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微博的实时便捷受到众多微民的热捧,微民在享受微博带来的信息爆炸同时,隐私权可能正受到冲击。本文通过对微博语境中隐私权泄露、微博对隐私权的影响以及我国对于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等方面分析,尝试提出在微博语境中如何应对隐私权被侵害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隐私泄露 维权困境 保护方式
一、微博语境中隐私的泄露
2013年5月,一起“中国游客卢克索神庙涂鸦”事件点爆网络,微博网友@空游无依发微博称: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上刻着“***到此一游”的几个大字。网友通过网络人肉出这名刻字的游客是南京的一名小学生。事件之后,该名学生的家长虽极力补救,但微博上对于这名孩子口诛笔伐之声依然存在。网民谈论假期出游文明行为之时总会提到这次涂鸦事件,涂鸦的标签也将跟随孩子的成长。
2012年8月,江西顺德女友发微博骂小三且在微博中披露出男友、小三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以侵害名誉权被判赔款5000并登报道歉;2011年4月大S婚礼,宾客张朝阳通过微博图片直播了整个婚礼现场遭到一纸诉状。隐私在不经意间被自己或别人放在微博上晒晒,隐私权的侵害案件不断增多,微博对隐私的冲击日渐显露。
二、微博及其特点对隐私权的影响
微博,即微博客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等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自2009年以来,微博以其短小的篇幅,灵活的发布方式受到广大网民的追捧,也正是由于微博的这些特点,造成了微博侵权案件不断攀升。相较于传统的网络媒体,微博具有以下几大突出特点:
1.发布微博更为实时便捷,加大了隐私权侵权的可能性。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手机上网人数激增,《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止2013年6月我国即时通信网民高达4.97亿人,手机即时通信网民达到3.97亿人,而在手机微博使用率已达到49.5%。微博客们通过智能手机应用、WAP网页、彩信等实时通信设备发布140字的短小微博。正因微博表现形式灵活、生动,发布渠道多的优势比传统博客更为实时便捷,更能受到广大网民的欢迎,同时也增大了隐私泄露的可能性。
2.微博浏览量大,转发快,使侵犯隐私权时损害发生快且难以挽回。网络空间的即时传播让网民们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大V拥有着上万粉丝,当他将别人的隐私发布在微博上时,第一时间内便有数万的浏览量,在几秒钟内便被转发上千条,转发者的粉丝们再次转发,这样成指数增长的转发量是其他媒体甚至其他网站无法企及的。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传播速度造成了隐私被侵害时,损害结果发生快且难以挽回。
3.微博的开放性和广泛性使隐私权更容易被侵犯和侵权范围广。开放的空间带来信息的高速运转,网络将世界缩小为一座村落,微博作为网络中的一员重新形成了一个新的社区。在微博组成的陌生社会里,被披露的隐私展现在每一个社民的眼中,隐私将不再私密。《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6月,我国网民人数达到5.91亿,微博使用人数达到3.31亿人,使用率高达56.0%,比2012年12月增长了2216万人数。如此庞大的使用人群及微博的开放空间使微博侵权更为容易,范围更广泛。
三、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而网络隐私权则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图像以及诽谤意见等。微博属于网络环境中的一员,其隐私权的定义类似于网络隐私权。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渐重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54年《宪法》虽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保护的条文,但从《宪法》第39条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点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对公民隐私权持承认并予以保护的态度。1986年《民法通则》虽没有隐私权的内容,但1988年《民通意见》在第160条中规定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99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指出,披露隐私造成名誉受损的按侵害名誉权处理。除此之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披露隐私或宣扬隐私,《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他人隐私的可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此时隐私权虽和名誉权混为一谈,但在实践中隐私权还是得到了保护。
自2009年《侵权责任法》后,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剥离,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在对民事权益的范围中单列出隐私权,使其与名誉权并列。虽然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的规定写入条文中,但是由于其缺乏可操作性也难以得到确切的落实。从我国的立法体系和法律概况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不断加强。
四、微博语境下隐私权维权路艰
