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内容提要………………………………………………………………………………0
关键词…………………………………………………………………………………0
概述……………………………………………………………………………………1
一、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概念的由来……………………………………1
二、正确认识“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2
三、正确把握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原则界限…………………………5
四、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应注意的问题…………………………………8
注释…………………………………………………………………………………12
参考文献资料………………………………………………………………………12
内容摘要
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增强,使人们重新认识家庭对于个人的价值,并对婚姻家庭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们对于婚姻家庭不再满足于生活的相互扶助,更追求精神上的愉悦,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人自由对家庭的解脱,这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生存空间。近年来,所谓的“第三者”介入另一合法婚姻家庭,使该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或妨害的案件逐渐增多,致使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遭受到很大的威胁,造成特别严重的破坏作用,据粗略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处的离婚案件中,以这类妨害婚姻关系为原因的占20%—30%。在现实生活中“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情况表现的纷繁复杂。
笔者在本文中,首先从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概念的由来谈起,分析讨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概念、认定原则界限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以期望通过以上论述使读者看后,进一步界定清楚这一概念,从而力争法律能科学地解决和正确处理好我国“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问题,实现立法保护公民婚姻家庭的目的。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健全,我们的社会秩序才能保障大家共享幸福,才能把我们每个人的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我们民族的复兴和人类更加文明进步的事业中去。
关键词: 第三者 婚姻家庭 通奸 姘居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健全,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其中既有占主流的积极向上的新气象,如婚姻法倡导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已为社会所普遍认同;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消极现象,如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因为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增强,使人们重新认识家庭对于个人的价值,并对婚姻家庭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们对于婚姻家庭不再满足于生活的相互扶助,更追求精神上的愉悦,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人自由对家庭的解脱,这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生存空间。
近年来,所谓的“第三者”介入另一合法婚姻家庭,使该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或妨害的案件逐渐增多,致使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遭受到很大的威胁,造成特别严重的破坏作用,据粗略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处的离婚案件中,以这类妨害婚姻关系为原因的占20%—30%。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或听到这样的案件,因此,笔者在此想分析讨论一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依照人的思维最基本的方式,分析某一问题,首先须认清要分析的对象,对象未认清或认错,以后的分析肯定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故而,笔者认为在分析具体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之前,首先应该清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内涵。
一、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概念的由来
一提到“第三者”,人们马上就会把他与插足他人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者联系在一起。在当今中国,“第三者”的概念已被我国社会和法律赋予特定的含义,始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刚刚实行改革开放,西方国家的性解放观念开始涌入我国社会生活,一些人置我国的婚姻家庭道德于不顾,肆意攻击他人家庭,与合法夫妻较量,通奸、姘居,直到于拆散他人家庭。民间就把这种人称之为“第三者”。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第四次民事审判会议,最后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与新的法规是不矛盾的,在现实仍有司法效力。它第一次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第三者”的概念和“第三者介入”的概念。该意见第3条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子女利益。直到现在,各级人民法院处理通奸姘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均是照此办理的。在此前后,在法规上即很少见到以其他含义使用“第三者”的概念。①
实际上,在学术界也存在对如何认定“第三者”有争议,但并未见明确对“第三者”的概念本身提出疑义的。有人建议将“第三者介入”的概念改为通奸姘居,但并未取得各界人士的公认。诚然,“第三者介入”行为,必须是通奸姘居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婚外恋,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主张把所有的通奸都认为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②因此,“第三者”的概念在法律上,似乎已经特定化了。
二、正确认识“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三者”一词是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说的;“第三者介入”是从行为本身来讲;“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词中所说的“婚姻家庭”代表的是某种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而非一般社会意义上的纯粹没有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一些婚姻家庭行为或事务。③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
由此可见,“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首先,从主体来看,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只能称之为三角恋爱关系。其次,从特定主观故意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一定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由于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所以,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般的通奸,如果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也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最后,从特定客观后果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定是第三者实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性行为,实际发生了两性关系。只是在内心里羡慕某人,企图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或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目前,从司法部门的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来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也已被公认。
