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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权利结构和权利形成

2015-12-15 15:1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知识产权的权利分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每一种权利都是由主体、内容和确认构成的;都是分别由权利人、社会和国家三个主体方,以及国家和社会(第一协议),权利人和社会(第二协议),国家和权利人(第三协议)形成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 权利结构、 权利形成

  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

  权利存在于社会关系中,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资格。享有这种资格的主体,在资格约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主体的这种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产生的合理的结果,不但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在很多情况下,还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权利具有正当性,它与人类内在的发展规律密切相联,与人类的长远利益相一致。

  权利和法学中的物一样,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物存在于物质世界中,通过眼睛可以看到它;权利存在于精神世界中,通过感知可以 “看”到它。

  权利只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与人类的理性和抽象思维密不可分。

  面对知识产权,大家首先遇到的往往就是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难以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在脑海里形不成一个明确而清晰的概念,这给认识和研究知识产权都带来了困难。其次,就是对知识产权包含的权利难以把握,一方面,这些权利诞生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些权利?这些权利是从哪里来的?为什么是这些权利而不是别的权利?这些权利能否再增加或者减少?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这对认识知识产权当然是不利的。另一方面,这些权利内容的界限是什么?为什么这样规定?例如,为什么一类权利中可以包含几种具体的权利,而这几种具体的权利又能引申出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之间是存在着内在的科学逻辑性,还是人们完全根据自己的需要强行规定的?这些问题同样没有答案。第三,这些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这些权利是否有主次之分?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也都是面对知识产权时无法回避,应该弄懂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现在还没有系统明确的答案。毫无疑问,这是造成知识产权难学的一种客观原因。

  事实上,“权利”是构成知识产权的基本单位,也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基本单位。知识产权就像一棵结满“权利”果实的大树,随着大树自身的生长,果实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成长过程中,社会本身是大树赖以生长的土壤,人类社会发展中的自身需要是孕育果实的花蕾,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就像春天里的阳光,是大树和花蕾都不可缺少的营养。

  1 权利可以分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种[1]

  权利的起源是什么?如果按照“天赋人权”的观点,人的权利是天生就有的,每个人从他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自然地享有权利,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而且这种权利不被非法地剥夺。在现代社会中,虽然这种观点受到了部分的挑战和质疑,但是,综观当今社会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大多数法律中,实质上都是把人固有的权利当作自己立法的出发点来加以保护,这也是法律尊重民意的理论根据。越是民主和发达的国家,这种民众的权利越能受到较好的尊重和保护。这说明“天赋人权”的观点在现实中还是被广泛接受的,事实上,这种观点也是与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实际相吻合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在国家诞生以前,那时的人们同样拥有简单的权利,只是由于当时物质生活条件和人类文明程度较低,权利的内容和种类比较简单,受到保护的程度也很低。这些简单的权利是后来文明社会各种权利发展的基础。有了国家以后,国家根据自身的需要制订了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对现有的权利进行了选择和确认,同时根据自身的需要又创设了一些权利和禁止了一些权利,规范了人们的习惯和社会制度,并逐渐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和国家地域的特征。也就是说,同样的权利,在这个国家不受法律保护,在另一个国家却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同一个国家中,在这个朝代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下一个朝代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同一个朝代中也会出现变化的情况。这说明,人类社会中存在的权利与某个时代、某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始终会存在着一些权利,它们可能会受到社会的普遍接受和尊重,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只是以自己的良知和道德的标准来衡量和维护着它们,并在很长的时间内,这些权利没有被法律所确认。这些权利可以称为道德权利。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中,道德权利和知识产权法中确认的权利同时并存。有些权利,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早就受到了社会的承认,并且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尊重和保护,这种保护措施完全是借助道德的力量或者其它法律的力量来完成的。它们维护的权利,虽然在形式上与知识产权法无关,但是,在本质上确实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所以,站在知识产权的角度上应该承认它们。例如,自古以来,谁写的文章署谁的名,谁画的画落谁款等问题,这在古今中外似乎都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文明社会中人人都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但是,这里的署名权就是现代知识产权法中署名权的起源,两者的区别在于,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署名权主要是靠社会的道德力量维护的;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后,署名权是靠法律手段保护的。在当代社会中,仍然还有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只存在于道德保护的范围内,没有被知识产权法所确认,这些权利不但存在,而且仍然对社会发挥着作用。

  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是很容易理解的。制订法律的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社会条件的许可,以国家强制力为手段,可以对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权利进行选择和确认;还可以创设一些现实中没有的权利;还可以禁止一些现实中存在的权利。上述权利一旦得到法律的确认,就成为法律保护的权利,我们简称它为法律权利,这些权利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与道德权利相比,法律权利在权利范围和内容上都比较明确 ,受到保护的程度也高。但是,这种权利也容易遭到修改和废弃,不如道德权利稳定和长远。

