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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理论

2015-12-15 15: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内容提要: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本文从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三个方面为内容来论述有关请求权的一些基本理论。

    一、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①

    现代请求权的概念源于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权利理论 ,是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的继续和延伸,自然法学派通过自己的想象,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权利,即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自由,所 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所谓的权利就是“要求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力”,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权利是精神的力,这种力并不表现为现实的拘束,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约束。当国家产生后,这种力遭到破坏时,又把国家的强制力称为权利,但是这种权 利“是基于对第一次的、精神的力的违反而被运用的权利,是第二次的、恢复性的权利 ”,自然法学派认为第二次的权利是超越自然法则之上的权利。 自然法学派将请求权概念进行两个层次上的划分,已为我国现代民法理论学界所普遍接受,在众多的 论著中早已进行了实质上的二次划分,如:王泽鉴先生在《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一文中,阐述债之给付义务的问题时,引用的 都是拉伦兹(Larenz)的观点,将给付义务区分为原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第二次义务),并认为原给付义务指契约原定履行之义务,而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 在履行过程中,因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而生损害赔偿义务,或者因契约解 除后所生恢复原状之义务。最后,又补充道“次给付义务亦系根源于原来债之关系,债之关系的内容虽然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维持不变。”②

    二、请求权的效力

    请求权无论是在债权法领域,还是在物权法领域,都是以效力的身份出现的,请求权效力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一)应然性之请求权

    应然性的请求权表现为一种静态的权利,体现着某种利益,它与所有的权 利一样标志着人们对某种事物的尊重和认可,是与权利理论中的第一性的权利相对应的  .应然性之请求 权与所有的第一性的权利一样,其效力是不完全的,仅仅表现为“给付授予力”,作为权利的主体,可以接受义务人的义务履行的结果,而请求权中的“给付请求力”和“保护请求力”只是起到威慑的作用,是“隐而不现”的。

    (二)实然性之请求权

    实然性的请求权是任何第三人都应该承认被法律所规范的生活关系( 法律关系),并应当服从,使该法律关系不受到侵害是一般的市民的义务,该义务是针对所有的法律关系的。实然 性之请求权是具有完全效力的请求权,它不仅具有应然性之请求权所拥有的“给付授予 力”,还具有“给付请求力”和“保护请求力”,实然性之请求权的行使必然在法律上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完成其弥补因权利受到侵害所遭到的利益损失之使命。③实然性请求权的行使是通过诉讼来进行的,并且诉讼外的请求权是请求权行使的经常途径,实然性之请求权在诉讼上得到支持必然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责任。

    三、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

    请求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一起作为权利的类型之一,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被赋予了与物权、债权等权利同样的地位,“请求权以其基础权利之不同,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基于他物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④

    (一)债权上请求权

    债权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私权的一种出现在权利体系中,“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⑤债权与应然性的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含义。应然性的请求权在义务范围内,与之相对应的是义务 .请求权概念创建之初,就是由于停留在应然性之请求权的层面, 所以请求权在债权法领域的概念成为多余。

    (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财产者,请求返还其财产的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是相对人无权占有其物。返还请求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和占有人,相对人为现在占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它方法妨害时,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权利。排除妨害请求权以物权的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其它方法的妨害为成立条件。

    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物权的支配可能性,既可以是事实上的妨害,也可以是法律上的妨害。预防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预防妨害请求权的发生以有妨害物权之虞为必要。所谓有妨害物权之虞,是指物权现在虽无现实之妨害,但将来有发生妨害的可能性。至于是否有妨害物权之虞,系事实问题,应依一般社会观点而决定。妨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妨害之危险是否基于人之行为或基于不可抗力,均在所不问。预防妨害请求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相对人为对物权有妨害之虞的人。权利人对于相对人得请求以其自己的费用防止其妨害,无论妨害危险是因妨害人的行为而产生,还是因妨害人的所有物而产生,或是基于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均无不同。妨害的防止在多数情况下,须通过妨害人实施积极行为才能实现,当然也不排除通过妨害人的消极行为而达到防止妨害的目的。

    (三)他物权上请求权

    他物权包括所有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除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也具有物权请求权之适用,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包含地上权请求权、地役权请求权和典权请求权这三类物权请求权,基于地上权的物权请求权之内容与特征如下:

    1、地上权受有妨害时,地上权人应享有物权请求权,包括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 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其构成要件与内容应准用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2、地上权以占有土地为前提,故当地上权人丧失占有时,可对导致其占有丧失之侵权 人行使返还请求权,以回复其占有的完满状态。

    3、地上权的内容为在他人土地上保有建筑物、其他工作物等而利用土地之使用价值, 故需区分地上权本身遭受妨害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工作物及林木等遭受妨害这两种情 形。在前者,系由地上权人行使基于地上权的物权请求权;在后者,由于建筑物、工作 物等的所有权

