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民法论文

浅谈少数民族婚姻民间习惯法司法运用研究

2015-08-19 13: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婚姻关系中事实行为居多,所以在调整婚姻法律关系中遵从事实性尤为重要,经济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对符合社会主义公序良俗的习惯法予以认可,通过描述德宏州傣族民间习惯法可以找出其中有合理内核的实践,建议或以司法典型案例的形式予以认可,或以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认可,以此为德宏州婚姻法律关系纠纷的解决提供可行的路径。

  论文关键词 婚姻家庭关系 民间习惯法 德宏州 傣族

  社会规范要取得法律的身份,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国家制定;二是取得国家认可,法律制定的过程容易体现一元利益,为避免出现这种趋势,保护地方利益免遭中央集权主义的严重侵蚀,在法律生成机制上,保留“认可”这一方式为习惯法留有空间。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行为多为事实行为,所以在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遵从事实性尤为重要,即规范的设计不像针对法律行为那样,可以绝大部分通过预期设计影响行为的效力,经济有效的方法之一在习惯法中找出其合理内核,对符合社会主义公序良俗的习惯法予以认可,或通过司法典型案例的建立予以认可,或通过成文法以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可。现以德宏州傣族地区的善良习惯法出发,研究其对当地司法实践的补充性作用。
  德宏州傣族地区不同于西双版纳之处,是境内自始便分立为大小不同、各有政权、各据境域的若干土司。康熙二十一年(公元—六八一年),平定吴三桂后,各土司投清,清廷仍封以旧职,沿至清末,各土司不仅汉化程度日深,而且海外文化经缅甸不断传入,有的土司或其族属多有赴日本留学者,有的还参加了辛亥革命。民国成立,各土司依旧承袭下去。土司各自分立,所以中央集权的影响少,因此,德宏傣族的民间习惯法和西双版纳的习惯法有很大不同。
  一、习惯法中恋爱自由和实质的婚姻自由
  (一)恋爱自由和婚前性自由
  德宏州地区的傣族在20世纪初已有的社会学文献都有恋爱自由和实质的婚姻自由记载,恋爱自由的表现形式为傣族有“串” (即恋爱交往)的留俗,傣族青年男女有选择对象的自由,他们利用各种集会、赶摆、进集、婚农喜事、黄昏少女到塞外挑水等种种机会进行谈情说爱,然后三、五成群去“串”(交往的意思),有时“串”到数十里以外的寨子,到天明才回家。少女在婚前有性的自由(只要不怀孕即可,怀孕了主要由男方“洗寨子”,但已婚女子则必须严守贞操)一般的从15岁即开始“串”,这种习俗不受社会(包括父母)干涉,只要是双方自愿,就是有人看到也不加干涉。
  (二)实质的结婚自由
  订婚、结婚(只有土司和上层属官中有指腹为婚和父母包办的婚姻),傣族的民间习俗是父母不刁难阻碍子女的婚姻,而订婚在各方面都比结婚更自由,父母强迫包办的婚姻是极个别的,一般是个别的男子“猎少”(和姑娘谈恋爱)很多次不合意,此时父母会包办婚姻,不过一般比较少见。有时因为聘礼需要过多,男方一时无力筹措,也常好事发生波折,遇到这样情形时,也另有办法可使男女达到结合的愿望,一是以抢婚婚的方式完成结婚的手续,另一是以逃婚的办法避免女家的刁难。抢婚是一幕有声有色但颇富滑稽意味的喜剧,并非真抢,更多是做戏的意思,而逃婚也是这样,子女逃婚出去后,父母有的从逃婚者所去的相反方向追一下,有的连表面也不追了,老人来代替子女说情,一般也就同意,而且这时身价较低,父母同意补行婚礼即可。
  (三)离婚自由
  在傣族社会中,离婚之事也难免,不过,因为他们的结合是自主的,而一经结婚后,便离开父母迁出另居,组成小家庭,所以离异的事便比较少,离婚的原因,也较为单纯,造成傣族夫妇离婚的最通常原因为以下三种:(1)生活不调和,这包括了性情的异趣和性生活的不协调两个方面;(2)经济负担的不平衡。傣族家庭中,男女经济地位是平等而各自独立的,家庭中的生产与消费,男女双方均有责任,如果双方在生产或消费方面有不协调的现象,那就会影响到生活不平衡,终必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合作而离异。例如男女一方在生活上有浪费情况,或有不良嗜好,或对工作懒散,在这种情形下,感到不满的一方,便常可提出离异 ;(3)生活放荡或不贞。傣族男女间的社交虽极为自由,但夫妇关系一经确定,性的贞洁便极被重视。以上离婚的原因很类似我国婚姻法中判断离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非常具有先进性。
  二、结婚、离婚的过程和仪式简单