  2 权利的结构

  每一种权利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确认三部分构成的,三者缺一不可。这样,权利只能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它是人类社会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1)权利主体

  权利体现着一种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不能没有这种社会关系的支配者和承担者,否则,这种社会关系就无法存在。对于知识产权来说,社会关系中的支配者和承担者就是权利的主体,这些主体同样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缺少的[2].或者说,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主体的权利。

  权利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中,总的来说,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的比例较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权利主体的比例较少。

  2)内容

  任何权利也都离不开客观存在的内容。缺乏内容的权利-空洞的权利本身也无法存在。权利的内容是权利自身价值的体现,是一种权利与另一种权利相比较的依据。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民主和文明的进步,权利的主体不再是判断某一具体权利是否重要的主要依据,而作为权利核心的内容,才是区分权利重要与否的根据,因为权利的内容内涵着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不同权利之间的差别,以及不同时代权利之间的演变都主要反映在权利内容上。从这一方面来说,权利的内容决定着权利的类别和差异。

  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来说,权利的内容也是区分不同权利之间的主要依据,而且每一个具体的权利都包含着具体的内容。

  3)确认

  对于权利来说,有了权利的主体,只是有了某一社会关系的支配者和承担者;有了权利的内容,只是有了某一社会关系所依托的具体的事项,这样还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或

者说一种权利还没有在社会中诞生。有了主体和内容以后,权利还必须经过确认才能诞生[3].确认是权利诞生的必要条件,也是最后的一关。对于社会关系中的某一具体事项来说,即使这一事项有了自己的主体和内容,但是,如果这些主体和内容,特别是内容,得不到社会或者法律的确认,那么,在这一事项上也形不成权利。

  对权利的确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社会的确认,这种确认要求的标准低,范围广,确认经历的时间长;实际上是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约定成俗,逐渐地形成社会道德内容的过程。这种确认往往对权利的界定不太明确,但能反映这种权利的基本特征。在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后,社会就会通过道德的力量来维护它,因而,通过这种方式确认的权利属于道德权利。

  权利的另一种确认方式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这是当代社会中确认权利比较直接、快捷、有效、权威和明确的方式,也是文明社会中确认权利的主要方式。通过法律的手段确认权利,可以明确规定权利的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的范围,以及保护权利的法律手段等事项,这些都是社会确认权利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

  在现代知识产权的权利中,大部分权利都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确定的,属于法律权利。当然,在这些法律权利中,有相当一部分权利早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它们存在于当时的社会现实中,得到社会的承认并得到社会道德的保护。知识产权法诞生时,是对社会中已经存在的相关权利加以选择、调整和修正后加以确认的;除此之外,国家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创设一些新的权利,由此共同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

  3 知识产权的权利形成

  知识产权的权利起源于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三个主体方,以及三个主体方之间的三个协议,它们形成了一种三角关系。当其中的两个协议达成时,一种权利就可以诞生。

  三个主体方是:权利人、国家、社会。

  三个协议是:①、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协议,第一协议。②、社会与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二协议。③、国家与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三协议。



  在国家诞生以后,相关法律诞生以前,只存在第一协议和第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两份协议都生效时,一种权利就可以诞生,这种权利属于道德权利。

  在国家诞生以后,三个协议都存在。在三个主体方和三份协议中,可以诞生两种权利,当第一份协议和第二份协议都有效时,道德权利就可以诞生;当第一份协议和第三份协议都有效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就可以诞生。

  1)三个主体方的功能和特点

  ① 权利人

  按照权利的结构来说,每一种权利都是由主体、内容和确认组成的,权利人作为权利的主体,是每一种权利都必不可少的。对于每一种具体的权利来说,权利的内容决定着权利的特征,是一种权利区别与另一种权利的依据。主体是内容生存和发展的落脚点,没有主体,内容就失去了依托和归宿。

  按照权利的形成来说,权利人是三个主体方之一,也是两份协议的主体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当协议达成时,一种新的权利就诞生了,此时,对于新诞生的权利来说,它同时具备了权利结构的三要素,即主体、内容和确认。这样,权利人在权利的形成中,直接参与了新的权利的诞生,同时,作为新诞生的权利的主体,他就开始直接行使和管理这种权利了。

  从这一方面来看,在权利形成中的权利人与国家和社会相比,他即是权利诞生时的参与者,又是这一结果的收益者。在权利的形成中,权利人、国家和社会的作用并不相同,其中,社会是最终起决定力量的因素;其次,国家对于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具有很大的决定权;最后才是权利人行使获得权。事实上,三者的法律地位和权限都是不平等的,这也是导致知识产权的权利与一般的民事权利不同的根本原因。由此看出,知识产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

