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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研究

2015-08-04 09: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红水河流域地处我国华南地区,是我国目前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地区之一。但该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之相应的是生态环境也不断遭受到破坏。本文指出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华南地区公众的生活质量,为保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必须强化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法律治理。

  论文关键词 红水河流域 生态环境 法治建设

  红水河是珠江流域西江水系的上游干流河段。它是广西的母亲河,孕育着近三百万各少数民族人口,同时也深刻地影响着珠江三角洲六千多万人口的生活质量。红水河是我国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得最好的河流之一,但生态环境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保护红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不被过度破坏和保持我国华南地区公众生活的健康发展,防止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必须加强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研究。

  一、红水河流域概况

  (一)自然环境条件
  红水河自西向东横穿广西中部,全长659KM,流域面积43790KM2。流经云南、贵州、广西、广东等4省区59个市县。红水河流域地处亚热带地区,降水量丰富,植物种类繁多,气候温暖湿润,人居环境优美。地势由西向东逐渐降低,地质地貌类型复杂多样,以山地为主。 山高林深,洼地闭合,暗河较多,有些地区石漠化严重,森林覆盖率低,生态环境较为脆弱。
  (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红水河流域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不少地区还处于相对封闭落后的小农经济状态;境内矿产资源丰富,但开发能力不足;大部分地区工业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含量不高;红水河水能资源丰富,梯级开发建成了龙滩、岩滩、大化等国家大型水电站,改变珠江三角洲地区以清洁的水电为主的能源结构,从而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现状

  (一)水力资源开发引起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红水河的梯级水力发电开发造成了近二十万的库区移民,而移民的搬迁和安置需要开垦大量的荒山荒地建房、修路等,造成了较大面积的植被破坏和严重的水土流失,破坏了原有的生态平衡。 另外,由于水土流失导致了许多的地下河入口被堵,同时几个大型水电站的高蓄水位淹没众多的地下河出口,这些都加重了电站库区周围弄场洼地的内涝灾害。如大化水电站的库区,影响了周围弄场洼地的排水,使原来1-2天可以排干的积水,现在至少要半个月左右,每年受淹土地约为300公顷左右。
  (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红水河流域处于喀斯特地貌山区,大部分地区石漠化严重,植被覆盖率低;一些地方挖山采石、开采矿产资源出现了大面积土地地表土质松散、砾石遍地;近几年来,在红水河沿岸修路、违规建房的情况比较严重,形势令人担忧,等等。这些问题使水土流失情况加剧,致使红水河成为广西泥水含量最高的河流。以都安站为例,其多年平均悬移质流沙含量达0.82kg/m2,悬移质输沙量5210万吨,悬移质年侵蚀模数453t/km2,是同期西江流域梧州到站年侵蚀模数212t/km2的两倍多。
  (三)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严重破坏了红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
  红水河流域境内河池市南丹县、百色市平果县是我国有色金属之乡,境内建设有大型的有色金属加工企业,废弃物排量很大。由于一些矿产企业开采技术相对落后工业废水直接排入山沟河道,而且产生粉尘浓度相当大,对大气污染严重。同时,大量的矿产资源开发致使大面积林木甚至原始森林被毁, 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大化岩滩的大理石开发,红水河的奇石采掘、挖沙等使红水河大化段水质环境变坏趋势加重。
  (四)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经济活动对环境影响增大
  1.人口数量逐步增加,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随着人口数量的逐步增多,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环保基础设施的缺乏以及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直接倒入红水河及其支流现象还非常严重;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制品不断渗透入地表下污染了地下水,也影响到红水河水质。
  2.养殖业、工农业等产业发展造成水体污染。红水河流域主要是农垦区,工农业发展相对落后。养殖业发展相对繁荣,其中畜牧养殖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有的还没有得以有较的处理和利用就被排入到红水河;而红水河及其水电站库区的水产养殖业所投放饲料对红水河的水质也产生较大的影响,等等。红水河流域属我国华南欠发达地区,工业发展技术相对滞后,有的企业废水废气废物的排放离国家标准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有的企业甚至乱排乱放。