笔者认为从概念上分析,要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就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性行为。
一般的婚外恋,如果仅仅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通常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因为一方面由于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是很难认定的,法律总不能以思想作为调整对象。另一方面,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的婚外恋,可能是行使婚姻自由权必经的阶段。这也就是说,法律并非主张婚姻关系“从一而终”。如果已婚者经过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相处,发现夫妻双方无法真正摩合,夫妻感情无法真正建立起来或原有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都有权寻求离婚再结良缘。在没有离婚前,进行重新选择的考虑,是应当允许的,只要不实际实施背叛夫妻忠实的行为,不与他人发生只有夫妻才能实施的性行为。对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
系的婚外恋,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最极端的例子就是目前较时髦的“网恋”,这种行为,完全是虚拟的,可能对方完全是个同性冒充的。法律总不能把双方从未面对面说过一句话的精神恋爱也当成介入了婚姻家庭。否则,单相思的对象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也要负法律责任了。“第三者”的范围就太宽了,甚至人人皆可能是“第三者”了,因为正常的异性都可能被人爱。
另外,从概念上来看,要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还必须具备在主观故意方面,“第三者介入”的行为一定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或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如果仅仅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好象并不必然要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也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但是,上述的概念已经限定,前提是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希望与之与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那么,要与这种对象称为合法配偶就必须是拆散原来的合法配偶,否则,就是希望当重婚者或“二奶”作妾,而重婚或“二奶”作妾,也是我国新《婚姻法》第3条明确禁止的行为,即“……禁止重婚……”,④因此,理所当然属于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以此分析,如果卖淫嫖娼者只是为了钱,并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当然,如果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目的的卖淫嫖娼,也应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如上所述,我们还可以认为,如果通奸行为人不希望与有配偶者成为合法配偶,也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同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向我们表明,“第三者”介入的对象一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换句话说,如果希望介入的是违法的婚姻关系,其对象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说,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发生两性关系,与一般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或同性恋者发生两性关系,都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三、正确把握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原则界限
(一)、“第三者介入”的行为通常是指通奸、姘居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笔者认为对于多数夫妻而言,性生活的忠诚是婚姻存续期间至关重要的因素,并构成婚姻的生命基础。而通奸行为完全可能毁灭婚姻。它是与一夫一妻制不相容的,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社会安定以及道德风尚等存在严重的消极影响,应受道德谴责和法律禁止。
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公开共同居住生活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⑤姘居是一种严重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目前社会上的养“小蜜”、包“二奶”就属于姘居行为。
姘居与通奸有着明显不同。姘居是一种同居生活,并具有一定的公开性,而通奸不存在共同生活,并且具有隐蔽性。由此可见,姘居显然比通奸更严重地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所以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制裁姘居行为,而未明确规定处置通奸行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⑥从现实司法实践来看,审判人员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也主要确定为通奸、姘居两种。
(二)、姘居行为原则上都应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姘居一词本身限定了一定是“共同居住”在一起的,也就是新《婚姻法》规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行为。如果姘居双方以长久或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在其他国家就把它当作事实婚姻,在我国可能构成事实重婚。
实际生活中有这么一个案例:刘某,系一名私企老板,经常在外跑生意,因此与妻子不能经常在一起生活。其妻王某因耐不住一人生活的寂寞,与本市张某有了性行为。因刘某经常不在家,于是王某决定搬与张某同住,而不顾社会道德的谴责,公开与张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当刘某回家后,发现了此事,而其妻王某也不避让。刘某一气之下将王张二人诉之法庭。最后,法院不是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而是以重婚罪处罚。⑦
可见,姘居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配偶权限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基于夫妻身份而应当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例如夫妻同居权,夫妻忠实请求权(贞操权),住所决定权,相互扶助权,生活事务代理权和共同生育权等。这些权利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的权利体系,某一权利的失落或受到侵犯,必将影响其他权利的存在,进而影响夫妻感情生活的各个方面及婚姻关系的质量。⑧
裁欺骗者。并且,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善后工作,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否所有的通奸都不属于法定的妨害家庭过错
笔者认为结论当然是否定的。应该说,所有的通奸对婚姻家庭或多或少地都有伤害,只不过程度不同。通奸毕竟是背叛夫妻感情的行为。如果通奸者根本不顾及夫妻感情和家庭,甚至故意以此侮辱配偶,则有明显拆散家庭的用意。毫无疑问,应当作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应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作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制裁措施,以消除第三者介入对婚姻家庭的破坏作用。
认定通奸情节严重与否,要根据通奸者是否有拆散重组家庭的故意,所采用的手段、通奸的场合(比如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列举的案例中所说的在公共厕所通奸,在办公室通奸,在公共场所的公园通奸等)、后果(如通奸生育)、引起通奸的原因等进行分析。例如,夫妻一方虐待对方、遗弃对方、性无能,他方不希望拆散家庭,为生理需要偶尔秘密通奸。所以,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将通奸行为和姘居一道列入离婚过错赔偿的明确规定中。诚然,这并不等于说情节不严重就不属于一种一般的过错行为,或就没有对夫妻忠实背叛。
