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部分外观设计以及符合条件的包含通电显示部分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出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也需要对部分外观设计以及符合条件的包含通电显示部分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这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论文关键词 部分外观设计 通电显示部分 图形用户界面 图标
近几年国际经济的不景气反而使更多的国家将目光放到我国。许多国外的企业更是加大了在我国的投入。为了更好地保护其产品,这些企业都申请了很多的外观设计专利,对诸如汽车、皮包、文具等等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笔者从业近9年,所在单位主要的客户来自国外。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现,由于与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律的规定不同,导致实践中有些问题难以处理,不仅仅伤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最终也会影响到我国专利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为了与国际接轨,仍需对许多具体内容、尤其是对部分外观设计和包含通电显示部分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进行修改。
一、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
尽管在《中国专利法》以及《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并未对外观设计所依托的“产品”进行具体的限定,但是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根、帽檐、杯把等”不能授予外设设计专利。
其实,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很多企业为其他企业加工部分产品或者产品的零部件,这就使许多本来均在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被切分成多个子产品,最后再组装到一起。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个别零部件的损坏,也可能只需要购买其中一个小零件进行更换。此外,许多原来在概念上不可分割使用的产品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大家单独使用,诸如指套、袜套、带杯把纸杯托等等,尤其是《专利审查指南2010》所举例的袜根,也已经有了对应的产品,可见,在当今社会的发展形势下,再简简单单地规定局部外观设计不予保护已经跟不上时代。
另一方面,在整个地球村的大环境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了保护。
日本早在1999年修改的《日本意匠法》中就规定了对“部分外观”的保护,规定在所提交的外观设计视图中,要求保护的部分用实线表示,其余部分用虚线表示。同时,对于部分外观设计申请而言,其只能要求部分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我们的很多日本客户向中国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外观设计申请都希望要求日本部分外观设计的优先权。
《美国专利法》中也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虽然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71条,“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应当是用在特定的“产品”上,但是并没有规定该“产品”是完整的产品,保护的是对工业品的装饰性设计,而非工业品本身。在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交六面视图以及立体图,对于部分外观设计而言,需要用实线表示要保护的部分,用双点划线表示整个产品的外形。保护时可延伸到多个具体的完整的产品上。这样就使得通过获得一个外观设计专利而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多个产品,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更好的保护。
从1961年开始,韩国开始实施《韩国外观设计法》,当时并未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根据国际化发展的需要,韩国从2001年7月1日开始保护部分外观设计,允许对物品的形状、构造、色彩或及其组合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进行注册。部分外观设计所涉及的物品必须是独立的物品的一部分,但名称仍须采用申请外观设计的整个物品的名称。在申请时须利用实线表示想保护的部位,虚线表示对比的部分。并且部分外观设计不允许分案。韩国的许多化妆品、小饰品、服装等是女士们非常喜欢的,尤其是这些产品的外观设计,非常惹人喜爱。许多韩国产品在登陆中国前,也都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依据2004年6月1日生效的《德国外观设计改革法》,德国外观设计是指一个完整的产品或其一部分在两维或三维上呈现的外观形式,该外观形式特别是通过产品本身或其装饰件的线条、轮廓、色彩、构造、表面结构或材料的特征表现的。也就是说,德国同样保护部分外观设计。我国在建立专利制度初期,在很多方面都借鉴了《德国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立法上,是否也该多借鉴一下德国的部分外观设计的经验呢。
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511.1条的规定,法国外观设计保护由产品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装饰结果形成的产品全部或部分外观。在各种奢侈品牌诸如路易威登、爱马仕、香奈儿、迪奥、卡地亚等充斥的法国,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奢侈品的外观,当然会对其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而今中国已经成了奢侈品消费大国,这些品牌在中国国内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也对中国为何不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表示困惑。
