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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给我国旅行社经营带来的机遇探讨

2015-06-08 11:4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2012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场馆开放、旅游资源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于《旅游法》的实施会不会对旅行社造成冲击,个人认为冲击肯定是有的,但机遇大于挑战。因为《旅游法》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旅游市场,来重新调整旅游市场的利益格局,从而使过去的拼价格转移到拼品质上来,因此,对那些小型旅行社的冲击是相当大的,而对于一些大旅行社,我想更多是的挑战,对于我国旅行社行业更是一次难得的机遇。

  一、促进我国旅行社集体转型升级,优胜劣汰

  根据2001年新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要设立一家旅行社首先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次要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最后要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就可以了。就目前中国旅游市场发育状况来看,旅行社行业仍属于对从业者资质要求较为低端的行业,在资金、设施和专业技能方面的要求都不算高。而正因为旅行社的进入门槛较低,导致旅行社数量众多,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国内大小旅行社超过4万多家,其中年接待量达到千万以上的不过5000家。而余下的3万多个旅行社中,还有超过40%的企业完全不具备地接能力或者接待能力很低。《旅游法》将旅游业的行业标准提高,使旅游业规范化程度不断加深,因此实力较弱、规范化程度不高的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危机。若不想被行业淘汰就得改变经营模式加大力度研制高端品质旅游产品,促进自身的转型升级。

《旅游法》给我国旅行社经营带来的机遇探讨

  二、促进旅行社经营模式创新

  目前旅游活动的经营是地接社把设计好的产品交给当地代理社,代理社重新加价给了组团社,组团社再加价给了游客。不难看出传统旅行社的运作模式已暴露出诸多问题,旅游市场急需新的商业模式来打破僵局。而新出台的《旅游法》的标准下必定促使旅行社经营模式的转变。例如北京国际旅游汇是以平台商的角色采取与全国各大地接社资源的强力整合。通过整合,让整个旅游消费环节当中的直接服务方地接社与消费者通过该平台无缝对接,从而成功粉碎部分旅行社的中间拔皮环节,把利润返还给地接社及消费者。同时,北京国际旅游汇平台还将负责整个旅游消费过程中的全程服务监控,采取先行赔付的模式保障消费者旅游全程中的满意服务。同时成立自律联盟,强化横向联系,让游客真正体验专人专线专业的‘一对一’服务。这正符合了新法对旅游产品高品质的要求和精神。

  三、提高旅行社产品创新的热情

  《旅游法》的实施将促使消费者从关注“价格”转为关注“价值”,这对旅行社的专业性、产业设计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往由于行业普遍陷在“价格竞争”的怪圈中,造成产品创新乏力,不同旅行社的产品差异化程度不高。然而新法的实施更激励了旅行社对产品创新的热情。

  四、提供了良好的行业法制环境

  《旅游法》内容丰富,以法的形式确立了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条款。甚至还对旅行社经营行为、旅游经营违法行为处罚、旅游者权利救济等方面作出了详尽规定,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而该法出台前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旅行社条例》等法规和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和行政规章。但这些规章地区性质比较强烈,难以适应旅游行业跨地域,跨行业的发展。新法出台后结束了我国旅游业长期以来没有综合性法律保障的局面,解决了市场规则缺位的问题,更好地平衡了旅游者和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1] 黄娅,严兴.我国小型旅行社的经营模式[J].中国商贸, 2009(5).

  [2] 孟凡哲.旅行社承包挂靠问题的诱因分析与法律规制[J].旅游学刊,2012,27(4).

  [3] 广东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M].广东旅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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