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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反思

2015-12-14 14: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欺诈行为,严重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纯洁证券交易行为,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成熟的发展,必须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完善


   证券内幕交易.又称为知情者交易,其基本概念与各国对内幕交易管制态度严格与否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对内幕交易采取严格管制的国家趋于扩大内幕交易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而对内幕交易进行宽松管制的国家则对内幕交易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加以限定。鉴于此.欲对内幕交易作一普适的界定几乎不可能。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向他人泄露该内幕信息的行为。

  一、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中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欺诈行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世界各国历来都注重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我国证券市场虽起步较晚。但在刚起步时众多问题即受到重视并为相关立法所规制。我国最早对内幕交易作出明确规定的是<深圳市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3条以及<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39条和第42条;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则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禁止股票内幕交易;
  1993年9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则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得以通过,该法在吸收国内外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将内幕交易置于禁止性证券交易之首,并设众多条文对内幕交易作较为完整和详细的规定。上述一系列的证券法律法规大多都规定了内幕交易者的法律责任,并将内幕交易者所负的法律责任依其性质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无论何种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只要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违法行为人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此,该规定确立了证券法中民事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则,极大地完善了证券交易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尽管如此,该条例对证券法律责任的规定仍有不失妥当之处,那就是其间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大为充斥,造成责任失衡。而且,既有的民事责任条款也因欠缺实务中的可操作性而落个被束之高阁的尴尬境地。
  作为证券市场基本大法的<证券法>关于证券法律责任的规定有36个法律条文,其中关于刑事责任规定的有l8处,关于行政责任规定的则多达30多处,而明确规定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则仅有三、四个法律条文。如此,<证券法>关于证券违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呈现出严重失衡的现状,具体表现为重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造成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严重缺位。具体到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除了明确规定短线交易者承担返还利益的民事责任外,即无法找到课以内幕交易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了。<证券法》并未沿袭<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作法以确立民事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则,使其广泛用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反而缩小民事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此情形下,无法从<证券法》中找到追究内幕交易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从司法情况看,迄今为止,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总共处罚了七起,相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简直是微不足道,同时,在这些少之又少真正受到处罚的同时致使众多善意投资者蒙受重大利益损失的证券违法案件中,无一例涉及民事赔偿。

  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完善的意义

  根据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司法状况,不难看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在我国严重缺位。笔者以为,我们应对上述现象进行检讨,真正理解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立法及司法对策。概而言之,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一)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完善有利于真正贯彻《证券法》所确立的立法宗旨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价值理念。任何法律皆有其特定的立法宗旨,而这一定的立法宗旨又是立法者基本价值理念的突证法形态。现代各国、各地区证券法在确立其立法宗旨时,无不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其首要。我国《证券法》第l条明确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立法宗旨及其基本理念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具体制度的设计和操作。在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行为(推而广之是一切证券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时,仅仅对欺诈行为人进行罚款、判刑根本不足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仅仅对内幕交易者施加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公法责任,充其量“只是救济了作为公共秩序的金融秩序,并不能直接救济个人的权利”。其结果虽然“体现了社会正义,但只实现了正义的一半;只有当投资者利益保护规则被创设和运用以后,才是更完美的正义。”
  总之,唯有建立健全证券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才有可能获得充分的保障。否则,证券法的基本立法宗旨就形同虚设。
  (二)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更有成效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纯洁证券交易行为。《证券法》在规制内幕交易问题上不可谓不关注。然而,民事责任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严重削弱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民事责任的缺位使社会公众投资者无法借助法律弥补其所受的损失,从而导致广大投资者对内幕交易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失去了广大投资者的关心和支持,证券监管机构单枪匹马地与内幕交易行为作斗争,其成效显然是甚为微小的,这也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数量不少然受到查处者却仍占相当微小比例的一个重要原因。不难想象,若不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极不完善的现状予以纠正以加大实施内幕交易的成本,内幕交易行为将更为大量滋生而害及整个证券市场。
  (三)获取投资者更大信任,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成熟地发展要求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投资者的投资意向甚多,证券投资不过是其可能投资中的一项而已。证券市场若欲吸引更多的大众投资,一方面必须提供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必须有相应的法则使投资者在不当受损的情形下得到补偿。如果一国、一地区证券法律制度中竞未含保护投资者的民事救济制度,则投资者终究会对其证券市场丧失信心而撤资改投或因缺乏基本安全感而不进入证券市场。其结果是,证券市场规模将逐步萎缩,更不用说证券市场的健康成熟发展。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是对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直接践踏。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获取不正当利益,破坏了金融市场信息共享的公平性,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内幕交易行为直接破坏的是市场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损坏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阻碍了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必然破坏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内幕交易行为的欺骗性一方面会导致市场投资者的心态变异,投机成分增加,缺少投资理性;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投资者对证券的失望,对政府的不依赖,进而影响我国国企的改革,引发经济发展的停滞。所以,立法及司法方面必须进行严格的规制。为纯洁证券市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内幕交易人施加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诸种法律责任颇为必要。然从我国证券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严重缺位,造成此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的不完善。为此,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首要任务当在于进行立法漏洞的补充。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随着我国法律准备进一步充分,证券市场更为理性,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必将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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