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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之以人为本

2023-12-12 02:3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其核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中国的政治文化与民法的基本价值观找到了契合点。这种契合是一种必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治上必须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民法作为一种私权保障法,理应肩负起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责任。这种契合对民法的发展,也是一种机遇,它意味着中国的民法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发展成为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民法,促进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国民法主体制度中的以人为本

 

  我国对于民事主体制度的设计分为三个层面:即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民事主体制度为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行为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主要考察民事主体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察民事主体独立实施行为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主要考察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三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决定着主体人格的程度,并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容。通过考察主体制度内涵便知民法以人为本的特征。

 

  “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对民事主体自然平等性的民法关怀,民事行为能力是对民事主体社会差异性的民法关怀,那么民事责任能力是对民事主体财产独立性的民法关怀。民法对财产独立性的关怀是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让自己活,也让他人活。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和财产的多寡息息相关。个人没有财产,自己的生活都成问题,又靠什么来承担责任?所以被视为无责任能力人。有独立财产之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视为无责任能力,不让他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对方权益无法实现,不能得到保障,那么民法的存在也就没有了任何意义。

 

  可以看出,民法主体制度的设计,完全是出于以人为本的考虑。不仅考虑到了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同时还考虑到了处于拥有不同财产状况的人的责任承担,区别对待,这种区别不是一种不平等,相反,它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体现,一种人性化的体现。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以人为本

 

  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民事立法之漏洞补充,为民事司法之自由裁量发挥重要的功能和作用,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和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法律人格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这些基本原则里面无不体现着我国民法的以人为本。

 

  法律人格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实际的民事活动中,总是有一方处于强势地位,而另一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保护民事活动中的弱势一方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自愿原则,实际上也就是民法上所说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拥有约定大于法定的效力。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对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的充分尊重。

 

  公平原则,是指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兼顾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交往中,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不欺诈,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顾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以此原则为指导,可对当事人双方具体利益进行公平考量,作出公平的结论:可对法律规定不明的漏洞予以弥补:或对某一具体义务加以扩张,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等等。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力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为了防止我们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的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也是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纵观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带有鲜明的个人本位的原则,如自由、平等原则,这是主要部分;另一类是在强调个人本位的前提下,带一些社会化倾向的原则,如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仍然是先是尊重个人权利,其次才是对权利不要滥用。这无不体现着我国民法中的以人为本思想。

 

  我国民法内容中的以人为本

 

  根据《民法通则》的第二条规定,民法是用来规范、调整各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不仅包含了形式上的民法典,即《民法通则》,也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具体的民事法律,同时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法律相关规范也包含其中。在这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中,都有哪些内容体现了以人为本呢?

 

  民事权利产生的天然性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是说一旦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你便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不会因为你的出身比较好就更多的给于你民事权利,亦不会因为你的出身贫寒而对你的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削弱。

 

  民事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我国民法规定的公民民事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还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等身份权;不仅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物权,而且包括给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债权。

 

  另外,根据我国规定,法不禁止即自由。这广泛的民事权利内容给予民事主体充分的自由。这种广泛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外界条件的制约,但是也给民事权利能力人提供了更多的权利空间。

 

  民事权利保护的充分性

 

  民事权利能力之所以具有神圣的地位,主要由于自然人的人格神圣以及所有权的神圣。我国民法认识到人在法律中的主体地位,对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权利人给予充分保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

 

  通过这些方法,可以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人身权得到最大恢复,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奠定法律基础;我国民法还认识到人拥有的用于交换的物质基础,即财产,并对财产权利进行了充分保护,包括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这种对人的全面保护是以人为本的根本体现,也是民事权利神圣的核心所在。

 

  民事权利的可救济性

 

  在民法中,有关以人为本的体现,也表现为救济制度。给于当事人适当的救济权,确定更为可靠、方便的程序,方便当事人行使救济权。

 

  主要体现在既允许权利人依赖自身的力量来实行自救,如和解、调解;也允许权利人请求国家救助,进行公力救济。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可见,我国民法在内容上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尊重与保护。由当事人自发决定其行为,确定如何参与民事活动,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当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救济方式,完全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小结

 

  我国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民法调整过程中必须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我们的民法才更能够深入人心,才能够更加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与信服,也更加有利于我国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国梦!

 

  作者:李鹏志 来源:经济视野 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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