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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改革的理性思考

2015-12-15 15:3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判决书的相关理论问题并不复杂,而将民事判决书改革与民事法律关系相联系,则是审视民事判决书的一个重要视角。如何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出发,认识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判决书的决定作用和民事判决书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反作用,理性、科学地设计民事判决书,对正在进行的民事判决书改革,乃至对于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判决书;理性;改革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的重要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和总纲。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二是关系发生具有自愿性,三是内容性质具有可协调性[1].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民事判决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判决书的决定作用。倘若民事判决书不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将会直接影响其实体法律价值的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呈现出特殊性、多样性、复杂性,也决定着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的千变万化。这些千变万化的情况不会自动生成在民事判决书中,而是需要通过民事判决书理性、统一、规范的结构模式,为法官具体制作判决书提供操作依据,并由此实现民事判决书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动反映,这种能动反映的方式既有直接反映,又有间接反映[2].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衡量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重要理论依据

  (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透视民事判决书规律性的重要根据

  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国家颁布的民事法律,审理民事案件,对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问题做出的处理决定。制作民事判决书,必须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法律关系就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判决书的重要连结点,是研究民事判决书改革的一个重要进路。

  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案件种类多种多样,使得民事判决书的个性色彩十分明显,这种状况正是由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多样的属性决定的。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种类上具有多样性,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所以具体制作判决书时,判决书个性色彩的展示并非绝对的随意,而是应该依照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的基本分类,首先要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又要体现灵活性,体现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特征。这里的规律性与灵活性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精神,也是评价民事判决书实体法内容的重要依据。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规范民事判决书制作要素的重要依据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法律的社会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标志,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依据。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相关联的,两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赋予的,体现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民事义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体现了义务主体的行为范围。民事判决书的主题及制作目的,正是为了体现法院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分析分析认定的结论,反映法院对具体民事纠纷的处理意见。因此,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必须体现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反映权利主体是否依照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现某种利益,义务主体是否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去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在写明当事人一方的权利时,必须同时重视另一方义务的表述;同理,在写明当事人一方的义务时,必须同时重视另一方权利的表述。这些方面构成了民事判决书的基本结构元素,如果作为司法活动载体的民事判决书与此相违背,那么做出改变的肯定是民事判决书,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判决书逻辑结构的建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紧密联系

  从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基本关系以及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不同角度,可以理解和把握民事判决书应该以什么为中心去组织材料、谋篇布局。民事判决书的逻辑结构设置,一方面要体现一定的刚性或原则性。如判决书正文部分“事实-理由-结论”的基本顺序模式,要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为主线进行设计,事实部分通过叙述的方式,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内容,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结果;理由部分通过说理的方式,分析各方的权利义务,认定孰是孰非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结论部分用简洁明确的文字,说明对民事实体纠纷解决的各项内容。另一方面,又要体现一定的灵活性或多样性。像事实、理由、结论的具体要素会随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婚姻纠纷的事实要素包括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等方面;合同纠纷的事实要素包括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背景及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产生合同纠纷的原因、经过和后果等方面。民事判决书的逻辑结构要包容这种变化,就得科学设置上述规律性内容与个性化要素,既能反映出民事权利义务的规律性,也能反映在规律性内容统帅下,具体案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个性特征。

  (四)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着民事判决书平实的基调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相互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3].在民事判决书样式和民事诉讼法对判决书的规范中,已经体现出这样的精神,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部分 .民事判决书中介绍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时,样式规定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等词语开头,这样的规范显示出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呈现出判决书平和、朴实的特征。对比刑事判决书,则可以感受到那种咄咄逼人的气势,刑事判决书样式要求在写检察院意见时用“某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语开头,表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诉的立场,而在写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时则用“被告人某某某辩称”、“辩护人某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开头,两相比较,检察机关那种超过律师、辩护人的优势跃然纸上,正因为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定位,决定着刑事判决书措辞严厉的文风。

  (五)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借助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这个媒介,为民事判决书确定了写作围绕的中心-“争点”

  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是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而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决定了民事判决书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地详细写作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而需从实体判决的内容出发,仅就其中的部分内容作重点写作,这些内容的核心就是“争点”。所谓争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之焦点的简称。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民事实体判决的指导作用,正是通过“争点”来体现的,这种作用尽管是间接的,却潜在地决定着民事判决书“争点”的确定与具体写作。一个案件的争点个数视具体案情而定,“法官在庭审中既要维护审判秩序,保证庭审活动按法定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又要及时归纳案件的争点,引导当事人围绕案情的焦点展开辩论”[4],争点问题理应成为民事判决书必须反映的重点内容,这个重点又集中体现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和精神。

  应该说,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最终都能和民事判决书联系起来,只有成为民事诉讼

法律关系客体的那些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作为双方存在争议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才为民事判决书确定了写作时围绕的中心-争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标的)是指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对民事判决书的诸多方面具有影响,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必然在民事判决书中体现,但不是本文研究的内容。这里是想通过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来解释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判决书的联系,原因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即使是程序的独立价值也不能脱离实体正义的内在要求[5].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双方有争议的部分,这些部分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进而成为民事判决书的必要组成部分。

