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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农村法律文化建设

2015-09-27 09:0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法律文化的建设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农村的法律文化建设则是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主要方面。因此,如何加强新农村的法律文化建设关系到我国法治的未来发展。文章通过探析目前我国新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不足,为农村法律文化建设提出几点思路。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 法律文化 和谐社会
  鉴于法律文化所具有的基础性价值,加强对新农村法律文化的建设,构建与新时代和新背景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新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引导良性立法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农村法律文化的建设必然提高人们对法律认识,培植新型的法治理念,促使人们形成对法律的一种普遍的共同的态度、评价观念和信仰。而这种认识和信仰表现在人们在现实活动中对所生活的秩序状态、法律设施、制度等有更高的追求,追求一种更能反映农民意志及利益和更能促进农村生活质量提高的秩序状态,这种民意会促使更多体现这些民意的行政立法活动的产生,这就是反映社会趋势的良性立法驱动。
  (二)有利于指导正确司法
  长期以来,农村深受封建传统的束缚,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更繁杂、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显现出来。人们的利益诉求不断变化,形式多样,这对当今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农村法律文化的建设能为基层司法工作提供更符合现代法律思想观念和法律文化的司法指引。加强农村法律文化的建设能充分保证农民权利、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让司法活动更能体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三)有利于培养理性的法律情感
  中华法系就是一部中国的法律传统,反映了中国人的法律价值观念和信仰。法律文化提供了人的社会化、法律化的条件,沟通、整合形成共同的价值和法律情感。在法律文化的感染和熏陶下,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思维渐渐形成,定格在一个农民的身上,即是农民法律素质的形成。这种提升不仅表现在思想内部对于法律的深厚情感,更表现为一种较为理性思维方式和处理问题的方法。

  二、我国新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不利因素
  (一)农村物质基础的发展跟不上现代化的步伐
  首先,农业生产方式基本没有改变。农民的规模化生产意识不强,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仍以小农经济为主导。其次,农业生产工具落后。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还脱离不了农耕时代的传统的生产工具,生产效率低下。再次,农村的基础设施薄弱,不能满足农村和农民的生活需求。一些偏远的山村至今都未通电通路,与外界几乎处于隔绝状态,信息无法互通,对法律的普及造成很大的困难。
  (二)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内在的结构性矛盾突出
  法律文化的内在结构性矛盾是伴随着时代发展的而普遍客观存在的,它并不能完全消除,只能逐步协调矛盾。第一,传统的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冲突。农村深受封建人治传统的影响,造成畏法息讼的心理习惯,人们缺乏民主法治意识,权利义务观念淡薄,他们不善于甚至畏惧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第二,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与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的不协调。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当制度层面的法律建构已经形成,而观念还没有更新。尽管法律改革一直在努力进行制度层面的法律建设,但是观念没有跟上使得制度层面的建设更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难以超越现实,实现新突破。
  (三)民主法治建设落后,法律运行实效无法充分实现
  首先,在农村法律缺乏生存的土壤,农村法律组织建设也跟不上步伐,法律普及和实施大打折扣。由于大部分农村教育水平落后,普法宣传力度不够,造成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农民甚至一些基层干部法律信仰缺失没有依法办事。其次,基层司法组织人力资源匮乏,那些法律文化素质较高的人迫于生活压力往往选择去大城市发展,驻守基层的寥寥无几。再次,民主法治普及不全面,很多农民不知道法律赋予的权利,更不知道该如何去行使和利用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很多基层民主机构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管理没有落实到位。
  三、完善新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建议
  对于新农村法律文化建设,并非单一方面的建设问题,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对此,应该主要从以下几点去努力:
  (一)努力夯实物质基础
  物质基础是法律文化发展的资本,只有不断夯实物质基础,给予法律文化发展更强的后盾,才能使其向更适应现代化需要的方向发展。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地基没有打好,上层建筑就犹如空中楼阁,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发展农村法律文化的关键。
  2.加快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不仅能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还能增强群众对国家及政府的公信力,为法律文化的建设提供物质基础的同时也拓展了群众基础和政治基础。(1)改进农业生产现状。第一,国家应该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扶持和科技投入,引领农民走规模化、机械化、生态化的发展路子。第二,不断完善水利设施建设,让农民“劳有所得”,实现经济利益的不断增长。(2)完善农民生活设施。第一,完善农村网络覆盖。只有不断完善农村网络覆盖,才能加快农村与城市接轨的信息化步伐。第二,加大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国家应该大力改善农村地区办学条件,大力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第三,完善乡村医疗卫生设施。乡村医疗设施,是确保农民“病有所医”的最为便捷的通道。


  (二)加快解决法律文化内在结构性矛盾
  文化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因素,具有超强的渗透力和感染力,人们的各种品格往往是在潜移默化之中逐渐形成的。
  1.解决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冲突
  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是法律文化内在结构性基本矛盾,也是主要矛盾。解决两者的冲突需要不断协调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之间的关系,注重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将传统文化更好地融入现代社会,逐步实现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和谐共存。(1)传承优秀的文化传统,保留民族特色。法律文化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必然体现着文化的一般特征,因此,传承人类的优秀文化,必定能带动法律文化的不断深入。在中华文化的发展长河中,应该尊重它的“自然流向”, 顺势而为;同时,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保留民族特色,才能让文化长河充满生机和活力,奔腾不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代代中华儿女长期的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历史的智慧和遗产,我们绝对不能忽视。(2)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的发展。“内生动力”固然重要,可是“外源动力”却是时代的指向标,是通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注重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并不是只回归过去,总结经验,而是在继承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借鉴其它地区优秀的文化内容和实践。   2.解决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与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冲突
  虽然,制度性文化因素与观念性文化因素的矛盾是客观和普遍的,但是这种矛盾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远发展,因此必须努力解决这种矛盾。(1)完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三农”立法。目前“三农”领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得已有规范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因此,应该坚持科学立法,选择事关“三农”长远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良性立法,并且及时进行清理、删除或修订,进一步完善各项涉农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三农”执法体系。第一,行政立法实施的关键在于行政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二、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和公正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第一,加强法律援助的广度和力度。律师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当前重点就是加强开展 “律师进乡村”的活动,争取为更多的困难农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同时加大财政对律师法律援助的支持。第二,让更多的法律人担任农村基层党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顾问,让其在处理具体的事务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让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实现依法领导,让村民自治过程充分体现民主法治,充分实现法律的运行实效。(2)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积极开展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一方面能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信仰,为新农村形成普遍守法、学法的氛围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有利于逐步解决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律文化,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进一步协调法律文化内在结构性矛盾。
  (三)加强民主体制建设
  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民主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的直接体现就是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当前农村一些地区面临的管理现状就是,一些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问题和纠纷过程中,常常以言代法,自我决策。因此农村的法律文化建设,不仅要强调法治的建设,也要注重民主的建设。
  第一,完善基层民主政治管理制度。当前,应该不断健全基层民主制度,拓宽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的权利。完善农村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对民主的制度保障,确保依法、公开、公平选举,努力实现民主与法治的和谐统一。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农村基层民主管理事项由基层组织组织全体村民集体讨论制定和完善。
  第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作为基层政府应该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制度,涉及关乎群众大事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信息等情况应该积极公开。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决杜绝涉农行政决策中的擅断专权和滥用职权,应该不断改进和完善涉农事项的决策制度,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减少和避免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努力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三,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当前,应该不断改进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三农”执法的监督机制,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健全民主监督管理制度,努力实现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监督体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协调配合,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完善综合监督保障体系,确保权力的正确、合法、有效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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