    属于地上权人,故此时地上权人系行使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4、地上权人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时,若妨害系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 故所致,相对人据此可免予承担排除妨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而地上权人需自己负担全 部或部分费用。



    5、在土地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地上权人利用之土地予以公益性或惩罚性回 收时,地上权人不得对土地所有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但土地所有权人应依法对地上权 人予以补偿。

    基于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之内容与特征如下:

    1、地役权人之权利的完满状态受有妨害时,得行使物权请求权,如排除妨害请求权和 妨害预防请求权。

    2、基于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其请求权人应为现时享有地役权之人,然地役权之主体 是限于不动产之现时所有人,抑或包括对不动产享有他物权的地上权人、典权人以至租 赁权人。

    3、地役权

人使用的供役地不具有独占性,地役权人不仅可以与供役地所有人或其他用益物权人共同使用供役地,而且还可以于同一供役地上设定多个内容相同或相异的地役权,也即与其他地役权人共同使用供役地。

    4、基于地役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常易与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发生 竞合,此时应由地役权人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

    基于典权的物权请求权之内容与特征如下:

    1、基于典权的物权请求权包含的类型典权为移转不动产的占有于典权人享有之物权,所以,典权人的典权受有妨害时典权人享有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其构成要件与内容,与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极为类似,笔者认为应准用关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2、典权于回赎期间内的物权请求权典权与其他用益物权有一明显不同:典权所设期限(典权不设期限者实所罕见)届满时 ,典权并不因此立即消灭,而是进入回赎期,出典人可以行使回赎权,如依台湾“民法 ”第922条规定:典权定有期限,而未附其他条款者,则应于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回赎。 是故,在典期届满后的回赎期间内,典权并不消灭,典权人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3、绝卖后物权请求权的改变若出典人逾期不行使回赎权(包括在典期届满后的回赎期限内不回赎和在附有“到期不 赎即作绝卖”之条款时典期届满不立即回赎两种情形),则构成绝卖,典权人取得典物 的所有权(此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之一),典权人由用益物权人而变成所有权人,自 此以后,其权利受有妨害时,当行使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而非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基于担保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质权的物权请求权与基于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

    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与特征如下:

    1、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包含的类型抵押权以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称为“价值权”,其作为一项他物权,于 其价值受有妨害时,可行使物权请求权。

    2、抵押物价值有减少之虞时的妨害预防请求权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能否最终实现也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所以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价值状态最为关注,一旦抵押物价值有减少之虞,抵押权人即可行使妨害预防请求权,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得以维持。

    3、抵押物价值实际减少时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当抵押物的价值实际发生减少之情形时,妨害预防请求权已不足以救济,此时抵押权 人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权利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同的是,由 于抵押权是以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标的物,所以对抵押权的妨 害并非对其行使利用权的实际妨害,而是行使价值权的实际妨害,因而抵押权人行使妨 害排除请求权的目的也在于回复抵押物的原有价值状态,其方式依各国法律规定主要有 两种:二是请求回复原状,一是请求提供相当之担保。如采取回复原状为可能,抵押权 人即可请求回复原状。

    4、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时的物权请求权抵押物设定抵押后,抵押人并非不能处分包括转让抵押物,但依法律规定须履行通知 义务,即须将抵押物转让的事实通知抵押权人。

    基于质权的物权请求权

    1、质物返还请求权,质权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特征和成立条件,若出质人或第三人非法占有质物,侵害质 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权,质权人得行使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出质人或第三人将质物返 还,恢复其占有。

    2、质物毁损灭失时的妨害排除请求权,质物若系出质人的过错而致毁损灭失,质权人得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在质物毁损的 情形下,既可请求出质人回复原状(如回复原状为可能),也可请求其提供与质物毁损价 值相当之新的担保。

    基于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

    1、留置权人不享有基于留置权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2、在留置期间内,若债务人(留置物的所有人)提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留置权人得以留置权为抗辩,拒绝返还。

    3、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得留置的物,则纵然债务人(留置物的所有人)未能履行 债务,债权人也不得留置该物,债权人不享有留置权,更不能行使基于留置权的物权请 求权。

    4、在债务人对留置权人提供了履行债务的相当之担保时,留置权归于消灭,债务人对 债权人得请求返还留置物。

    (四)知识产权请求权

    从目前我国民商事、知识产权的立法来看,当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法律赋予权利人以请求权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明确、全面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但权利受到侵害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且同样享有制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危险等的请求权,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按照一些国家知识产权法或民法的表达,该项条文不但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而且还明白无误地肯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请求权及形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请求权等几类请求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侵害危险时,依据此种请求权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自己所提出的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参考书目:

    ①江平、王家福总主编:《民 商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

    ②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债之关系的结构分 析》第98—99页。

    ③奥田昌道著《请求权概念の生成と开展》,(日文版)第68页。

    ④梁慧星著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65页。

    ⑤江平、王家福主编:《民商法学大辞书》 ,南京大学出版社,第8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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