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民法论文

也谈商标领域中的“包容性理论

2016-04-09 16: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在2015年第5期《中华商标》杂志上,刊载有郭建广的文章《浅议商标领域中的包容性理论》(以下简称郭文”),谈到包容性理论,该理论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则司法解释中提出,足见其在法律意义和对于商标相关案件审理的影响非同寻常。为便于进一步讨论,特将包容性理论转述如下: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珠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椐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作为经历过许多商标诉讼案件的企业商标管理工作者,乍一见到包容性理论,笔者感到大惑不解:在处理商标的近似或类似糾纷的司法审判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包容性的可能性或处理办法;但由法院或法官提出、进而上升为包容性理论,似有不妥,甚至会产生不良后果。这方面,郭文已经从法理、判断标准等七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在赞同之余,笔者提出如下想法:

 

  包容性理论不宜由最高法院提出

 

  我们并不反对法院在商标案件的审理中(特别是像涉案商标的图形、名称及其组合是否相同或近似等争议),以包容性理念来处理诉讼双方的争端,司法实践上也不乏先例。但包容性理论不宜由法院方面或法官提出,理由是:在法律的天平上,没有包容性存在的空间。

 

  我们常常见到以天平为主要构图的标志,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表示,天平的一头是法律规定,另一头是事实依据,法院或法官对任何案件的审判,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包容性存在空间。因为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中,法庭(法官)只能以法律(法条)为准绳,事实(证据)为依据,把这两者放在司法天平上去衡量,这是断案的最终依据。商标案件,特别是涉及商标相同、近似等争议的案件,属于民事权利的纠纷或争议,在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争议双方有可能采取某种带有包容性的解决方案,甚至以一方撤诉而告终;但这不是法官或法院的职能。就是说,法院可以在主观上希望双方包容和解,但不可主动以包容性理论来判决。

 

  由此可知,最高法院提倡包容性的主观愿望是可以的,但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作出明文规定则完全没有必要,也不是法院的职责,更容易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产生误用或误导。

 

  进而我们想到,如果包容性理论在审判实践中使用多了,逐渐成为法律或法庭上的用语,也许会演变为某些采用判例法国家那样的判例。如果某些法官以此为例,就会出现法官以言代法的负面情况。二、实施包容性判定相当难包容是人们在处理相关争议时所采取的态度,带有明显的主观愿望,这也是法院的主观慝望。笔者注意到两个要件:一是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二是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笔者认为,最难判定的是第二点:

 

  (―)商标达似"觉、严很蜋把握

 

  在我国,由于商标使用历史、体制以及企业从众心理习惯等诸多因素,致使我国现有商标题材(包括商标名称、图形及其组合的形式等等)近似或相似比比皆是。商标权人之间,或在先商标注册人与在后商标权人之间,在近似或相似方面的争议不断,诉诸法院讨个说法的案子也不在少数。

 

  比如说,长城是全国人民的共有财产,谁都可以用来作商标。长城作为商标的资源早已用尽,于是出现了金长城嘉裕长城;进而出现了诸如山海关老头八达岭等诸多不叫长城的长域商标。严格意义上讲,全中国只有一条万里长城,以上所称的金长城嘉裕长域,都是长城;进而可以说,山海关为长城之东端,嘉裕关是公认的长城西端,都是长域的一部分,也可说是近似商标。

 

  ()黹祛此似的判走很靖,举鉦更难

 

  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或相似,在法庭上,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控、辩双方的争执在所难免!但法院判案,讲的是证据!“与不没有现成的尺度,举证是相当困难的!

 

QQ截图20160409103901.png


  两个商标近似相似与否?判断的标准很难制定,经验又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或掺杂着个人审美的好恶。在相关争议中,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很难统一。就是说,从理论到实践,其尺度往往很难掌握。即使开展社会调查,其结论也往往很难一致!在市场上或消费者群体中,往往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在两个商标是否近似相似问题上,诉讼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当然,使用社会调查所获得资料(结论)应当比较客观,但可靠性也会存在问题,法院又如何采信?法院若没有可以采认的证据,又如何做出包容性的判决?

 

  ()“主观狀态市场格局等,更难举证

 

  郭文提到:包容性要从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等综合判定,在这里,使用者主观状态公众的认知是存在于人们脑海之中的,属于意识范畴,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在法庭上应如何判定、又如何举证”?“市场格局似乎是客观存在的,但取证和举证同样很困难。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商标众多,而且有其明显的中国特色,对有点近似的商标,实现包容性发展的主观愿望是好的,客观上也是必要的。且在商标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同样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但是,包容性,作为一种理念或理论,写点文章或嘴上说说容易,而到了剑拔弩张的法庭上用以上所称的包容性理论来断案(判决),则相当困难。而且包容性这样带有明显主观色彩的主张和非法律用语,不应由法宫在法庭提出,而只能用庭外和解等方式来解决。

 

  三、意见与建议

 

  在处理商标近似之类的争议中,包容性发展有其合理性和存在空间,也符合我国当前商标使用与管理的实际。此类争议的实质是民事权利的纷争,是企业在市场上的获利权利,表现形式是市场份额的分配问题。法院若做出非黑即白判决,必将使其中一方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退出市场。从市场或社会角度看,这种零和的结果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也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为此,笔者主张包容处且包容。就是说,若遇到这类案子,诉讼双方最好通过庭外和解化干戈为玉帛,双方都要做出某种让步,大家都有饭吃。

 

  由此笔者想到:以包容性发展目标来了结某些商标争议(案子),可以由法院(法官)休庭时提出,并授意双方的律师去做当事人的工作,让他们坐下来谈。

 

  同时,笔者还认为:商标的近似或相似的判定,还涉及到涉案商品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上的归属问题。这是一个经常遇到的引起争议问题,甚至是国际上的难题。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和当事人聘请的律师们对关于商标构成要素的近似或《商品分类表》上类别及其是否存在关联性等,不可能都是内行精通,影响到办案质量,影响到判决的客观和公正。为此,笔者主张在相关案件的审判中,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聘请来自商标领域里的专家、学者,从事过商标审查和评审工作的人员,和来自企业的商标工作者等,组成一个商标审判人民陪审团,法院在接到上述争议的案件时,可先交给陪审团去做预审工作,提出判决或庭外解决的方案,以便使商标争议的案件,处理得更加合法、合理、合情。这些属于庭外解决的工作。如:在两个商标是否近似相似的争议案子中,律师团的主要工作,分为两种情形:若最终需要以判决方案来处理,由律师团提出近似或不近似的证据,或对相关证据作鉴定和识别工作,最后交由法官采信,做出判决;若最终在包容性原则下处理案子,律师团参与或主持双方当事的会谈,包括相关文件的起草等,最后拟定(提出)协商一致的、有执行力的协调方案。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