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间借贷是一种发生在非金融组织的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这种行为古来有之,更是生活中银行借贷之外的补充形式,在社会生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从法律层面上探讨了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相关问题,最后提出了简要的完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论文关键词 民间借贷 利息 法律
随着社会经济和市场的稳步发展,民间资本的累积不断提高,经济交易日趋频繁,因民间借贷活动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纠纷中关于利息的问题,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学界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也称为民间信用,是指不通过业已存在的金融机构而在个人、个人与组织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是一种比较原始的信用形式。”而目前,普遍认可的说法是,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组织之间直接进行的借贷。下面通过几方面的问题,来对民间借贷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问题
目前,学界有的学者认为自然人、非金融组织是民间借贷的一般主体,也有的学者认为公民与其他组织是民间借贷的主体,笔者较为赞同前者的观点,因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是民法范畴中对民事主体的一般划分,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范畴,自然也应该符合这种划分方法。民间借贷主体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是非金融组织。以金融市场的出现为分界点,在此之前,并没有专门进行借贷的机构,即使是政府放贷的借贷行为在实质上也是与民间借贷无二的,因此非金融组织的概念也就无从说起。金融市场出现后,有了专门从事存贷款活动的主体——银行,其出现为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其借贷行为的性质也与民间借贷有了明显的区别,因此,非金融组织的概念也随之出现了。非金融组织与银行等金融组织在本质上的区别便是是否在国家正规金融市场中从事放贷业务。
(二)民间借贷的方式问题
民间借贷行为从当事双方的法律关系上来讲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借贷双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订立借款合同来约定金额、利息率和还款期限等相关问题,这与金融机构的借贷存在很大的区别。银行借贷属于间接借贷,存款人与贷款人分别与银行发生存贷关系,从而实现资金流转,而银行在这个活动中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民间借贷是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借贷方式更加直接,法律关系更加明确。
(三)民间借贷的借贷物问题
在关于利息的法律理论中,只要主债权的标的为非特定物的返还的债权,都可以成为利息债权的主债权。然后非货币形式的借贷物,其数量只占很少的部分,无法货币在借贷关系中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在此讨论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拟将民间借贷的范围限定在通常所说的货币借贷上。
二、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利息法律问题
金融市场发展起来以后,民间借贷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近些年来,随着银行储蓄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民间借贷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又繁荣起来。而利息问题一直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之一。下面就在法律层面上对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利息的确定
现实中,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借款事实,利息便由双方约定产生了。目前,法律对利息的规定都较为原则性,首先需要注意的便是民间借贷利息的无息推定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此规定看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立法倾向是趋于保障社会和谐发展,更多的考虑了当事人关系的和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出借人的利益有损,但是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民间借贷的自由。在利率问题上,法律也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在《合同法》第211条中,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亦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知,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只要明确、合理的约定利息利率,法律本着自愿原则,充分给予当事人自治的权利,不会在借贷活动中过于的干涉。
既然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那么在实际中只要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借贷活动,便能很好的处理因利息而引发的纠纷。
1.如当事人约定了无息定期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却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是无息借贷“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准许。”同时,“可以比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2.如果对利率的数额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本着维持社会和谐发展的精神,基于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原则,法院一般会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处理纠纷。
3.如果民间借贷的标的为外币,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以同类币种偿还借款,而借款人没有持有该币种时。法院在审判时一般会准许借款人参照当地的该币种外汇汇率调剂折算成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进行偿还,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就所借款额的外币利息约定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4.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复利”。法院一般会采取复利无效的原则进行审判,复利是指在借贷中当事人约定以非一次性偿还为还款方式时,将累积尚未清偿的利息作为本金,与其他本金一同计算利息,俗称“利滚利”,或者“驴打滚”的利息计算方式。司法实践遵循合理原则,对复利采取无效判定,而笔者认为复利的计算从维持公平的角度上来说也是合理的,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的基础上,应收回的利息也是出借人的合法财产,出借人拥有这部分利息的使用权利,如果借款人预期未支付这部分利息,就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借人对利息的使用权。
目前,我国对利息的法律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范,并没有成体系的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自愿原则、无息原则、合理原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审判,在维持民事行为合理性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给及当事人行为的自由。
(二)利息的计算及原则
利息条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货币报酬,也是给予出借人的一种物质鼓励。关于利息的计算,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了两种计息方式的选择:一是积数计息,将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按存款实际发生的天数累积计息,通俗地讲就是日日复利,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兹绽剩渲欣奂萍葡⒒矫咳沼喽詈霞剖欢侵鸨始葡ⅲ凑暾录葡ⅲ缬龅接辛阃罚阃凡糠职慈占葡ⅲ葡⒐轿豪ⅲ奖窘饊啄?月)数€啄?月)利率+本金€琢阃诽焓齹兹绽省4送猓窦浣璐⒌募扑阕裱槐;じ蠢颍闯鼋枞瞬坏媒⒓迫氡窘鹉比「蠢庖彩撬痉ㄊ导写斫杩罹婪装讣匦爰岢值囊幌钪匾颉?
