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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市道路飙车行为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2015-10-27 14:4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目前许多城市出现的城市飙车竞速行为有愈演愈烈趋势,因造成了许多惨剧和道路风险而日益为人们所痛斥。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更好地确认危险驾驶行为及认定危险驾驶罪是文章讨论的内容。

  [论文关键词]飙车;危险驾驶;责任
  一、飙车行为的愈演愈烈之势
  受国外和港台一些影视剧和赛车节目等比赛惊险场面以及一些汽车广告中诱惑影响,改装车、飙车在一些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年轻人眼中成了潮流、时尚、刺激的代名词。近年来,“飙车”行为也开始在国内一些大城市出现,展现“汽车漂移一族”的电影《头文字D》的场景常常再现于现实生活。可在现实中我国却是汽车交通事故多发的国家,汽车交通死亡事故率占全球的15%。
  2009年5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发生一起改装三菱车因超速驾驶撞死人的事件,使得群众对飙车的愤怒提升到了顶点。谭某,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为家中的独子。2002年,谭某以优异成绩考取浙江大学通信工程专业。2006年,谭某毕业后就职于杭州依赛通信有限公司。肇事者胡斌,20岁,杭州师范大学体育系大二学生,并曾获得首届杭州卡丁车大赛冠军。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谭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某所驾驶的改装三菱跑车撞飞后不治身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注: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飚车”夺命行为之所以引起公愤,是有的肇事者把自己的一时快意凌驾于他人生命权之上,但为什么“飚车”现象在一些城市愈演愈烈?究其原因就是法律制度存在不足,制裁不力。

  二、设立危险驾驶罪是打击飙车的有力支撑

  由于法律上存在不足之处,飙车成为某些人的时尚。一些年轻人热衷于在一些车友论坛中讨论“飙车”的技巧,讨论改装车辆的心得体会,并通过手机、QQ群、微信等现代通讯工具非法召集聚会,在深夜中犹如疯狂老鼠一般横冲直撞。在横冲直撞的摩托飙车党中,一些“飙车族”甚至成为某些人心目中的英雄,完全把公众生命安全当儿戏,其中飙车党低龄化、女性化更加值得警惕。陕西电视台第一新闻节目就曾报道:2013年5月13日西安交警曲江大队民警在执勤中发现,三十多辆摩托车竟然在西安曲江东路上互相追逐,扰乱交通秩序。民警赶紧进行制止。随后将两名“党首”带回调查,却发现竟然是刚满十八岁的少女,还是无照驾驶。
  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法规规定:在城市道路超速20%的,罚款200元并处记3分处罚,超速50%的,罚款1000元并记6分,同时吊销驾照。但是现在看来飙车一族并不惧怕交警部门的罚款和扣分,心里抱有“只要不撞人罚钱无所谓”的心态,甚至还有“就算撞了人撞死了人无非花钱摆平”的极端想法。现实中,能开得起跑车或者高级改装车的人一般家境殷实,对信用污点并不在乎,也不顾忌行政处分的不良档案。
  要想彻底治理都市飙车就必须将其上升到刑事制裁的高度。2011年5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正式实施。“危险驾驶罪”设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俗称“飙车”;另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这意味着飙车和醉酒驾驶不再是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但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鲜有飙车车手因为飙车行为入刑,恰恰相反的是该行为依然大量存在,而且更加隐蔽了。飙车族都很警惕,见到交警就跑,但按照有关规定,出于对驾驶人的人身安全考虑,执勤民警不能对加速通过检查点的车辆进行围追堵截,只能通过摄像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并日后处理。往往是市民报警,警察前去驱散,驱散过后飙车族继续重新聚合。由于飙车族选择飙车地段多变,时间不稳定,加之其对雷达测速采取规避手段,因此抓获有一定的难度。另外由于测速设备有限,且测速的时间地点必须是全程摄像,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查获飙车危险驾驶行为的现行取证难度。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公路等,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但追逐竞驶行为要想入罪还须“情节恶劣”,笔者认为,加上这“情节恶劣”的定罪前提不利于打击都市飙车行为,在情节考虑上,有关司法部分和审判部门应该有更加细致的规则出台。

  三、飙车行为认定中的应当注意的情节

  刑法设立“危险驾驶罪”是一次法治进步,对于社会、对于公民,都有着不言而喻的意义。“飙车”这类驾驶行为,只要一经实施、发生,本身便已构成“情节恶劣”:即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公共安全置于现实和潜在的巨大威胁和恐惧之中,同时也将自身车辆和乘客的财产生命安全置于高危的险境之中。因此,如果无视这种行为本身天然具有的“情节恶劣”,非要给“飙车”再加上一个“情节恶劣”的前置条件,那么,不仅显得“画蛇添足”,而且无形中也将消减“危险驾驶罪”应有的积极司法价值和意义。
  认定飙车行为难恐怕也是执法部门的一个顾虑。警方对于飙车族还存在取证、查处难。现在抓超速基本上还是靠非现场执法,即“电子警察”来拍摄,但对于飙车族却往往作用不明显。因为“飙车族”在“飙车”时基本上将号牌
  蒙住或是直接取下号牌,特别是轻便摩托车,基本上是没有号牌,且速度普遍较快,即便被监控设备拍摄也无法证实,造成许多案件无法查处。飙车行为一旦在证据上固定不下来,将来执法部门在控辩阶段容易被动,抓获飙车人员远不及醉酒行为这么实在,恐怕也是查处飙车难的一个因素。
  而对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认定飙车的情节恶劣,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追逐竞驶的地点
  追逐竞驶在道路车流量和人流量大的地方危害性高于僻静之地。追逐的地方是否在学校、医院、交通枢纽、车站码头、住宅密集区域、大型购物场所附近,在以上地方飙车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二)追逐竞驶的时间
  是否飙车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期、庆祝集会时期、深夜休息时期、交通管制时期,如果发生在此类时间应该认定恶劣。
  (三)追逐竞驶的车辆
  如果是专门驾驶经过改装的大功率车辆那么说明其驾驶人主观恶性大,对自己行为更加放任,追逐飙车的快感而刻意为之,应属恶劣,而且改装车辆与原型车辆差距越大说明恶性越强烈。是否故意遮挡车辆号牌逃避处罚,是否多辆汽车在一起追逐驾驶,驾驶车辆时是否开爆闪灯光和警笛都是考虑情节恶劣与否的标尺。
  (四)飙车驾驶人员的个人情况和表现
  如果飙车驾驶员属于酒后驾驶或者无证驾驶、驾驶证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或者多次违章受到过处罚、车辆没有保险等也应视为情节恶劣,在法律适用上予以上限量刑。
  飙车对于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针对此类问题已立法进行了防患,也有了比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我国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将此行为入罪体现了刑法更加注重对民众权利的保护。飙车行为毕竟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复杂情况,还有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但是依法打击飙车这一都市毒瘤的决心绝不可松懈,希望所有驾驶人员珍惜生命,担负社会责任,还和谐社会一个平静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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