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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

2015-10-08 10:1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不同的社会关系有不同的部门法调整,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首先,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民法调整两大社会关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民法为什么调整财产关系这并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但是我们知道,从本质上来说,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然而,民法为什么调整人身关系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通过对民法的概念、性质以及人身关系的概念、特点等的理解来探讨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
  论文关键词 民法 人身关系 必要性
  一、有关民法的相关理论

  (一)民法的概念
  近代民法一语,是从罗马法之iuscivile一语沿袭而来。故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民法的概念从不同的教科书中,我们也看到很多,在这里我也不想摘抄课本上的概念。经济法老师告诉我们学法最重要的是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特有的思维方式就是法律关系,这是第一层次的思维方式;第二层次的是部门法与部门法区别与联系的思维方法;第三层次的是法社会学思维。本科阶段我们应该掌握的是第一层次的思维方式,研究生阶段则是第二层次,第三层次自然是博士生所应学习的范畴。在这里阐述这个理论是想说明,关于民法的概念,我们可以运用法律关系来自我总结出来:民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实对于其他部门法我们也可以运用这个规律来定义,比如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区别的关键是不同的社会关系。至此我们知道了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或者叫民法的本质,四个词可以概括,“人本”、“平等”、“自由”、“权利”,这是老师上第一堂课告诉我们的。民法关注的是人,承认个人对利益的追求,这不仅是观念上的,而且也是规范上的、制度上的;民法是“平等”之学,讲的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享有的权利。宪法上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民法的原则也有平等原则;民法是“自由”之学,这里的自由是指意思自治,即民事活动由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完成,从另一个层面上讲,民法也是一部私法,这说明民事法律规范的主体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民法是“权利”之学,这种“权利”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因为民法调整两大社会关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二、有关人身关系的相关理论

  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是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内容是指权利义务。人身关系是依附于人的,如果离开了人就不会有人身关系了。人身关系具体讲的就是人身权,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我国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但有《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制定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改变了我国没有民法的历史。《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法的体系。
  人身关系是民法调整的两大关系之一,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中,一般排在前面会重要一点,就像出书时作者的名字排序,写在第一个的往往会被认为是著作者。在民法调整的两大关系中,人身关系相对于财产关系而言,在民法的体系中显得不是很重要,因此,希望通过对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的阐述,来加强对人身关系保护的力度以及研究。
  三、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

  (一)人身权是人首要的、基本的权利
  民法是围绕着人而展开的,它调整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人首先要解决的是生存,再者才是发展,生存就好比是人身权,发展则好比是财产权,这样讲并不是说人身权比财产权更重要,而是强调对人身权的重视。我们知道人身权的特征之一是专属性,也就是说离开了人这个主体,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也就不用谈人身权了,当然也不用谈及财产权。因此,人身权是人赖以生存、发展以及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二)加强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人权中最基础、最本质的部分是人身权,是第一人权、核心人权。中国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对人权的问题很少涉及,但是在西方社会,人权确是他们生活的重心,如“天赋人权”。随着与国际社会的接轨,我国也渐渐地关注人权,关注人最基本的权利。有一句谚语是这么说的:你的拳头只可以挥到我的鼻尖,这体现国家对人的生命权的保护。
  落后就要挨打,邓小平同志说过:“发展才是硬道理”。中国要想在国际上站稳脚跟,就需要发展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这当然包括中国的法律。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讲,中国要走出去,第一步是人才要走出去,我们应该多关注人本身所具有的一些权力。
  四、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平等性
  对于平等性,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上进行阐述。首先,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中的平等解决的是国家对待公民的态度;其次,民法是“平等”之学,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划分等级;第二,公民平等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和机会;第三,公民都有权利要求国家提供救济,保护以上权利;然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因此,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
  (二)非财产性
  对于这一点相对来说比较好理解,我们知道民法调整两大社会关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一般来说,财产关系体现的是财产性,人身关系体现的是人身性。这并不是说,针对于某一样具体的事物,它只体现财产性,或者说,它只体现人身性,比如古代的字画,对于上了年代的字画,它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这体现的是财产性,但是,我们也知道字画是人脑思维活动的产物,脱离了人,字画是不会凭空产生的,是人一笔一划写出来的,或者是人一笔一划画出来的,在这一层面,字画又具有人身性。人身关系一般不直接体现财产性,因为人格、身份都不是物质财富,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人身关系是以人身利益为其内容的。因此,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三)与人身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人身权与特定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这些权利总是与特定的人有关,它不可转让,也不可能脱离特定的人来讲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这一点从生物学上我们也能够理解的通,世界上每一个人的基因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能有和你一模一样的人,因为你们的基因不可能一样,就拿肖像权举个例子,或许这个世界上有和你长的像的人,但是不可能一模一样,因为你们的基因不一样,就一点区别决定了你的脸是你的脸,用法律上的专业术语就是说,你拥有肖像权,当别人侵犯你的肖像时,你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具有与人身不可分离性。
  在某种程度上,民法是一部人法,如果离开了人,民法规范就失去了意义。民法也是一部私法,私法讲究的是私法自治,也就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意志又产生于何处呢?人的大脑。人和动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有思维,有自己的思想。民法的核心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人们根据的是自己的意思,从事的是有关于自己的民事活动,如果没有人本身,民事活动又如何展开呢?因此,在民法的范围内,人是关键,是核心。我们应该以人为本,把人摆在民法的中心,将人文关怀精神贯穿于民法法典之中,加强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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