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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2015-11-07 10:1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甚至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网络消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随之越来越严重。如何从法律角度切实全面的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网络交易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从网络消费者权益侵害的现状着手,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从而探讨完善网络消费权益之法律保护措施。

  论文关键词 网络购物 消费者权益 法律保护

  一、网络购物的概述
  网络购物,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国内的网上购物,一般付款方式有款到发货(直接银行转帐,在线汇款);担保交易(淘宝支付宝,百度百付宝,腾讯财付通等的担保交易);货到付款等。而网络购物的特点则在于方便、快捷、“全球性”、“全时性”、低成本、虚拟性等。近年来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服务业飞速发展,2013年网络购物用户总规模达到二亿人,市场交易规模顺利突破一万亿元大关。伴随着国内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日渐为人们所喜爱和接受,主要原因是价格优惠,服务便捷,省时省力。更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吃穿住用行等问题。
  二、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网络购物中责任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标明真实名称、标记,租赁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的名称、标记。”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直接在实体店购买商品,生产商、经营者非常明确,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直接到店里去找,责任人比较明确,在网络中,消费者往往通过经营者的描述判断经营者身份,一旦出现纠纷,经营者往往迅速消失或推脱责任,网络购物中责任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二)网络购物中知情权的限制
  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相关情况。”然而网上购物时,消费者看不到、摸不到商品,也不能向售货员了解具体的情况,只能通过经营者的文字描述和照片了解产品情况,往往通过想象购买商品,不少经营者夸大产品质量、效果,美化图片,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网络购物中知情权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对网络购物中合同的法律规制不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或者免除、减轻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往往制定一个冗长、繁琐的格式合同,合同中运用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模棱两可的语言,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物品基本不会认真阅读格式合同,更体会不到一些合同的微妙之处,轻易地按下“我同意”,给维权带来无限的麻烦。
  (四)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利救济存在障碍
  消费者的权利救济,也就是请求损害赔偿又“求偿”,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享有的权利。然而法律在救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利时,面临着如下挑战:
  1.诉讼管辖法院难以确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对合同纠纷管辖作了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是,在网络购物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很难确定。网络购物中的经营者具有流动性,经营者的身份也难以明确,仅仅依靠注册信息很难确认经营者的真实住所。至于网络购物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是一个难题,因为网络购物交易存在邮寄、运输环节,而交易双方多以格式合同为准,一般不约定履行地点,即使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在履行一方所在地履行”,由于网络购物的经营者不一定就是发货方,而发货方的身份、地址一般又不公开,因此,诉讼管辖法院难以确认。
  2.小额诉讼存在障碍。目前我国尚不存在小额诉讼制度,很多标的额小,争议事实明确的民事纠纷,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起诉、审理,即使适用简易程序,也有许多的限制,造成诉讼时间、诉讼资源等大量浪费。而网络购物中产生的纠纷,大部分的标的额都较小,争议事实也很简单,正由于诉讼程序的严格与复杂,使得多数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都不会首先选择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甚至会“忍气吞声”,反而不利于网络购物市场的发展。
  3.侵权证据难以掌握。网络技术的特征是无形性、脆弱性。网络信息的表现形式是数据,而数据信息具有无形性,与主题之间的关联难以确定,网络信息还具有脆弱性,经营者一旦发现被消费者追查,往往立即消灭侵权证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很难掌握侵权事实、证据。
  4.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网络交易涉及多个环节包括交易双方、交易平台服务商、物流商等环节,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往往是多个环节造成的,各环节之间互相推诿,侵权责任难以确定,消费者赔偿权更加难以实现。

  三、完善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网络购物中的侵权行为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构建一套针对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网络经济时代面临的迫切任务。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优秀经验:
  1.美国。美国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快速发展得益于其充分的法律保护。1996年以来美国形成了较完善的经营者自我管理的思路,制定全面的保护数据的法律,保护互联网业务中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
  2.德国。德国于1997年制定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在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方面比较完善,该法规定服务提供人可以因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并使用个人资料,如果作为其他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过服务使用人同意。该法规定服务使用人可以撤销其同意的权利。在达成必要的目的之后,收集的消费者资料应该立即删除,若传输与其他的服务提供人时,应当告知服务使用人。   纵观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差,达不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主要法律条文散见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我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一部电子商务法典。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必须完善我国现有立法制度,并针对现在网上购物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反应,在相关制度、政策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索,我们应做以下工作:


  (一)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我国处理网络交易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主要针对的是现实交易,对网络交易针对性差、适用性不强,我国有必要根据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特点结合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该法应当明确规定责任主体、消费者知情权、合同、消费者权益救济、虚假交易、虚假宣传、退换货等详细内容,还应当在保护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合法权益方面确立三大机制:第一,确立资格认证和商家准入制度,应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网络商店的设立,应当具备明确的经营者、完善的付款机制、通畅的送货渠道和良好的售后服务等前提条件。第二,确立网络经营者和网络营运商的连带责任制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网络购物纠纷,应由网站与商家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是在找不到商家的情况下,网站有义务负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网站赔付后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追偿,承担先行赔付义务的网上银行也可以向网站或商家追偿。第三,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网络消费者权益是一种非常分散的、弱小的权益,需要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进行司法保护。
  (二)建立网络消费纠纷争端解决机制
  网络购物具有与传统购物不同的特征,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争端解决机制。首先是建立专门的解决网络购物纠纷的在线法庭,消费者权益争议额一般比较小,诉讼费用是许多消费者放弃维权的重要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在线法庭解决这一个问题。在网络购物领域中产生的纠纷证据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互联网自由传输的数字化证据。在线法庭可通过数字化证据判案,通过网络视频、网络电话等聊天软件组织虚拟的在线法庭,及时对案件进行审理。基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在线法庭模式可以解决一些网络购物中的小额纠纷。在线法庭可以降低诉讼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特别是对于小额诉讼,大大降低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门槛,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平。第二种网络消费者争端解决方式是建立小额争议特别法庭。“早在十九世纪即为英国和加拿大等国所采用;美国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设立小额法庭;由于在线网络法庭具有虚拟性,小额法庭可以弥补在线法庭的不足,也可以避开一般诉讼成本高、程序繁杂的缺点。以上两种方式相结合可以使得案件审理方式成本更低、更加简易、便捷。”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加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我们必须运用法律的力量,政府的监督,行业组织的协调,另外,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覆盖面广的信用体系。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薄弱决定了网上交易的不可靠性和风险性。消费者对网络经营者的信用情况了解主要参考来自于购物网站中消费者对商家建立信誉评价,但这些网站与商家有着利益关系,购物网站制定一些有利于经营者的评价制度,如禁止差评、可以删除差评等,因此权威性不大。对网络购物来说,信用制度建设可以按以下方式操作:消费者、先行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及时将网站和商家在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告知工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对网络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客观公正地评定各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并应将这些数据和商家的违规事件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将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记录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提高失信成本,降低购物风险。此外,要强化公权的监管力量,对网络购物中的欺诈及其他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积极介人,公检法部门应将工作向互联网领域延伸,调整传统的地域管辖权限制,统一协调配合,重点整治电子商务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虚假广告、信息、假冒伪劣等问题,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网络购物环境。
  综上所述,全球的信息化进程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中国逐渐进入了网络经济时代。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网络购物的产生,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对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随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侵权行为日益增多,我们应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改善网络消费环境,提高网络消费水平,增强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的信任,使网络消费市场快速发展,使我国尽早跨入网络消费时代,实现网络经济的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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