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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是调整商品交换最一般的行为规范

2016-10-24 14:2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规的总称。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法之一。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为社会分工。身份独立,交换自由。民法的契约自由制度是指交换不仅须有身份平等的主体,而且须有贯彻这种平等身份的形式或媒体,使人们能将自己的自由意志充分体现在交换的形式与内容中,从而使产品和社会财产的流转能量大限度地符合人们的利益追求,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最大可能地接近价值规律的要求。民法这种既直接在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的,又反过来最直接地促进了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由此可见,民法的确是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反映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法律形式,它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在商品经济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首要前提,是商品生产者彼此承认交换的对方是平等和独立的所有者。同时价值规律的作用要求承认每一个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私有者,允许他们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自由地开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这种作用反映到人与人的关系上,就表现为他们在形式上完全平等。这种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所要求的形式平等,在商品经济广泛发展,价值规律的作用得到充分显露的社会里,国家为维护统治阶段和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自然需要用法的形式予以保障,这种形式就是民法。从民法的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来看,它们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建立起来的。首先,参加交涉的商品必须为交换人所有,即交换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交换物的所有者,而且,交换者参加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方的商品归自己所有,这就要求在法律上确立所有权制度。其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由他们作为商品的监护人,相互平等地发生关系。因此,反映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首要的是确立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建立权利主体制度。在民法上,能够享受平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与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从事商品交换的人的范围是完全一致的,第三,商品生产须以不同的社会分为条件。只有不同的具体劳动所形成的不同使用价值,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并进行交换,商品交换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法上,形成合同制度。第四,民法上的责任制度,即保护权利的方法,又表现为用平等方法来保障商品生产者在形式上的平等地位。以上可见,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无一不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要求,贯彻平等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民法在本质上是反映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法律形式,它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

 

论民法是调整商品交换最一般的行为规范


  民法对商品关系以外的财产,人身关系的调整也是由商品经济决定的(1)在奴隶制时代的罗马,只有家长是完全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可以自由平等地参加商品流转关系。但是,作为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的,却不是家长,而是家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的家庭。因此,要维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进行,还必须规定家庭成员和奴隶的地位,规定他们相互之间及其与家长的关系,这就形成了罗马私法上的婚姻家庭制度。其中的道理,正如资本主义民法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而规定了作为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的内部关系一样。罗马法上最初的继承制度,则是为了保障家长人格的继承,以后才发展为财产的继承,而与所有权相联系。近代资产阶级在继承罗马法上反映商品经济一般要求的私法制度时,仿效罗马法,从而将婚姻家庭法规范包括在了民法中。(2)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一旦形成,便有其相对的独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形成以后,就不仅限于保护作为商品交换的前提和结果的财产所有,而且还用于保护一般的财产所有权。在民法形成以前或民法不发达的社会,财产关系主要用刑法和道德规范调整的,而在民法发达的社会,这种关系则主要由民法调整。(3)民法是为着调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所体现在平等原则也正是商品关系所要求的。然而,在商品经济社会,平等原则不仅首先渗透到整个经济生活领域,它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还要表现为政治要求,或多或少地反映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里,赠与,使用和无偿消费借贷以及有关独立主体人格的关系,必然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交往关系,而且往往具有价值因素。例如,赠与,使用和无偿消费借贷合同的标的,有时需要折合为金钱价值,以便接受国家的监督和作为偿还或赔偿时的参考;侵犯人格权,往往也可准予以金钱赔偿劳动人民日常生活中细小的使用和无偿借贷关系,则无须诉诸于法律来调整。

 

  由此可见,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以外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由社会的商品经济条件决定的。只有产生了商品经济关系,才会有民法,人们才会去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才会得到完善,立法机关才会制定出更完善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商品经济越发达,越复杂,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就越发展,越完善,越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商品经济活动的立法推动意义是显而易见的;随着商品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化,法律规定就会显得明显滞后,而立法活动需要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作支持,商品经济活动的这种发展趋势必然带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的空前活跃。总之,无论从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还是从各国立法的现实状况来看,民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一个社会的商品经济越是活跃,民法的作用越是突出,商品经济关系本身必然包括的人与人之间的主体关系,人与物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等权利关系,以及商品经济行为中当事人彼此要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的范围,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不能没有民法。商品经济作为社会必须赖以存在的,民法对其调整直接影响着国计民生。所以说,民法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

 

  作者:刘丹 来源:活力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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