新《婚姻法》没有明确将通奸行为列入离婚过错赔偿和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范围,但也没有明确否定,或确定完全不能请求损害赔偿,或者也不能因此提起离婚。新《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由此看来,⑨至少通奸属于未履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的行为。否则,法律就没有必要在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文之后,再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所以,情节严重的通奸,应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视为有过错,可以因此提起离婚,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二)、妻妾和睦相处是否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有人认为,如果第三人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没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故意,所以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笔者觉得这种观念比较片面。如果照此推论,妻妾和睦相处,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所以,在“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概念中强调,有与通奸、姘居者与之结婚的目的的,也应当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应当给这种第三者同样的处罚。不能放纵这种违法行为。不能因为妻妾和睦相处,好像没有违背“夫妻互相忠实”,就不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三)、离婚后继续与原夫妻藕断丝连是否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笔者认为,如果离婚后继续与原夫妻藕断丝连,并非以拆散他人新的合法配偶关系或与之重新结婚为目的而发生两性关系,是不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只能以一般的通奸关系对待。不过,如果离婚后不是继续与原夫妻藕断丝连,而是进一步发展到姘居,出现妻妾和睦相处或试图“鱼与熊掌兼得”,仍应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并予以必要的制裁。
(四)、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时如何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在现实生活中,当遇到婚姻无效的情形时,仍有可能牵扯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一是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又与其他人结婚,是以重婚论处,还是以一般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的问题。二是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只是以通奸、姘居的方式介入他人合法婚姻如何处理的问题。三是他人介入无效的婚姻,能否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的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弥补新《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漏洞。因为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置。《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⑩既不必宣告即为自始无效。这样一来,许多领了结婚证的无效婚姻,也不必再去申请宣告无效,即可以合法再与其他人结婚。到时候一人有两个结婚证就是合法的,因为不用宣告他的前一个结婚证就是无效的,从理论上讲是这样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发生,一些当事人对其他人表明他的前一个结婚证因为是近亲结婚,是无效的,可以合法再行结婚,所以又与另一个男女结婚登记为合法夫妻。而事实上他仍然与原无效婚的配偶同时同居,合法重婚的事情就发生了。如果法院追究其重婚罪,他可以前婚不用宣告即自始无效为借口,否认其有双重婚姻关系。所以,今后执法应当明确规定,已领取结婚证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必须在交回结婚证之后,才能与其他人结婚。在目前没有这种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这样处理。对没有交回结婚证又与他人结婚登记的,如果已不再与原无效婚姻的同居者保持同居关系,又与合法登记的夫妻同居的,可以要求他交回结婚证。如果同时与原无效婚姻的同居者保持同居关系,又与合法登记的夫妻同居的,可以重婚罪处罚。
无效婚姻因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发生第三人介入的事情,也就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对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只是以通奸、姘居的方式介入他人的合法婚姻的,仍以一般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的原则界限处置。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它调控人们的社会关系及行动,是达到社会稳定与繁荣的有效手段,“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严重破坏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会给家庭子女带来不良影响和毒害,助长青少年犯罪,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科研、生活秩序,污染社会风气,其行为容易导致谋杀、自杀以及虐待、遗弃、伤害、放火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造成了我国人民传统的贞洁观性心理和一向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心态。如果通奸、姘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一些以“性解放”、“性自由”为旗帜的婚外性行为,极有可能会在我国蔓延,这些行为所引发的对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繁荣,对社会道德所产生的严重冲击力不可忽视。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讨论如何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力争法律能科学地解决和正确处理好我国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问题,实现立法保护公民婚姻家庭的目的。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健全,我们的社会秩序才能保障大家共享幸福,才能把我们每个人的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我们民族的复兴和人类更加文明进步的事业中去。
注释
①、见杨遂全主编:《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 2001年7月版,第9页。
②、见刘家琛主编:《婚姻法知识例解》,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49页。
③、见林嘉主编:《以案说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57页。
④、新《婚姻法》第3条
⑤、见杨遂全主编:《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 2001年7月版,第25页。
⑥、新《婚姻法》第46条
⑦、《中国普法网》
⑧、见蒋月主编:《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出版社 2001年5月出版,第74页。
⑨、新《婚姻法》第4条
⑩、新《婚姻法》第12条
参考文献资料
1、杨遂全主编:《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 2001年7月版
2、蒋月主编:《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出版社 2001年5月出版
3、林嘉主编:《以案说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4、刘家琛主编:《婚姻法知识例解》,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法律图书馆》网站资料
6、《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