  二、对民事判决的再认识与对民事判决书现状的担忧

  (一)对民事判决的再认识

  有必要先搞清“判决”的具体含义。判决是什么?《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表述是,判决是法庭对由其审理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公布的有关争议问题的决定[6].这种表述明显地倾向于实体法方面。现在不少观点开始倾向于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方面,认为判决是程序范畴的东西。但无论观点如何变化,判决书所承载的实体法内容、所反映的实体法精神是无可回避的。从表层意义上讲,民事判决是由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设定的,似乎与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直接关系;从民事判决的实质意义上讲,由于判决是对民事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就必然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否则,就会割裂判决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必然联系。

  作为民事判决书面形式的民事判决书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个国家对民事判决的基本定位的影响[7].人们形容,德国的判决书是说理详尽、逻辑严谨的学术论文;法国的判决书宛若碑文式的简洁;美国的判决书论述得汪洋恣肆等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判决书呈现出不同特色,但这种现象的背后是这个国家对民事判决的基本定位。

  我国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表现在方方面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对判决实体内容中的决定作用,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对判决书的指导作用没有很好地体现在判决书中。忽视这一点,将可能导致民事判决书的改革要么表现为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局部改良,要么表现为对外部判决书的机械照搬。民事判决书不管怎么改,都脱离不开其实体法属性,脱离不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指导。否则,民事判决书的改革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很难实现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充分展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的功能 .

  (二)现行民事判决书样式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不适应表现

  现行的民事判决书样式和民事判决书的具体制作中,没能很好地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呈现出种种不适应:

  1、判决书样式过于原则、笼统,不能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审判机关以中立的立场对特定的民事争议做出的实体处理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判决书反映出来。在我国,判决书样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是全国各级法院赖以依照的统一标准。但现在这个标准过于笼统,只是规定基本要素,虽然可以反映出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性特征,但是反映不出其灵活性特征,像事实、证据、理由部分的规范过于概念化、公式化。“事实”、“证据”和“理由”是判决书的主干部分,主干部分规定得过于原则,既不利于实际操作,更不利于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使得民事判决书质量缺乏制度层面的保障。

  有些看似细微末节,实则是关键要素的规范也被忽略。如“案由”的规范只用省略号表示,后面括号内仅注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种写作方式,一是表述为“原告×××诉×××……(案件性质)一案”;一是表述为“原告×××与×××……(案件性质)一案”。“诉”只能显示出当事人诉讼地位上的差别,却无法体现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与”字则可以兼顾这两种情况。一字之差,使用“与”就比较妥当,既解决了词语的歧义,更体现了双方平等的地位,体现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精神。

  2、有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部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虽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可能、也很难达到“客观真实”的标准,事实、证据的具体内容会与客观情况有一定距离,但是最后做出实体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依法都需要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事实”[8].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相继出台,为规范判决书中证据写作提供了有力依据,说明加强“法律事实”和“证据”写作的紧迫性。判决所追求的是“法律真实”,法院依法认定的证据作为确认事实的依据,理应成为判决书中不可或缺的元素。民事判决书中应全面体现法官对经过质证、认证证据的采信情况,合乎法律和逻辑地推演出对事实的认识过程,才能更好地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现在的民事判决书中先有结果(事实)、后有依据(证据)的传统写作模式仍占有相当比例。忽视对“法律事实”和“证据”写作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方面,不能完全归责于法官。因为在现行的民事判决书样式中,有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的规范非常简单,只是在后面的括号内用一句话说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如此规范怎能在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由此而带来事实、证据写作的形式化,导致事实、证据写作的混乱局面,以及理由的千篇一律,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的结果。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修改的刑事判决书格式,有关事实、证据的规定就要科学、合理得多:“首先要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这样的规范更加符合判决书的实体法律特征,可以为民事判决书合理地借鉴和吸收。

  3、理由缺乏说服力

  可能是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现行民事判决书样式 对判决理由的规范过于概念化,缺乏对反映民事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分析认定的具体规范,导致理由空洞、缺乏说服力。民事判决书样式中关于理由的规定是:“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这段表述中的逻辑错误 且不多说,仅从内容规定方面,可以说什么具体要求也没有。遵照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法官仍不知道判决理由怎么写、以什么为标准去写,怎样在这里论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纠纷实质、争论焦点、各自的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是民事判决理由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也正好是民事判决书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性最强的部分。



  这里需要提一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以“民间形式、官方背景”组织编写的大型系列丛书《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是一套在国内有相当影响的判例汇编丛书,其中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案例,具体内容有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等方面。曾经参加法院法律文书格式修订工作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罗书平在《法院裁判文书质量令人堪忧》[9]一文中直言:“为什么以万分之一的比例精选的中国典型判例(指《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作者注)却不敢直接将判决书如实照登而必须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进行改写?恐怕都与目前法院的裁判文书讲理不透彻或根本不讲理有关。这正如广东高院在改革裁判文书过