  ② 国家

  在权利形成的三个主体方中,社会和权利人都是每一种权利形成时都必不可少的主体方,在以道德保护的权利中,国家可以不出现。但是,在当今社会,国家早已成为了社会的主宰。国家通过制订和实施具体的法律,能够对社会中的权利进行选择、修正、确认和保护,同时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创设新的权利;国家的这些功能又是另外两个主体方无法相比的。

  与此相对应,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国际社会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世界范围内,随着科技、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融合,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形成的根本动力-社会需求正在于世界范围内统一起来。按照权利形成的三个主体方和三个协议的原则,在权利的形成中,社会正在逐渐向国际社会演变,国家的作用也正在逐渐地被国际公约所取代。不断诞生和生效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特别是Trips协议,最能说明这一点。这也是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的不同之处。

  ③ 社会

  社会是权利的发源地,社会需要是权利诞生的直接原因,也是推动权利发展的根本动力。每一种具体的权利都来源于某一具体的社会需要。

  在权利的形成中,社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任何权利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地存在。从根本上说,国家和法律本身也是社会需要的产物。

  社会既是权利的发源地,也是权利的成长地和发挥作用的场所,同时,又是权利的最终归宿地。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最终决定着相关权利的发展变化。这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可以说,经常的变化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才是知识产权权利的特点。

  2)三条协议的内涵

  在现实生活中,这三条协议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们并不是都是应用具体的合同签订的协议。对于社会中已经明确,大家普遍遵守的社会规则,只要你是有意识地去遵守和维护,如有违反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时,在这方面你已经与社会签订了协议,并在履行。国家制订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了人们在某方面的行为规范,它的立法依据是社会需要,这些生效的法律就是社会与国家之间协议的主要部分。权利人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所以法律法规也是国家与权利人之间协议的主要部分。

  ① 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协议-第一协议

  这个协议是三个协议中最根本的协议,是一切社会权利诞生和

  发展的基础。社会中时刻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需求,有些需求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长期利益,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这样的需求就是正当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就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法律的承认;当这种需求达到一定的条件时,就可以发展为权利。与此同时,社会中还有一些需要,虽然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们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长远的利益来看,不利于或者损坏社会的总体利益,这样的需求就属于不正当的需求,社会和法律就不能允许这种需求的发展和扩张,不能让其拥有发展为权利的基础。

  这些客观存在的正当的社会需求又是国家制订法律的基础;国家对这些社会需求通过选择和判断,从而确认哪些需求是允许存在和发展的,哪些需求是应当禁止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同样要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质上,这是一个社会需求和国家之间不断协调和平衡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样,在社会和国家之间就达成了一种框架式的协议,这就是第一个协议。

  第一个协议主要解决了哪些社会需求是允许存在和发展的问题。有了这个基础范围,再通过完成第二个协议,权利人就可以享有以道德保护的权利;如果再完成第三个协议,权利人则可以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② 社会和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二协议

  在第一份协议的基础上才能产生第二份协议,这是第二份协议

  产生的大前提。除此以外,第二份协议产生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现实社会中已经存在了产生

某种权利的客观基础,即当这种权利诞生时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赞同,使这种权利拥有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空间。二是权利人具有拥有这种权利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能够实际行使和控制这种权利。

  通过第二份协议,能够明确某一权利的具体权利人,同时,就某一权利来说,明确了社会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第一份协议和第二份协议能够产生道德权利。

  ③ 国家与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三份协议

  在第一份协议的基础上,才能签订第三份协议。当社会中存在社会需求以后,通过第一个协议,国家实际上完成了对这种社会需求的选择和确认的过程,按照权利的结构来说,相当于明确了权利的内容,并对内容完成了确认,此时缺少的就是权利的主体。当第三个协议签订时,国家与权利人之间通过法律条文和其它手续,不但更加具体地明确了未来权利的内容和主体,还进一步对主体和内容进行了确认,当第三个协议生效时,新的权利就可以诞生,这是法律权利。

  4 知识产权中传统意义上的民事合同

  以上探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结构和权利形成的问题,都可以称为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问题,这里所谈的协议也都是抽象意义上的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实际上,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使用和转让中,才存在着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为了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上述协议,现在把知识产权中的民事合同简述如下:

  在知识产权权利的使用中,存在着权利的转让、使用许可等合

  同,这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是按照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进行的,都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它们以权利和义务的大致对等为原则,其中很少包含国家和社会直接参与的成分,这是与上述知识产权的协议明确不同的。对于这些民事合同来说,它们要解决的问题只是对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何应用的问题,这与上述探讨的权利的结构和权利的形成有着本质的区别。

  注释:

  [1] 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M].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2] 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辩思[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189。

  [3] 林颉,权利的法哲学—黑格尔法权哲学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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