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民法论文

简论贷款融资中动产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15-11-11 09:5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为商业银行开展动产抵押贷款提供了法律支持。动产抵押克服了动产质押要求转移占有的缺陷,以及传统抵押仅限于不动产的束缚,也为多动产资源少不动产资源的中小企业另辟了新的融资渠道。通过效仿银行的征信系统,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电子网络系统,引进适当的私力救济以及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来进一步完善和推动贷款融资中动产抵押制度,对更好地满足市场资金需求,实现银企互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 贷款 动产抵押 登记系统 救济

  一、引言

  在我国,目前抵押贷款仍以不动产抵押为主流贷款方式,但是广大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又处于多动产资源少不动产资源的状态。而对于动产融资,若采用传统的动产质押担保方式,有较多的缺陷。正如台湾著名学者谢在全先生指出,由于占有型的担保物权必须以移转标的物之占有为条件,这不仅会增加担保权人管理上之负担,同时会转嫁于融资之成本,对债务人不利。此外,担保人亦因不能使用担保物,影响企业的经营需要。”提供动产质押贷款的银行出于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来维持质物的价值;而对于作为质押人的企业而言,在质押期间,由于丧失对质押物的使用权,削弱了其收益能力,相反地也就提高了还贷的违约率。然而,动产抵押能克服上述两种设押贷款形式的不足,具有较好的发展空间。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打破了传统动产担保多为质押的束缚,是多动产资源少不动产资源的中小企业非常乐意接受的担保方式,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开辟了动产抵押担保贷款业务的新渠道。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实践的不足,使得该融资方式未能发挥出其最好的效用。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发展和完善这一融资制度,以更好地促进银企互动,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贷款融资中动产抵押制度发展的困境

  从理论上讲,在商业银行面向中小企业贷款时,引入动产抵押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但在现实发展中其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最大的积极作用,因为其仍面临着如下困境。
  (一)缺乏统一高效的动产抵押登记系统
  首先,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不统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动产抵押融资物权登记部门不统一。根据《物权法》第189条规定,抵押人应到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而根据《担保法》第42条第4项的规定,以车辆、航空器、船舶抵押的,应该到运输工具的相关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其次,登记信息的查询也不方便。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电子登记系统,采用的登记模式是传统的人工书面登记形式。因此,各登记机关之间也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需要查询的一方不能通过互联网进行方便、快捷、准确地查询。分割封闭的登记信息,还增加了信贷交易成本,如此,作为信贷人的商业银行的法律权利也就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银行实现动产抵押担保物权成本高且效果差
  由于在当今“欠债不还的是老大”的信用环境下,很多债务人都不太会主动愿意配合,因此许多都需要通过法院的执行来确保担保物权的实现。但是问题在于,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往往不是法院直接拍卖担保物,而是需要法院另外聘请评估公司估价担保物,并且还需聘请有关拍卖公司来拍卖担保物。如此一来,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和强制执行费也就计算在了实行担保债权的成本之中,这使得实行担保债权的成本大大增加。这也就降低了银行愿意接受动产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此外,法院执行方面有时也存在拖延的现象,这就给债务人恶意处分担保物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也由于司法不独立,有时法院的执行会受到一些大型的利益团体的影响,加上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法院有时便会不顾是否设有担保以及担保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为何,便抢先执行不应该先执行的无担保债权和本地债权。担保权人不能及时受偿,导致作为担保物权人的商业银行并未感受到该动产抵押担保给其带来的本应有的安全感,也就使担保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因此也就阻碍了动产抵押担保贷款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贷款融资中动产抵押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动产担保权的有效公示就至关重要了。对于非移转占有型担保权来说,最有效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完善应充分考虑实施这个制度的目的,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风险低、信用度高的宽松交易环境,亦为交易双方提供一套可以共同遵守的法则。
  1.采取统一的登记对抗主义
  若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则意味着,动产抵押权必须经过登记后才生效。而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时,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动产抵押权便设定。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已。出于交易效率的和合同意思自治的考虑,对动产抵押宜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更佳。明确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效力,但是否进行登记由贷款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自行决定。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如果动产抵押权未进行登记,则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


