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精神产生的社会条件是原始市场经济,它主要包含人性、理性和超越性等三个方面的要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遵从个人独立及尊严,平等自由,权利本位等人文精神。民法精神强调平等互助、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高度契合。
一、原始市场经济是民法人文精神产生的社会条件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物质。古希腊的原始民主精神是赖以特定的物质条件产生的同时,特定物质条件下形成的民主精神有在不断的推动着社会向文明发展。
(一)希腊的地理环境促使了社会分工,形成了希腊的原始市场经济
希腊特殊地理环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时人们的思想模式和社会活动方式。希腊境内多山,少平原,农业难于发展。古希腊人为生存不得不优先发展适于这种地貌的畜牧业和以果树为主的种植业。多种的经济形式,使与之相联的皮革、毛纺、榨油等手工业有了大幅度的发展。种植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使社会分工较其他地区提前发生。社会分工使古希腊社会的生产越来越专门化,行业的相互依赖,在行业、个人之间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商品的交易,原始的市场经济产生了。
(二)原始市场经济对希腊社会形态和思想模式的影响
商品经济的产生对希腊社会形态发生了重大影响,社会组织形式发生了改变。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社会以氏族组织为基本构成单位,氏族成员之间的联系以血缘为纽带,身份、血统是确定人们社会活动规则的基础。而在原始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逐渐淡化了以身份和血缘来确定社会地位的传统,代之而起的是以财产的多寡来划社会阶层。在这种情况下,以雅典和斯巴达为代表的城邦国家应运而生了。
二、市场经济人文精神的评析
古希腊原始的政治经济民主思想,其实质就是人文精神。“人文精神”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即“人性”,其主要含义就是对人的尊重。包括对客观的人本身的尊重,和对人的精神存在价值的尊重;“理性”,社会应当尊重规则,追求真理;“超越性”,人不仅最求物质的实现,还有精神价值的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文精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场主体独立个体地位,和主体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确认。它摒弃了几千年来封建社会对个人价值的漠视,把人看作宇宙间最高价值来尊重,强调人在这个世界上人生价值的体现,对人的尊重不仅体现在它是自然界生存的自然规律,而且体现在人还是一种抽象的社会价值的精神性存在。
(二)对人的终极关怀。人文精神除了确认人的独立主体地位,还表现在对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的崇尚,其实质也是对人的尊重。在古希腊罗马文化、文艺复兴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强调的人格尊严,集中表现在平等、自由理念的牢固树立和大力宣扬上。人文主义者大力张扬自由、平等的思想,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系统的思想基础,也为政治民主和法治作了思想上的准备。
(三)对市场主体权利的本位确定。“权利本位”是法治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出发点。它是指社会中的成员皆为权利主体,并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做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
三、民法与和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高度契合
社会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遵从个人独立及个人的尊严,平等自由,权利本位等人文精神。民法精神强调平等互助、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高度契合。主要表现在:
(一)“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就是维护人的人格尊严和人的平等,同时又是人类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宗旨。人格、尊严、人性、人道、理性、良心、仁爱等一系列概念和范畴构成“以人为本”基本内容。
(二)“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人可以依其自身意志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实际上就是人文精神“平等自由”理念的衍生,它不仅在民法的债法、契约法中得到集中反映,而且体现在民法的物权法、继承法、亲属法中。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路德维希·艾哈德所言:“独立与自由的意志是人类最基本的动力之一,我们必须维护它,并且一天天地巩固下去。”
(三)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市场经济是伴随近代以资本为中心的生产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本位是其另一重要思想基础。相比于封建义务本位,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进步。权利本位的实质是通过确认把市场主体的权利为推动人们从事一切活动和交往的原动力,这给经济社会注入强大的活力,使社会关系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它对于促进商品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等人文精神,顺利进行市场交易有着重大意义。可以说,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法治条件,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之需求的深厚基础和源泉。
(四)公序良俗
市场经济需具备很强的理性秩序。它不仅反映在市场正义的追求,也强调着市场的经济秩序。因此,它不仅要遵从拥有最高威严的法律,也体现着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遵守。
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自由的限制,但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民事活动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才能被视为合法有效。民法之所以要确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民事立法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社会公益和道德行为,并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以一般概括的原则性规定,弥补具体禁止性规定的不足。我国现行民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就是表达这样一种精神。它在确保社会道德秩序,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中国的民法的人文精神及发扬
中国先民生活在土地肥沃,降雨充沛,气候温暖的平原地区。地理环境使中国古代社会社会分工产生较晚。“重农抑商”一直成为我国历代王朝的国策。由于中国古代几乎没有商品经济,使得市场所特有的追求平权、等价、自由等人文思想没有得较早的孕育和发展。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以权威为核心的宗法社会。中国古代法律刑民不分,所以“礼”在人们行为规范中的地位显得特别重要。在“礼”治社会里,个人被整体吞没了,民主、平等观念很难生长,因此人们也就不会有私人所有权和自我意识,中国社会人文精神缺乏也就不足为奇了。
法治是随着清末资本主义的萌芽,从西方开始引进,其过程是曲折和艰难的。1910年清政府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使中国开始接受大陆法系民法思想的影响,此后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也参照了西方的法律制定了民事法律,但由于当时专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民法所蕴涵的人文精神并没有得到弘扬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分别在1956年、1963年、1977年数次制定民法草案,没得以顺利通过。时至改革开放的今天,民事单行立法如雨后春笋,《民法典》呼之欲出,一个成熟的民事法律思想正在中国孕育形成。中国缺乏民法人文精神的社会基础,中国市场法制状仅限于制度层面,意识领域则无法与其匹配。左翼在中国法制进程中,必须弘扬社会的人文精神,培养民众的平等、自由、契约等思想观念,用西方市场经济的民主理念对中国宗法传统进行彻底改造。同时,再以完善的民法制度反过来再推动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人文精神和人本主义在全社会的彰显和传承,从而推进中国全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作者:毛立新 来源:中国市场 2007年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