实际上,在欧洲,根据2002年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欧共体外观的保护对象不仅可以是工业品或手工艺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还可以是工业品或手工艺品的部分外观设计,包括其颜色、轮廓、形状、线条、产品本身的纹理、材料或其装饰。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无论是注册外观设计还是非注册外观设计,均保护部分外观设计。
除此之外,根据2000年12月20日颁布的《印度尼西亚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是指用于工业品和手工艺品等产品的生产、且富有美感、具有二维或三维形状的外形、结构、线条、色彩或上述组合,可以请求对产品的部分设计内容进行保护,例如茶杯的装饰物或把手。
可见,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了专利保护。
如前所述,在国际合作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客户都选择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但是,往往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是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如果申请人所要求的外国优先权是部分外观设计优先权,就出现了问题:申请文件中的附图的虚线往往被要求改为实线,但改成实线的后果是往往造成产品类别和名称变化,因而不被认为是相同主题,不能要求优先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申请人的部分外观设计国外申请被公开之后,有人将所公开的外观设计图形中的虚线改为实线在中国提出申请,则会造成申请人维权困难的局面。目前虽然我们会将客户的包含部分外观设计的附图作为参考图提交,但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
反过来,申请人在我国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如果后者是部分外观设计申请,也很难要求我国的外观设计优先权。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产品流通逐步增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需要为各跨国企业的产品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手段。《中国专利法》对于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包含通电显示部分的外观设计的保护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相关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不能授予外设设计专利。
然而,不可否认,科技发展到今天,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接触各种各样的电子产品:起床就拿起手机,端着ipad,就连走路身边都是电子广告牌在变换着美轮美奂的广告。而这些电子产品的通电显示的部分往往也是消费者关注的部分,同时也是各企业争抢的财富。这从近两年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在全球的系列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可看出一二。如何对通电显示的部分(诸如图形用户界面、图标等)进行保护,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和讯网新闻,2012年10月31日,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授予苹果一项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专利号为8302033,名称为“提供地图、导航和位置相关信息的触摸屏设备、方法和图形用户界面”,该项技术被应用在iPhoneOS2.0以来的所有版本的iOS地图应用中,旨在利用互动用户界面来取代物理按钮。美国早在1996年公布的《电脑生成图标设计专利的审查指南》中就已经表明,只要符合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电脑生成的图标本身也可以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而电脑生成的图标恰恰是电子设备通电后才显示的。
《日本意匠法》明确了界面设计的规定,同时在相关审查基准中规定受保护的界面设计是为了使物品进入能够发挥其机能的状态,而非正在实施的状态,对通电显示的部分的外观设计附条件的予以保护。举例来说,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开机时的画面受到保护,但是进入菜单之后通过传递讯号显示的画面不予保护。
根据iPhone中文网2012年6月18日新闻报导“苹果绕道韩国获得手机图形操作界面专利”,苹果公司已在韩国注册一项专利,该专利适用于iOS和Mac系统,其设计直接指向图形用户界面的菜单或工具栏选项,尤其是以径向的形式呈现的菜单选项。韩国早在2003年即修改了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包含图形用户界面和/或图标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以与其国内电子产品高速发展的环境相适应。
根据《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欧盟保护的外观设计涉及的产品是指任何工业或手工制品,包括将组合成复合型产品的包装、装订、图表符号以及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可见,欧盟对于符合条件的包含通电显示的部分的外观设计也是予以保护的而且保护范围相比较其他国家而言比较广。
在电子行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往往都对这些包含通电显示部分的外观设计进行了保护。很多国际化大公司希望在中国申请的许多外观设计均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甚至是图标。之前提及苹果公司“绕道”到韩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报导之所以称是“绕道”,原因是这些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能够得到保护的外观设计,在中国还得不到保护。这就迫使很多外国企业改变了他们在中国的发展规划。
中国的经济在高速发展,中国的专利事业在飞速向前,与国际接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在目前大多数国家和/或地区都对部分外观设计以及符合条件的包含通电显示部分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情况下,《中国专利法》的发展方向也是很明确的。期望在下次的修改过程中,能够将这些问题考虑进去,明确立法,给予专利权人的精彩设计予以更加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