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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5-11-07 10:1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随着企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经济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对经济和社会的推动作用已经越来越大,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重要作用更加明显。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这一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逐渐成为衡量企业竞争力的因素之一。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进行阐述,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总结出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论文关键词 企业 知识产权 保护 国际化

  知识经济时代使知识的开发和创造活动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展开,进行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才能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更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更加重视。

  一、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保障企业的技术创新,增加企业财富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拥有的重要财产是智力财产。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两者是互相影响的,适度的采取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发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对企业通过规定或法律、行政等方式的保护,一方面可以带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增加企业财富;另一方面还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加速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有资料统计,美国500家上市公司的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占其全部资产的比例,在1982年、1992年和2002年分别是38%、62%和87%。由此而见,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增加企业的财富是有积极影响的。
  (二)适应国际化进程的市场机制
  企业之间竞争关键是技术的竞争,技术的竞争关键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企业通过完善商标和专利的保护策略,不仅可以科学的对新技术进行专利方面的保护,达到提升商品的市场上竞争力的目标;还能积极采取品牌效应逐步增加市场占有率。在需求拉动下,企业的创造出来的新产品必须得适应市场供求机制中的基本要求,同时借助多方位创新,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以此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尤其是对设备制造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来说,这种技术创新显得更为重要。企业需要紧跟国际同行业技术研发脚步,取长补短,顺应市场需求,不断开展各种创新,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并且将创新成果及时地投入到实际的生产中去,获得竞争上优势地位,有效地占领国际国内市场。

  二、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TRIPS((Agreement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世贸组织中在知识产权方面最重要的法律规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在原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扩充并公布的保护内容,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程序上进行了强化。企业要想在国际化进程的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就必须从法律层面上紧靠TRIPS协议,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知识产权,鼓励技术进步,切实保障企业的竞争实力。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开始全面实施TRIPS协定,这表示中国要让国内的法律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措施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系统,但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起步较晚,相关立法时间短且一些方面还没有法律限制,执法力度的不够等现实状况的存在,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存在不足
  我国专利法经过了几次的修改,已经基本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可以算是合格的。但是,在专利可授予的范围方面的一些规定,存在与TRIPS的要求不一致的情况。TRIPS协定规定:微生物、生产动植物的非生物方法不能被排除,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方面要有专利法、专门法或两个组合。我国的专利法将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在内的五个方面作为可授予专利的例外,动植物品种也是其中之一。专利权在例外、强制许可这两方面的某些规定也与协定的要求不相符合。
  我国商标法在执法程序、救济手段两个方面与TRIPS协定不相符合。一是当事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驳回、异议及撤销过程中所作的裁定,不能提交到司法复审,这与TRIPS协定第41条第4款和第62条第5款的规定不相符;二是在处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没有司法当局、行政主管当局施行临时措施的相关规定。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关执法程序方面几乎全部借用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如第30条规定:对于条例所说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侵权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拿到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软件著作权执法程序中,也没有关于实行临时措施的法律依据,更没有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刑事责任的法规。
  (二)反知识产权垄断法的缺失
  反垄断法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行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变相的垄断权,权利人在实际使用知识产权过程中具有排他性的特点。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都是法律所赋予的垄断权,权利人拥有排他性地享有、转让、使用、排除损害知识产权的权利。TRIPS协定第二部分第8节规定了“合同许可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这一条款是WTO法律文件中较少具有的反垄断规定,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禁止。


  由于西方国家已经建立起以反垄断法为基本要素的完整的法律体系。美国有反拖拉斯法;欧洲各国除了有本国的反垄断法外,欧盟还有竞争法进行规定;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有相应反垄断法律。我国之前是没有反垄断这一类法律的,只在合同法和专利法中有对垄断行为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法第332条规定:“妨碍技术进步、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是无效的”。专利法第48条规定:“如单位通过合理条件请求的发明专利、或者是申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的新型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由于规定时间没有内获得许可的单位可以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但是这些零星的规定是没有能够充分地保障企业权益的。在对外经济贸易的过程中,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上始终处于劣势地位,经常发生西方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司法执法力度不够
  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一般是以罚金的形式来对触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这种经济制裁由于惩罚力度低下,不能触动到犯罪分子的要害。
  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执法力度不严。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具备专业素养的执法人员还很少,这也是相关案件审理和执行的难点,他们没有能够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有效的措施。造成执法力度不严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某些地方部门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缺乏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积极性。有的部门甚至把抢注知名商标、复制他人作品、盗版等利益行为作为一项财源,对其进行保护。更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甘受个人利益的诱惑,充当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在办案中偏袒本地本部门,甚至是不惜越权办案,对于外来办案不提供配合支持,甚至还故意刁难。

  三、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

  (一)修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
  我国专利法尚缺少一些规定。例如在对于专利权,TRIPS协定第30条的对专利法有“有限例外”的规定。我国在制定其他例外相关法律时,可以学习加拿大的做法,例如对药品等事关国计民生和生命建康的专利产品规定“强制审查例外”。
  商标法也缺少某些规定。例如TRIPS协定第17条允许各成员在其国内法律中对商品权规定相关的有限例外,同时要注意商标权人的正当利益的保护。但是,商标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这样实际情况中会出现问题,例如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的专有权,但是禁止别人合理使用其注册的文字图形,这样不仅造成说明性的词汇过分垄断,还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所损害。商标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这种行为进行相应规范。我国商标法中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虽然国家工商局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但是它是行政性的暂行规定,法律地位低,因此需要加入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二)强化反知识产权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应当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开始实行,反垄断法明确了对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必要的规制。
  关于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一方面要践行WTO的规则义务,规定“适用除外”相关制度,保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拥有合法利益;另一方面需要学习美国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欧盟的《技术转让规章》和日本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证合同中的反垄断法指南》等法规中的条文和实践经验,同时与本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有效的、科学的法律制度。
  (三)提高执法力度
  通过发动群众,提高行政执法的打击查处力度,强化司法执行力。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关系更加的紧密,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提升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战略地位。可以在原因基础上加快改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制度,对进出口中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行严厉打击,使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成为真正的边境卫士,尽可能减少与其他WTO成员国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
  在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还要提高执法水平。将教育培养和实际煅练两种方式相结合,建立起一支不仅具备较强专业知识,还有实践经验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从执法层面让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到高度提升。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要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国际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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