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也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但是纯粹的、完全的合同自由已经不存在了,合同自由原则受到了来自公法上和私法上的多重限制,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利益平衡。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反映在很多方面,例如合同法其他原则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法上格式合同制度、强制缔约制度等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等等。我国合同法既没有明确表示合同自由原则,也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受到限制,因此我国合同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在将来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论文关键词 合同自由原则 限制 立法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内容,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意志的尊重,这一原则在整个私法领域都有重要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萌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诺成契约,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中基本上包括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由于当时身份与契约观念的对立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及自然经济的影响,其并没有形成完备的契约自则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出现始于近代民法,由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实现,合同自由原则成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并成为私法自治的核心。但是随着民法的逐步发展,合同自由原则在现代社会受到了很多限制,纯粹的合同自由已经不复存在了。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合同自由原则受限?合同自由在哪些方面受到了限制?笔者带着这些问题,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展开一些分析和探讨。
二、合同自由原则基本理论探析
在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展开讨论之前,首先要对合同自由及其理论基础进行一些分析,本文在第一部分中首先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合同自由的内容以及合同自由的理论基础。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
我国学者对合同自由展开了很多研究,有学者认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并在这种意思的指导下自由的创设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对基于自己自由而真实的意思表示所做出的法律行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的一种原则。”也有人认为,“合同自由就是保障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这种自由具体表现为:缔约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以及缔约方式的自由。”
本文认为应该以历史的眼光看待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思想的萌生,始于以平等和私法自治为终极关怀的罗马法”,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将合同自由规定为其三大原则之一。在长达数百年的时间内被奉为神圣、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当时的历史条件来说,合同自由本身就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在遵守法律前提下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本身就是“法律”。进入20世纪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加强,合同领域也不再是自由放任的状态,而是体现了一定程序的国家干预,因此这一时期的合同自由被理解为遵守法律前提下的自由。
(二)合同自由的基本内容
合同自由体现的是私法主体在民事领域的意志自由,体现了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即国家一般不干涉私法领域的事项,人们在私法领域可以任意行事,即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作为。”合同自由原则具体来说包括很多项内容,主要有以下五项:(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这五项内容构成了合同自由的基本内容,事实上还有一些延伸性的内容,例如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还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一国的法律,等等。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
合同自由的原则地位之所以会在18、19世纪得以确立,那是当时的物质基础和意思形态共同合力的结果,本文认为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经济基础。18、19世纪正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黄金时期,当时已经确立了自由市场的秩序,形成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调节资源分配并引导经济运行的一种经济模式,在市场经济中,资本的流动、社会财富和劳动者的就业等资源的配置都是通过市场来进行和完成的。自由的市场经济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契约制度,由于合同自由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发挥人在交易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因此成为基本的合同原则之一。
第二,思想基础。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古典自然法学的复兴是合同自由原则的思想基础。在这些观念的影响下,私人领域的事情被认为应该自治,而政府只能是自由竞争的保护者和看守人,法律只能以任意性规范的方式保护这种自由竞争,为当事人做出建议,从而为他们提供订约方便。合同自由正是这种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说在法律上的反映,它体现了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
三、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的完善
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也有所体现,在《合同法》总则和《合同法》分则中都有所体现。但是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的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
1.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的体现
关于是否在我国新的合同编中明文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的建议稿中,就有学者在立法方案中建议将“合同自由原则”规定为首要原则。在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中,许多学者也建议明文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为基本原则。我国当前的《合同法》中并没有将合同自由明确地作为一项合同,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有所体现。例如,《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第10条赋予当事人可约定合同形式,第12条赋予当事人约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等,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本着自由原则订立合同。
当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遵守国家政策。”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中也对合同自由原则作了限制,如在第3条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7条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上文的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合同自由原则以及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均没有以明确的条文表现出来,而是隐含有关法律以及《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相关条文中。
2.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限制方面存在的不足
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合同自由原则以及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没有以明确的条文表现出来。我国《合同法》在立法的过程中没有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以及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这些内容必须从有关条文中推导出来。从根本上来说,我国肯定是承认合同自由原则以及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的,但是在立法上,却找不到这样的具体的条文,因此这在法律的完善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欠缺,有待立法者进一步完善之。
第二,在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方面,很多制度还不甚完善。合同自由原则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来进行限制,但是我国在立法上还缺乏一些其他国家普遍存在的制度,例如情势变更原则、强制缔约制度等。有的制度虽然在我国《合同法》中有一定的体现,但是比较模糊,适用起来比较困难,例如强制缔约制度虽然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有一定的体现,但是仅仅局限于运输合同中,事实上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都需要适用强制缔约制度,但是在《合同法》上却找不到依据。因此,我国需要在《合同法》中完善相关制度,来进一步体现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二)完善我国合同自由原则限制制度的具体对策
在完善我国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制度方面,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合同法》中明确合同自由原则。鉴于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的现实,本文认为有必要将合同自由原则明确化。对于合同自由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凡是强制性法律未禁止之处即是合同自由应获保障之处。也就说,只有对那些必须要限制的重要事项和领域才规定强制性规范进行限制,而且这些强制性规定的表述也应清楚明了,例如冠以“应当”、“必须”、“不得”等限定词。
第二,明确合同自由受到限制的原则。目前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约定不能违反强制性法规,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同时还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等等。但是没有明确合同自由原则应该受到限制。因此,本文的建议是在上文提出的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再宣告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限制的,以此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权利,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
第三,完善《合同法》中的相关制度。我国《合同法》缺乏一些必要的制度,例如情势变更原则和强制缔约制度等,因此有必要完善这些制度,以此体现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精神。还是以强制缔约制度为例,我国《合同法》可以考虑将强制缔约制度明确化,例如明确在公共交通、医疗为生、居民小额存款等领域,适用强制缔约制度,即服务的提供方必须为相对方提供服务。以医疗为生领域,目前经常出现医院见死不救的例子,例如在一些急救案件中,医院往往要家属缴纳医疗费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费用,但是家属可能家境贫寒而一时没有这么多资金,导致错过了抢救时间,病人死亡。舆论往往谴责医院及医生道德沦丧,没有医德,而事实上,通过强制缔约义务,可以明确医院的法律责任,使道德义务法律化,以此解决社会问题。
四、结语
合同自由原则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纯粹的合同自由是不存在的,这些限制既有私法上的限制,也有公法上的限制。我国《合同法》也是承认合同自由原则的,同样也有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但是我国法律上没有将这两者明确化,因此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我国还应该完善相关制度,如强制缔约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最好能够规定到总则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