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会展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是会展业发展过程中一个突出的矛盾,扰乱了会展行业的正常秩序。本文从会展业的角度,对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综述后,从多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原因。
论文关键词 会展 知识产权 保护
会展作为新兴产业发展非常迅速,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伴随着会展业的发展也会长期存在。目前我国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会展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有了一定的措施和法律依据,但会展的知识产权问题仍然困扰着会展的健康发展,成为会展提升水平的一个瓶颈。
一、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各类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1.会展保护多头管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足。会展活动的特点,使其在活动过程涉及到社会的诸多方面,会展活动的成功举办依赖各个领域的大力支持,而如此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其中,很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权利义务的不统一,有利益大家争,有风险时大家推诿。各部门的职能协调性差,无法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影响了保护效果。
2.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严重,克隆会展日渐增多。许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公司的展览项目,很多有影响且效果良好的会展经常受到模仿。对于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难度在于通过何种途径或手段对展览名称进行有效辨别。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标进行相应的注册,还没有更加有效的办法对展览会名称进行保护。
3.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一是商标侵权,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生产厂家和经营单位。商标侵权行为在会展中相当常见,尤其是模仿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更是屡见不鲜。二是专利侵权。会展上的专利侵权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展品被仿冒和新产品被抢先申请专利等形式。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虽然有些参展企业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较重视,但是由于企业缺乏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知识,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4.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各有关部门职责不同,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欠缺,以致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各有差异。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查处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是本地区各执法机关之间对于职责和责任互相推诿,跨地区的执法部门缺乏合作,地方保护严重的情况依然存在。此外,单个部门执法多、联合执法少,而且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尚未有效地形成执法合力,影响了会展侵权的打击力度。
二、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原因探析
如果会展上亮相的产品和技术得不到有效保护,企业的损失将相当惨重。因此,只有对会展侵权事件产生的原因作深入的分析,才能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据的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就《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而言,第一,其保护范围过窄。依据该法第2条规定,仅将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纳入保护范围,这是明显欠妥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新型知识产权不断出现,如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这些新型权利因其创造性和获益性而被公认为是新型的知识产权并被相关法律加以保护,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但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却没有将它们纳入保护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第二,其规定的现场投诉处机构组成过于复杂,如第7条规定投诉机构由会展主办方、会展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这就给各部门的协调处理带来了困难。第三,该办法本身是政府规章的性质,法律效力就打了折扣,特别是一些和上位法冲突的地方使得办法的执行出现了问题。除了权威性外,《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也存在着困难。虽然现在知名的会展已经普遍设立了受理解决侵权投诉问题的部门,并收到了一定成效。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规范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明确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主体、行业相关各方面如政府机关、会展主办方、参展商、行业协会、商会采购商等的权利义务,造成了今天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2.会展主办机构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于通常的会展一般都是处于起步或发展阶段,由于没有形成品牌优势,会展的资源大多是供大于求的,是买方市场。而参展企业多少又直接影响了会展主办方的经济效益。对于会展举办方来说,参展商在会展上维权是他们不希望看到的,因为一方面他们认为这是给会展制造麻烦,挑起事端,会影响会展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他们也不希望因此而“得罪"一些较大参展商,大多数会展主办方与参展商的关系是主办方邀请参展商参展,而不是参展商向会展主办方要展位。随着会展经济的发展,很多会展主办方都想将会展提高档次,规模越办越大,进而办成国际性的会展,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会越来越强,因为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必然会限制会展规模和档次的提升,会展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以专利权纠纷占据了绝大多数,专利侵权纠纷又有70%以上集中在外观设计专利上。一般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与我国企业的产业结构和发展层次密切相关。具体分析,我国企业有几点突出问题:一是经济实力与跨国公司不在一个档次,研究开发和创新投入严重不足,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经费更为短缺。二是技术创新缺少历史积累,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受制于人。三是企业品牌战略处在弱势地位。四是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创新意识,只看到短期利益,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正是由于以上的问题所在,不少企业认为知识产权投资成本高、资金周转期长、回报收益不显著,转而采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正是由于侵权成本低,研发成本高,侵权仿造容易,获取利润较高。造成一些技术含量相对不高或者是主要以产品外观取胜的行业互相抄来抄去,侵权盗版严重。
3.现行专利审查制度是造成会展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重要原因。由于在我国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使用的登记制度或者说是没有进行实际审查,使得许多人出于各种目的申请了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并得到了授权,施行这种制度的初衷在于因为此两种专利权申请量相当之大难以有充足的审查力量进行实际审查,另外是想通过公众的力量发现问题专利而对其进行无效,这种想法从理论上看可以达到既鼓励创新,又监督专利的技术含量之目的,但实际上对于问题专利的无效是既费时又费金钱的一项工作,很多人在问题专利没有殃及自身的时候都不会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而去无效某些专利。因为他要计算成本。而会展的时效性又制约了被投诉方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进行抗辩更不可能在会展极短的时间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去无效此问题专利。这就造成了问题专利在一些会展上的恶意投诉行为,使得一些人利用制度规则上的缺陷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扰乱了会展正常的交易秩序。在97届广交会中,安吉竹产品事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4.以自律、调解为主的保护方式保护力度有限。会展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以是否侵犯了公众利益还是完全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纠纷标准来划分,前者包括有冒充专利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后者,主要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和不属于《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外的著作权纠纷。对于前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通常都是作为执法主体,直接对会展中出现的此类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曾经多次对会展中出现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对于后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则必须依据双方的争讼理由和事实,并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居中判断。作为会展的主办方,除非他在该会展中所处的地位是强势的,如广交会的主办方,否则一旦展商拒绝接受会展主办方的处理意见,由于会展主办方的处理意见不具备强制力,那么会展侵权事件处理就会陷入僵局。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不是说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处理会展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主体,而是因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立法的缺失导致行政体机关如果采用普通行政处理程序处理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必然存在时1日J过长与会展短暂的时效性的冲突,案件处理难以使案件当事人满意,也容易使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陷入难以处理的困境。《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颁布实施虽然使上述情况有一定改善,办法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会展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主体,可以对会展期间发生的纠纷案件直接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而且可以根据会展时间的长短确定案件处理的答辩时间。但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本身只是一个政府规章,其中对专利权侵权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又没有取得《专利法》的支持,在会展上执行经常遇到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行政机关面临着行政诉讼的压力很难坚决执行办法规定,所以执行的效果并不好。同时该办法的实施又引起了另一个问题,对于会展经济发展较快,会展众多的城市,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限的执法人员如何面对面广量大,且召开时段又相对集中的不同会展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特别是当办法要求对于“会展期间设立了投诉机构的,会展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迸驻",并且应当对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更使得有限的行政资源捉襟见肘。由于无法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会展主办期间的具体职能,特别是由于展览会时间比较短,加之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缺失,以致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会展主办方缺乏有效的配合。此外,展览会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当于主办方与参展商之间的协议,但是由于没有纳入法律途径,没有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侵权存在更为复杂的因素,就要求参展商承诺遵守主办方制定的规则,就好出现一些问题:一方面,如果参展商违反协议,拒不撤出侵权展品,主办方则没有强制力;另一方面,即使主办方的作法有不妥或不法之处,参展商也不能寻求法律救济。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发生生办方、参展商、投诉人在现场争议的情况,影响展览会正常的展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