(三)关于“高利贷”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所谓高利贷就是指在借贷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我国立法在民间借贷行为中采取自愿原则,给予私权充分的自治空间,但在利率方面规定了限制高利率的条款。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在实践中关于高利贷的民间借贷通常会出现两种类型,一种是双方约定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利率,但是借款人在到期还款的时候并没有按照约定的高利率支付利息,甚至没有支付利息。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定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可以不予支付,但会要求支付四倍以内的利息。还有一种情形是双方约定了超过四倍的利率,借款人到期按照约定偿还该部分利息,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四倍部分的利息。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借款人的诉求。在关于高利贷的纠纷处理上,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法院一般都是根据最高院的意见进行原则性的审判。但由于目前我国司法工作者的水平不一,各地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上,各地法院还没有统一的认知。
(四)利息支付的期限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期限问题,我国法律也给予了充分的自治空间,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成立,只要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支付期限,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都可以按照约定的执行。但目前我国民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还处于基础阶段,在实践中往往考虑不全面,忽略了利息支付期限的问题,然而双方的借贷关系又是确实存在的,因此如果出现纠纷,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借贷合同的规定进行审判,出借人将处于劣势。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在对各地习惯进行汇总,结合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以及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完善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各项规定。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合理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规范利息行为
随着近些年的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人们经济活动中进行资金流转的重要方式,目前法律上对该种类型的借贷是持维护和鼓励自治的态度,但在实际中也不乏以此为突破点进行牟利组织和个人,因此要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有效合理的监管。在分析了解其发展趋势后,结合我国目前金融行业各机构的职能,可以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职能和领导作用,加大银行、行业协会以及个体民营经济协会之间的协调作用,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及时了解民间借贷的流动数据,掌握借贷利率的变化情况,对涉及高风险的借贷行为进行更加严密的监管,必要的时候可向其发出预警。
(二)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
民间借贷的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同时对它的规范和监管也相当重要,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对民间借贷进行禁止和打击的效果,往往比不上对其进行疏通和引导的效果好,所以应当从根本上转变对民间借贷的认知,承认它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认可它在金融行业中的合法地位。同时,通过法律手段赋予它合法性,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借贷关系的主体,明确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口头约定的处理办法,规定利息相关的各项事宜,以及关于“高利贷”的各种纠纷处理办法等。真正将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借贷方式,充分发挥它的优势和作用,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建立有效的利息确定办法,从根本上遏止高息现象的发生
“高利贷”问题是民间借贷的主要负面影响,严重阻碍了金融活动的有效进行,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要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利息定价机制,在分析掌握民间借贷的合理利润空间后,结合商业银行利率和各行业自身情况,建立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民间借贷利率机制,既不能放任也不能过紧,这样也有利于发挥民间借贷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