  2.建立高效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查询系统
  高效的、集中统一的登记系统是现代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一大关键,借该系统可以向第三人公示动产担保权的存在并据以确定动产担保权的优先顺位。是故,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在借鉴美国和加拿大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也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系统,检索关键词可以是担保人姓名或名称。动产抵押登记的申请者可以在电脑终端前自行录入有关登记信息,信息查询者也可以在获得相应授权后,查询其所需要的抵押物的登记信息。登记流程应该尽量的简单化、规范化,而收费标准不宜定的过高,这样可以减少登记、查询成本,从而使动产担保的登记、查询更为简便、高效。与原先的人工书面登记相比,统一的电子登记系统将使登记机关的工作负担大大减轻,因为通过该系统的登记和查询操作无需任何登记机关人员的参与了。同时,这也减少了原先的登记机关因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登记错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也就减少了。如此一来,就能较好地提高动产抵押登记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目前,银行的征信系统覆盖了企业、个人信用情况,动产抵押登记系统的建设可以可考虑仿效该系统,逐步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担保登记查询系统,对登记事项进人网络公开共享。此外,应由一个统一的专设机构来负责动产抵押的登记,这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安全可靠、迅速有效的信息,并且尽可能是减少成本。
  3.登记内容宜简洁明了准确
  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公示的目的在于令相关第三人知悉该动产的物权信息,但若动产担保登记的内容过于复杂又繁多,甚至超过担保合同所载的内容,便会让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会暴露无遗,对借款人的信息保护不周,不利于市场的发展。而且这也会使登记程序复杂化,从而降低计算机录入和检索的效率。在美国,与担保协议完全不同,登记的担保声明书,只需要记载很少的内容,只需包括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担保权人或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担保物即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登记内容也不宜过少,少了就不能使第三方准确了解到该动产的担保权状况,但登记内容过多亦非上选。登记信息应包括抵押权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以及有关抵押物的一些描述信息、抵押的数额等。同时,还应当要求担保登记系统中所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准确的、简洁明了的,查询者无须再查阅其他的文件便能理解。
  4.为进入系统查询设立“钥匙”
  在建设动产抵押登记系统时,可以为每一项动产抵押登记的当事人设置一个密码,如果第三人需要查询可以通过向相关权属人取得的密码,进入系统查询了解。即为进入系统查询设立开门的“钥匙”。这也将有效地减轻借款人对信息过多暴露的担忧。
  (二)完善抵押担保物权的救济方式
  在担保物权的救济上,应积极引进私力救济方式。但由于私力救济当事人往往仅凭自己的判断去强制他人,难免有时不够理性,容易滋生暴力事件。但如果其被恰当运用便是一个有效的权利救济方式。众所周知,迅捷及时是私力救济的一大优势,也正因如此,出于效率的考虑,有些国家便认可其适用于特定情事。在保护担保权方面,私力救济可以利用。因为私力救济强调交易便捷,援用私力救济也体现保护担保权人的利益,符合设定担保权的目的。当然,运用私力救济制度时,必须为担保权人规定相应义务。美国统一商法典对私力救济的使用有如下规定,即担保权人在采取私力救济方式实行担保权时,必须不得违反公正秩序,并且遵守债务人和第三人保护条款。担保权的私力救济方式的弊端主要在于其有可能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不周。但是如果为担保权人设定一些义务,比如清算义务、文明公开实行等义务,就是能较好地克服该弊端。正如同被侵犯的权利之存在不能因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侵权纠纷便要遭到否认的道理一样。担保权人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实行担保权,的确可能会引起一些纠纷,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这并不能成为否认担保权的救济方式中私力救济价值的理由。
  当然,具有的权利推定力和确定力公力救济方式始终不可不重视,其在担保权实行中占据重要地位。针对前面所述在动产担保物执行上存在的弊端,修改一些程序性规则,比如担保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担保物,法院可以不必委托拍卖行而采取包括强制拍卖在内的执行措施等,可以成为是改进制度的选择。

  四、结语

  动产抵押这一担保制度为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这一市场进军,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提供了机会。发放贷款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于银行,只有在确保其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才会让经营风险为生的商业银行愿意放贷。因此,完善和发展动产抵押担保制度,特别是改善其登记公示制度,以及担保物权的实行制度,才能保障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的权利,消除其心中的顾虑。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这一符合市场需求的担保融资制度的发展,发挥其应有的最大效用,才能更好地促进银企互动,实现银行和企业的双赢,共同推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