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着城镇化进程,在这个宏大的进程中,土地被当作经济增长的强力引擎。城镇化需要征收城市周边大量的农村土地,意味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征收和拆迁的过程将强制剥夺农民唯一的生产资料,于他们而言,意味着失去住所和职业,今后将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本文基于实地调研的背景,总结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论文关键词 征收 拆迁 社会调查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经济的进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扩建也随之而来。此次社会调研,本小组就组员所属镇的拆迁情况进行了访问以及分析。调研中小组成员走访了两个街道50几户村民。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向已经以及将要被拆迁的农户征询他们对拆迁的看法。经过数据整理与分析,本小组认为拆迁作为城市化进程的必要途径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与慎重,只有当权者设身处地为民谋利,居于弱势的农民用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才能让农村百姓在这场居于下游的谈判中获得利益最大化。
一、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经过实地走访与问卷调查,小组概括出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一)评估公司地位不中立
拆迁项目落实之后,政府聘请评估公司到各拆迁户家中对其房屋进行评估,根据房屋所耗建材、人工以及装潢程度估算出补偿金额。本小组通过调查问卷统计出拆迁户中有70%的村民对评估公司提供的补偿款金额不满意,60%认为价格被低估。甚至有不少拆迁户认为地方政府与拆迁评估公司存在交易,评估公司通过向拆迁户压低补偿价从而多拿提成。虽然这些仅仅是拆迁户的猜想但也可以反映出评估过程存在猫腻。本小组了解到虽然评估公司的选择是由摇号公证决定的,但实际上摇号之前的备选名单是由政府内部指定,农民代表无权推荐评估公司候选名单。在实际拆迁中,不少农民反映,因为拆迁项目多,还会出现一个评估公司人员不够从其他评估公司抽调人手进行评估的现象。
本小组进一步调查发现:评估结果更加强调的是房子的物理空间,对房屋本身的建造质量和装潢水平,只是进行大体估计。这使得许多刚刚建房装潢没多久的农民家庭非常不满,拿到的补偿金甚至抵不上当时建造所需的人工费和装潢费。同时,有些拆迁户在极短的时间内将自家的平房改建成了楼房,这样就可以以较少的钱换得更多的补偿金。虽然拆迁细则中明确指出,在征收公告发布后进行的任何违章建筑与装潢原则上均不予以赔偿。但是,由于消息的不公开不透明,有些农户通过内部关系获得有关拆迁的消息,在第一时间开始突击建设与装潢,而评估公司大多对此不追究,仍然赔偿,这就助长了农民乱造违章建筑的势头。所以说,评估的不合理不严格导致了大量的利益冲突,致使拆迁户不满意政府的补偿。
(二)被拆迁户对于拆迁后补偿细则要求不统一
村集体组织拆迁后,会在农民腾房之后的3到5年内落实安置房的建设。然而对于安置房的面积如何分配,哪些人有资格拿安置房成了棘手的问题。本小组在调查采访中获悉,该村每人均能拿到70平米的安置面积,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可凭独生子女证拿到两人的安置面积;对于育有子女二人的家庭,若子女二人均未婚配,则可以拿到两人的安置面积。有争议的是对于生育二子的家庭可以拿到三人的安置面积以及对于在拆迁地有房屋无户口的可以获得等价房屋补偿金的三倍。如此高昂的补偿金引来其他村民的不满。农村宅基地法律上不得买卖但几年前私下里的交易得到村委盖章后就轻松完成,如今村里遇上拆迁,原先的卖家反悔之前的买卖,也导致农民之间纠纷不断。
拆迁本就是一个规模浩大的工程,如何赔偿也是众口难调,拆迁赔偿细则不仅需要事事俱细,更需合情合理,毕竟拆迁之后农民失去了安身之所,总不希望祖祖辈辈留下的基业,子孙视之不甚惜,举以予人,如弃草芥。
(三)拆迁的过渡阶段耗时长、无保障
在拆迁的实施细则中提到在腾房之后3到5年,安置房会得到落实。实际上按照规定政府应在2年之内交安置房,减少被拆迁户的房屋租金损耗,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首先近几年来调研地多处进行了大面积的土地征收,导致被拆迁户数以万计,出现前一批人还未得安置,紧接着下一个拆迁项目又开始实施,安置房的进程缓慢的现象。对于70岁以上的老年人来说,举家搬迁已经不易,更要在条件差的出租房度过3至5年时间更是不愿意。调查中本小组了解到,村集体会优先建造老年人的公寓,让他们尽早入住。老年公寓虽好,但缺少家人的照顾,对老人生活起居多有不便。
还有一个惹争议的问题便是房屋租金的补贴。每月每人补贴多少钱,逾期不交安置房,补贴金额需要翻倍,但究竟是1年后翻倍还是2年后翻倍,又是各地各有不同。照理来说,调研地每年都有几十万的被拆迁户,按照经验累积也应该有了全面的合理的统一的补贴政策。然而,事实是各地各镇各村,补贴款参差不齐,有些村庄村民可以一年不工作仅靠补贴生活就绰绰有余,而有些村庄的补贴甚至无法负起租金。这样不同的标准,不合理的补偿也是导致极端事件时有发生的原因之一。
“城中村”改造的一大原因是由于村庄中人口杂乱,流动人口密度大,极大影响社会治安。但一旦启动拆迁,原住居民也转变成流动人口,从而造成了更大的人口流动,有违初衷。过渡时间长,租金受限,使得流动人口的生活和安全都无从保障,农民的生活品质将深受影响。政府的官员们可以大手一挥,部署他们的城市蓝图,为其政绩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但是只求安居乐业的百姓真的经不起这样的折腾。
(四)强制拆迁的暴力事件
钉子户的极端反抗的确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以及血的教训,但闹剧仍一幕幕上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从体现。2011年,新条例的颁布明令禁止了强拆行为。可99%愿意拆迁的人对1%不愿拆迁人的对抗屡屡发生,我们该怎么保护少数人的权益?如果将钉子户断水断电断路的不是拆迁人,而是那99%,那么1%又该如何维权?正如陈宝成发问:“如果10户里有9户同意拆迁,我的房屋就要被拆掉吗?”没有人能回答,他们已经用实际行动告诉了他答案。强拆的背后,是上位者缺少与下位者平等的谈判,也欠缺合理的解释,只用一辆推土机来解决问题。
(五)信息公布不及时,拆迁工程不公开不透明