  (一)订婚
  在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情投意合,互相因送一些实物就称订婚。到十一月后“出旺”(拜佛念经的节日)结束,使可结婚。订婚相赠的实物,富者多为金银等饰品,贫者多是手帕、头巾等棉纺织品,数量多少不定,可是一定要送,否则不能算是订了婚。解除婚约时,“实物”可以返回。
  (二)结婚
  仪式很简单,做点使餐请客,并出老人念经(讲些好话)不拜父母,会餐后就可同居。
  (三)离婚
  傣族离婚的手续非常简单,男女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双方自愿离婚自不用说,就是一方坚持离婚,也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使可以离婚;女子因为经济既不倚赖男子供给,而再嫁又不受人歧视,女方是绝对没有不愿意离异的,所以为离婚而发生争执的事很少见,如果真有争执,那所争执者不是离与不离的问题,而是这一个木块上所刻的缺痕的多寡问题:傣族的风俗,离婚木块上刻一个缺口,但原夫仍保留要求赔偿结婚时用去聘金之权;要是木刻上刻着三个缺口,是表示原夫已决绝地和妻断绝一切关系,不论离异之妻改嫁与否,原夫一概不过问,亦不迫索原聘金,在妻方,当然希望取得三个缺口的木刻,可以减轻未来配偶的经济负担。男方主动离,则女方不用赔身价钱;如果女方想离婚,便跑回娘家去,男方请亲友到女方娘家接三次,女子回婆家则罢,如接了三次还不回来,就不再去接了,算是离了婚,但女方必须赔偿男方的身价钱,如果女方一时赔不清,就待再嫁时,拿新夫给的身价钱来赔偿,若身价银不赔偿,就叫手续不清,不能再结婚,只有赔清才能另嫁,另外,离婚时女方的婚前财产可以完全带走,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可带走一部分,但公婆返留下来的和赠送的财产不能带走。


  三、家庭财产夫妻共有,但允许私房钱的存在,婚姻中双方角色分工明确,对家事的处理有平等的决定权
  傣族家庭中男女(夫妇)双方在家庭中地位是平等的,这种情形的造成,是由于男女双方在生产上的收入和生活上的消费基本上是均等的,在傣族劳动中性别与年龄的分工有严格的界限,男耕女粮是傣族的传统,解放前仍保持得比较明显,田间劳动主要由男子负担,女子只参加插秧、薅秧和割谷以及种菜园等,而犁田、挖沟、打绸、堆谷女子不参加,因为习惯限制女子参加更多的田间劳动,如说女子犁田“牛会哭” 、“谷子不长”等,其实质是保护女性避免其承担重体力劳动。在傣族社会中,女子皆可独立生活而不必依靠男子,社会上对女子没有歧视或压迫的不良传统,兼之家庭生活简单,妇女不至为处理家务花费过多的劳动,因此,女子在家庭中的经济生产能力,便不弱于男子,一个家庭小,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妻子在支配家事及掌握家庭财产权与丈夫处于平等的地位了。
  傣族夫妇在经济上虽然是共同生产合作消费,但在对家庭助产的支配权和隶属权方面,却有一个传统习惯,谷米牛马,除供家庭食用外,若有多余向外出卖时,所得的钱归丈夫所有,妻子不能分得,猪鸡鹅鸭,则是妻子的财产,丈夫不能侵占。谷米牛马这类大宗财产所以要归之丈夫,是因为凡对政府和土司署的一切负担,都由丈夫负责,妻子可以不管。此外,妻子在赶集之日,或有佛会等时期,摆一个小摊,卖点生果食物,所得的盈东,也便是妻子个人的私房。在此种情形下,所以妻子的私房积蓄,往往较丈夫为多,一般常情,女子对金钱的花用,较男子省俭,所以,该地有句俗话说,“男无女,三年必为丐,女无男,三年可做摆。”意思是说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经济上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则家庭的收入与支出,基本上平衡;若男子单独生活,入不敷出,三年后将流为乞丐;若女子单独生产供自己个人消费,则入多于出,必有积蓄,三年后可以做大的宗教活动(做摆),所以可以说,傣族夫妇的地位是对等的,是均衡的,是实在上的平等。

  四、对侵害婚姻关系行为如通奸的处理手段比较温和
  通奸行为如果被女方之夫或其兄弟叔伯们发现,其有权将通奸两人杀死不算犯罪,如果只杀死一人,则被社会上指责处理不公,这是解放前司署规定的,但很少发生这类凶杀案件。一般是通奸的男方承认错误,提出改正错误的保证,然后出三百元卢比的罚款就算了事,如丈夫不接受就要进司署吃官司、坐牢。因为婚姻自由,所以发生通奸后可以选择离婚,加上傣族全民信奉佛教,所以不存在激烈的报复手段。
  五、结论

  傣族民间习惯法中婚姻自由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一致,也有婚姻自由的长期实践,且对于类似彩礼的赠予与回收,实践中秉承了自然债务的性质处理,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的法理精神不谋而合;此外,离婚手续简单,而且不与上一辈同住,所以不会有因上一代关系影响婚姻的说法,离婚原因注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强调个人自由,与我国婚姻法判断离婚的理由以感情破裂为标准的原则高度吻合,对离婚男女实践和习俗均不歧视;还有,对与有配偶一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处理手段温和,采用过错方精神上抚慰受害方(“洗寨子”)和对其经济惩罚的手段。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