程中所体会到的那样,有些案件并不是处理不合法,裁判不正确,而当事人却上诉、申诉,甚至缠诉,有的党委、人大还实施了法律监督,究其原因还是裁判文书没有把理由说透彻。”有数十人进行再加工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尚且如此,每年审结的数万起民事案件、做出的数十万份民事判决书该存在多少要解决的问题呢?在制度层面没有最终解决民事判决理由应有的充分性、应该具体反映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认定之前,希望民事判决理由能够体现出充分的说理性,只能依靠法官个人的自觉意识和行动,而难以从全局上改变“千人一面”、“千案一理”的现状。

  4、“争点”不明,缺乏针对性

  现行民事判决书样式并没有要求写作“争点”,并不把“争点”的写作作为必备的事项,这与当时的审判方式有直接关系,其职权主义痕迹非常明显。随着法院民事审判方式采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民事判决书的改革逐渐开始重视诉辩双方意见的写作,北京、上海、深圳、河南等地法院系统对民事判决书进行改革,提出应该在民事判决书中反映“争点”。各地改革意见中关于“争点”的规范多偏重于程序性,并没有过多地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在此中的作用,加上这些规范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而且不同法院的改革意见中对“争点”的规范样式不一,导致有关“争点”的问题缺乏统一、明确、合理的规定,虽说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针对性,但是“争点”与民事权利义务之间的内在联系、“争点”在民事判决书结构模式中的位置与内容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民事判决书进行深层次改革

  加强民事判决书的改革应该考虑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作用,不能仅限于判决书表层的问题。对判决书改革的新动向,都不妨与判决书反映实体法精神、不妨与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结合在一起分析,研究其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防止改革的盲目性。民事判决书的改革首先应避免一哄而起,为改革而改革,而应该从法律的精神出发,进行理性思考,真正从民事判决书存在的要害问题入手,提出切实有效、经得起检验的措施和方法。

  (一)民事判决书改革的重点和具体要求

  总体上说,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应成为民事判决书改革的一个重点,应着重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判决书的指导、决定作用,具体要求有:

  1、以反映争点问题为中心。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和民事判决书的写作重点。

  2、以反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为基础。从整体上反映民事纠纷的来龙去脉,给民事判决书以发挥个性特色之余地。

  3、以突出证据证明力为手段。通过加强证据部分的规范,强调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血肉联系,充分体现判决书的公平、公开与公正性。

  4、以充分说理为重点。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提高判决书的事理分析和法理论证水平。

  实践中考量民事判决书的逻辑结构,可以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内容表述的对等性,“争点”内容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内容的对应性,法院认定事实中民事权利义务的实际状况,判决理由中民事责任的划分等方面进行探索。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设置应体现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从总体上讲,民事判决书的改革始终要以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为指导,在内容设置上要把反映民事法律关系放在突出位置。

  从具体内容上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案由的表述用“与”而不用“诉”。

  2、应该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事项中以反映争点为核心,重在突出对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的写作。

  3、在“经审理查明”之下,应从人民法院的角度,以“争点”为中心,写明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并由此写明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

  4、在判决理由中,要针对案情,根据民事实体法的精神,分析论证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指出谁是谁非。

  5、在判决主文(即判决结论)中,应具体明确有关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诉讼法改革应当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判决书的影响,给民事判决书留足发展空间

  必须注意两点,一是民事判决书与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的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类比。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着民事判决书内容的纷繁多变,将具有灵活性的判决书与具有稳定性的诉讼程序捆绑在一起,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恐怕不是中国国情所能适应的。因此,片面地将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诉讼法归于一类、而忽视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判决书中核心作用的观点是有害的。

  实际上,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判决书的规定已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诸如诉讼费用内容应与判决书分离、如法官判后语的增加、如被害人事项的增加、如合议庭不同意见的增加等问题都是民事诉讼法第138条所没法解决的。如果在立法时规定过于具体,很难适应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内容的多变性特征,使法律失去应有的稳定性与严肃性;但是,从另一方面说,如果民事判决书格式规定过于原则,又会失去可操作性。鉴于此,民事诉讼法立法改革时,应该从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判决书决定性影响的角度,从民事案件、民事纠纷复杂多变的角度出发,在对判决书规范上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只需规定要制作民事判决书的必备事项如事实、证据、判决理由、判决结论、署名、印章等,至于具体内容可以交给专门制作文书的机关或部门去具体操作。

  结语: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曾尖锐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要求做到使“裁判文书无懈可击”,“真正具有司法权威”。影响民事判决书质量的原因有多方面,除了民事实体法之外,还有民事诉讼法,还有审判人员素质等方面。但是,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作为贯穿民法始终的红线,必然对民事实体判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才能全面、辩证地理解这些关系;只有全面、辩证地理解这些关系,才能对现在民事判决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一个较为客观的分析和认识,才能体会到民事判决书改革在审判方式改革中独特的、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解释理论与实践中的诸多现象。随着世界范围内两大法系的逐渐靠拢和融合,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随着国家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相信民事判决书的改革会越来越理性,会越来越重视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判决书中的重要作用,使民事法律关系成为民事判决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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