在城市化进程中,有时缺失政治权利会导致公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公民无法参与城市规划和他们赖以生存的社区的规划,在城市规划、政府的拆迁许可等程序中,公民缺乏知情权和有效的公共参与。本小组在调查中发现,正在实施拆迁的村庄,除了贴在道路两边动员拆迁的横幅以外,根本没有有关拆迁的公告与通知。有位村民告诉本小组成员,有关告示一经贴出,不逾半日便会被工作人员撕除,大部分村民都不会看到。更甚,就连村民大会开始与结束的时间,大部分村民都表示不知情。农民当然不希望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自己的心血尽数出卖。
二、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建议
(一)针对评估公司地位不中立的解决方法
首先,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及补偿主体。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补偿原则就必须确立。确立公平补偿原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是现阶段公民私有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依据公共利益发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政府是唯一的补偿主体。
其次,增加对房屋拆迁补偿覆盖范围。补偿范围应该扩展到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安置费用以及其他预期受损利益纳入其中。并且在法律中明文规定,降低评估公司的任意性决策。
最后,完善房屋评估机制。依据各级乡镇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房屋拆迁的补偿包括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理位置、用途性质等方面的考查。但是房屋的新旧程度和建筑结构却不是明文规定必须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评估公司可能对这两方面有适当的考虑,但缺乏具体的结算方式,比如折旧率如何计算等实际操作问题。为了提高评估机构评估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应当增加仪器检测,使评估更细致,减少评估员的随意性因素。
(二)针对拆迁过渡时间太长的解决方法
首先,合理做出各地区土地利用规划,上级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再予以批准。程序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发放许可证时严格审查,不得对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发放也不得对未落实安置房源的拆迁项目发放许可。
其次,各地政府要按照“推行先建安置房、再实施拆迁”的原则,对安置房的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规划审批、用地安排、建设手续等给予优先考虑。已开工建设的要明确拆迁户安置房源具体位置和竣工交付时间。超过过渡期尚不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要增加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补助费。
(三)针对暴力拆迁以及政策不透明的解决方法
之所以会产生暴力拆迁,其实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决策不公开不透明,公民基本的知情权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对于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涉及到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事项时,更应当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只有让权力暴露在阳光之下,让民众真正参与到城市规划以及家园建设的决策中去才能真正意义上缓解官民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在此,本小组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是欧美国家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同样出现了大规模的城市更新现象也伴随着弱者权利受侵害现象的发生。大量的社会抗议运动和事件与现在国内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了解决此类社会矛盾,城市规划的公共参与制度由此应运而生。不仅缓解了社会冲突,同时协调了政府、开发商以及拆迁户的经济利益。
当然现在的难点就是如何构建一个完善且合理的公众参与机制。是否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公平呢?公共利益的要求能否让这1%做出牺牲呢?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与分析。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加大公众对政府的决策参与度是一个合情合理的趋势。对于公民来说,进一步提高公民的主人翁意识,依法维权,依法参政议政是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对于政府来说,思考何为倾听民声?着眼现在问题出现时听百姓反映问题是倾听,着眼未来在统筹兼顾中听百姓建议也是倾听。而现在所谓的阳光政策,公开透明只是发布一张通知、一张公告,用命令的口吻下达上级的指示,这是远远不够的。农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不仅仅是完善司法制度,更重要的是在政治和行政层面上来加强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结语
在城镇化过程中,凸显了拆迁所带来的各种典型问题,比如信息公开度不够,过程不透明等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除了在决策过程中要民主化之外,最重要的是加强立法,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民合法权利有法保障,维权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