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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德国民法法律行为理论对中国的影响

2016-07-01 10:0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在《德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内容的有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类型、不能违反禁止性条款,不能违背善良风俗,这是法典中明确要求的,也是经过实践的锤炼留下的精髓,但是我国《民法通则》也能自成一说。文中主要以法律行为内容有效性这个切入点,对比了德国民法和我国民法在对待法律行为内容这个具体问题上的态度以及背后所牵涉到的法律文化,并讨论出《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未来的发展有怎样的借鉴作用。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的成文法造诣无疑是令人惊艳的,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不仅给欧洲各国的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也给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提供了模式化的可借鉴成果。

 

  一、读此书的收获

 

  ()读《德国民法通论》,可以了解比较法学的重要性。纵使学习16门核心课程,基本上了解了我国法律体系,但是对于外国的法律知之甚少。在我国各部门法中,民法的发展是势头最好、最成熟的,盖因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所以需求甚笃。然而我国民法借鉴德国民法尤为深刻,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还会将德国民法中未引进的法律术语和法律知识加以讨论并有选择地移植到我国民法范畴中。《德国民法典》经过历史的沉淀,留下了精髓,我国能运用比较法学这一研究方法从中对比出差异,从而找到适合我国民法发展的途径,是受益无穷的。

 

  ()读此书,更能感知民法法典化的迫切性。我国民法领域一直在筹备法典,以期待民法的进一步发展。《德国民法典》中民法领域各方面法律法规都是内容系统、联系紧密、逻辑清晰的,对于民事活动和民事权利救济都有着全面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这是中国民法目前所不能达到的高度,值得借鉴。

 

  ()学习法学,就应该思维活跃,不能在字里行间的固有方圆中,可以跳出思维桎梏或者换个思考角度。法律条文往往惜字成金,如果思维僵硬,就不能深刻理解。如《德国民法典》第134条:本法无其他规定时,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法律行为完全无效。这条因为规定明确,很少被人注意,但这条规定需要对照法律的每一个具体的禁止规定,看它所规定的具体情况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此条文带有一定指导性,并涉及到很多条文,稍有忽略就会被遗忘,对于学习法学,尤为不利。

 

  二、此书二十二章的显著观点

 

  读《对有效法律行为内容的要求》这一章,主要内容是十分系统化和细致化的阐述有效的法律行为在内容上应该达到什么要求。根据联邦德国的法律,对法律行为内容的要求,在特定的司法领域,首先是要求法律行为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类型,才能被看作是有效的法律行为;然后,当事人就法律行为内容进行协商时,不能违反相关的强制性条款,即法律中规定的抽象或者具体的法律禁止行为;最后,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的司法自治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即不能违反善良风俗

 

浅谈德国民法法律行为理论对中国的影响


  三、对我国理论立法的影响

 

  ()为了解决我国民法立法的层次不清、内容重叠和矛盾问题,民法的法典化势在必行。成文法国家的民法法典化是不可阻挡的,也是符合历史潮流的,这是与判例法国家本质上的不同。试想,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和文献不加以系统和逻辑地归类整合,就没有适用和参照的意义。我国的法典化进程缓慢有其历史原因,即中国古代本土法律民刑不分,制定统一的民法典需要徐徐图之;也有现实原因,早年对于俄国和德国法律的借鉴和筛选,最后结合本土的实际情况,总需要一个社会适应过程。德国民法典从制定到今天,横跨世纪,仍然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是民法发展到极致和顶峰的作用,也是我国民法未来发展的目标。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要有现实性和超前性。现实性是指民法的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紧跟社会潮流,不能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而超前性不是具体法律法规的未卜先知,而是法律的基本构架和和基本规范要尽量科学,经得起适用和检验。德国民法典主要框架是人法、物权法、债的关系法和家庭法、继承法,涵盖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即使有改动也不会是大范围的体系变动,只是法律内部具体规范的修改。我国民法主要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有《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单行法为补充,为未来的民法法典制定奠定了基础。

 

  ()关于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概念。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专指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由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演化而来的,因此二者有一致的内涵;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有两层意思:第一是潜在合法有效之含义,为了分离出无效的法律行为,我国独创了民事行为这一词汇。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就是指有效的民事行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则与民事法律行为是同位概念,共同包含在民事行为中。第二则用以区分不同部门法的法律行为,如行政法律行为,而从这个含义上说,民事行为中所包含的无效的法律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与第一层含义得出的结果相矛盾,故而,造成了诸多理解上的混乱,给法律学习和研究都带来不便。我国民法应该参照德国民法,制定统一概念,用词科学严谨,达到更加和谐的效果。

 

  四、对我司法实践的影响

 

  就本章而言,具体讨论民法中法律行为内容有效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之规定,我国民法法律行为内容有效主要体现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德国民法在法律行为内容有效性方面与我国民法有着很多相同的地方,只是内容更加细化,更加有层次性。我国民法应该具体在单行法中列出法律的禁止性条款,使得民法条文更加有明确性和易适用性,也可以借鉴台湾民法,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和可能。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要全面考虑法律行为内容有效的要件,在实践中探索完善,力求符合我国法律文化和司法运用。

 

  五、结语

 

  我国的民法典一直是呼之欲出的状态,作为民法典的鼻祖,《德国民法典》的多种科学理论和前人呕心沥血总结出的宝贵经验,总是能给我国的民法法典化以源源不断的启发。我国民法的思想和精神受德国民法文化影响甚大,不光是法律行为理论,还有物权行为、债法改革等等,原因不仅是因为《德国民法典》本身是臻至化境的,也是因为我国的在法律移植过程中找到了与本土国情相契合的切入点,未来我国的民法发展将会更加进步和完善,前景广阔。

 

  作者:李丹 来源:中学生导报·教学研究 2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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