  三、当前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滞后

  (一)缺乏一部环境保护的区域自治独立法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及各省、市的环保法规有许多不足之处,缺乏内在的整体性和优化的系统性性,忽视了需要重点保护的南方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特别是对我国华南地区人民生活质量、经济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红水河流域。
  (二)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出现多头执法
  当前,在红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领域中存在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主体分层次的行政执法体制,各机关之间的相互扯皮、相互推诿,导致执法秩序混乱,无法保证执法的权威性。
  (三)缺乏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当前在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中,某些企业虽然还存在排污不达标的现象,但由于给地方财政有一些支持,就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在行政执法由于部门利益的思想作祟“以罚代刑”情况频频出现,等等。环保执法监督不力,影响了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生态环境保护侵权案件司法审判公信力不高
  当前,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保护工作做得并不到位,特别是基层的司法部门,对环境污染的诉讼案件不愿立案受理,市、县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特别是有时候受当地党委政府的干预,审判的质量不高,无法保障被侵害主体的合法环境权益。



  四、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建议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我国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国广大的西部、南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进入新的阶段,维护红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同时也保护珠江流域人民生活生产安全,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一)完善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
  我国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实行,是我国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的一部法律,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统领作用。但红水河流城具有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它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具有特殊性,因此各省、市、县必须根据环保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对于红水河流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制定可行性的发展纲要;对于石漠化严重的地区,要健全退耕还林补偿制度,完善各项支持和奖励植树造林,打击滥砍滥伐的地方性法规;不断规范红水河及其电站库区水产养殖行业的饲料质量投放标准和养殖规模;重视河池市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制定科学严谨的规章制度,推动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同时要针对建立的农业生态示范区进行立法;要健全完善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排废标准和制度;要建立红水河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对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金和项目的支持。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完善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二)改革当前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
  我国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强调说,目前环保系统的肿瘤,并非执法过滥、而是执法偏软,不作为。副部长潘岳说:环保部门必须铁腕执法,不折不扣地把新法落实到位。
  1.提高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的生态保护法律意识,明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限。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不可为”的原则,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持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2.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依据“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执政,做到主体法和程序法全部到位,不能重实体,轻程序,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体现人性化的管理,保证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做到每一次执法都公正、公开,经得起考验。
  3.增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红水河流域环境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整个华南地区公众的生存质量,意义之重大可想而知,因此必须加强党委、政府的监管职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加强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要建立微信举报平台,动员全社会力量与环境违法行为行为作斗争。
  (三)加强对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
  司法保护是生态环境侵权事件最后底线,如果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案例相互推诿扯皮或审判不公,那么红水河流域的环境侵权行为便容易转化为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范围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加强对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1.必须明确红水河流域各市县之间的环境保护侵权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权限、立案标准,做到环境保护方面的案件能及时、公正审判。对于相互推诿、拖拉审判的行为要追究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责任,影响重大的案件实行领导负责制。
  2.司法机关应当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现阶段,由于环境资源不断受到破坏,侵犯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而人们的环境意识增强,依法维权的理念不断提高,致使涉及生态环境的案件逐步增多,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越来越重,再加上生态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复杂性,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用大量的自然科学知识,因此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这样会更加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质量。同时应创建“检察机关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信息交流反馈、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
  3.改革司法体制,切实保障司法权独立。特别是专门设立的环境保护案件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法庭,其财政权和人事权要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实行垂直管理,保证案件在起诉、审判阶段排除干挠,做到及时、公正,彰显司法权威。
  (四) 加强环保的法治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法治建设的参与度
  现阶段依法治国已成为我们社会治理的常态,依法治理生态环境理念必须进入千家万户。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传统的理念就是以“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理论价值观为基础,因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共同的家园受到了极大的破坏,为了保护我们的母亲河,养护我们的一方水土,我们要大力弘扬“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提高对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
  1.加强生态环保法治教育,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对公众的环保法治教育,提高公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核心价值观,使广大群众认识到自己是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且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提高红水河流域各社会群体的生态环境意识,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大力推广农业科技,调整产业结构,创新管理方法,倡导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同时大力宣传环保知识,改变生活观念,减少污染排放。
  2.扩展环保治理渠道,构建全民参与环境保护行动体系。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不能只有专家、官员和少数开发商,他们常常因为某种原因而妥协,但是公众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受到影响的区域必须参与进去,保护自己生存的环境。
  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实现重大生态环境保护事务公示、听证、专家咨询学众参与制度的建设。完善红水河流域环境保护信息网站,推行环保政务公开,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政策法规、项目审批和案件处理等环境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二是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机制。在建设项目审批时,将公众参与作为重要审查内容之一,并将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在网上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建立公众参与监督举报机制。以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为平台,聘任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员,密切关注本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积极检举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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