微博语境中隐私侵权的现象虽时常发生,但在维权之路上却困难重重。为什么隐私权在微博语境下保护如此艰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立法保护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披露隐私等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法院都是采取199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1条,按侵犯名誉权来审理。《侵权责任法》虽单利出隐私权,但对于隐私权被侵害该如何审理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在实务中可操作性欠缺,现在对于隐私权案件法院还是按侵犯公民名誉权来审理。而在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立法保护更是稀缺,微博上的隐私侵权难以获得有效救济。
2.司法救济困难重重。(1)网络诉讼案件确定侵权人难,微博使用中昵称代替真实姓名,而《民事诉讼法》中要求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受害者无法在第一时间向侵权人提起诉讼。(2)微博侵权案件举证难。在侵权案件发生之时,受害人很少保存页面并进行公证,然而当受害人起诉时再做微博网页公证时,侵权人很可能会删除或更改其微博内容,从而导致举证困难。
3.维权成本高,损害赔偿少,损失挽回少。微博注册门槛低,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微博用户,任何人也就可能成为侵权者。受害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去维权。然而隐私权侵权的案件,受害者虽请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但法院裁判中,更多的只支持赔礼道歉的请求,就算有赔偿损失,数额也较小。
4.隐私权被侵权影响具有不可逆转性。被侵权人人隐私被披露,事实已经造成,隐私无法被收回。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删除原微博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但微博在瞬间的转发量巨大,隐私已经被披露,无法再挽回,而赔礼道歉的作用并不明显。
五、微博语境中隐私保护的应对之策
(一)事前预防
1.增强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在微博语境中,隐私的暴露不仅有别人的侵害,有时微博使用者在不经意间也暴露了自己的隐私。当下很流行的微博签到制度便是典型例子,微民通过发送定位微博来抢做地王,这存在着暴露使用者的隐私可能,给予有心者可乘之机。微电影《微绑架》叙述了绑匪通过定位微博推理出受害者位置的故事,提醒微民们关注隐私,保护隐私。在微博语境中,增强公民自我保护意识是隐私权得以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微博使用者可以通过相册加密、隐藏微博发送地点等方式来保护隐私。
2.实行行业自律。行业自律即业界通过采取自律措施来规范微博中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交换,从而达到保护微民隐私权的目的。行业自律逐步成为世界各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手段之一,例如美国的自律机制。2001年我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制公约》,有1500家互联网企业加入。于2012年5月28日新浪网开始实行《新浪微博社区公约》,在公约中明确保护微民的隐私权。通过行业自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微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3.明确微博运营商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即网络运营商在主动侵权时应承担责任,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不作为和明知有侵权行为时承担连带责任三种情况。微博运营商属于网络运营商的一种当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有关规定。明确微博运营商责任可以避免侵权发生后微博运营商推卸责任,有利于受害人维权。微博运营商主要有承担主动侵权的责任,在接到被侵权人同时后有审查、删除侵权微博的责任,以及明知有侵权发生却置之不理的责任。
4.完善立法。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不足,对于微博隐私权的保护更是难以寻觅。完善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对隐私权易被侵犯的微博专门立法存在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我国微博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不断增加,完善法律有关规定,才能帮助被侵权人挽回损失,避免该类案件的迅速增长。立法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法律尚未制定完成之前,建立起微博隐私权案例参考制度,将一些典型侵犯隐私权的案例汇编,可以增加法官裁判依据。
(二)事后救济
1.实行微博实名制,便于搜寻侵权者。隐私权在被侵害时,。权利人想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时却因无明确被告而无法进行。实行微博实名制可以很好的解决侵权人难以确定的窘境,从而更好的保护微民的隐私权。新浪、腾讯、网易、搜狐四大微博网站都在倡导实行后台实名的注册制度,这样虽可以让权利人在隐私权受到侵害时通过微博运营商找到侵权人。但是由于四大网站的实名注册制度并非强制,导致权利人仍不能找到适格的被告。实行微博实名制,加强微博注册把关,才能使权利人在受到侵害时找到明确的侵害人,并向法院寻求救济。
2.创建网上虚拟法庭,解决微博案件。网上虚拟法庭是指以法院为主导,当事人双方通过网络参与案件的审理。网上虚拟法庭有其方便快捷的优点,更有效率的审理案件。而微博案件因其地域范围跨度大、案情简单、赔偿金额小等特点更适用网上虚拟法庭制度。通过网上虚拟法庭,微民们维权不用再长途跋涉前往侵权人所在地,避免了时间、金钱的大量耗费,也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