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形成,国内经济发展已然步入了全新转型阶段。有效的法律保障,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基础与前提。就国内市场而言,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都属于规制市场相关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核心法律依据,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联特质,对于未来国家法律落实和践行而言,意义非凡。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对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予以详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关系研究分析
市場经济是我国独有的一种经济体系,对于国内市场发展和转型有着巨大促进效果。就市场经济发展而言,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制市场经济活动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两者之间既有关联,又有一定的不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都是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条不紊运行的“法宝”。
一、相关概念论述
(一)市场经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是最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一种经济制度,其特征理念涵盖了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企业竞争的公平性,市场可以获取人才竞争的绝佳时机。
其次,从根本上维系各方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
再者,各企业以合同为基准去从事各类经济事务,国家将法律法规视为经济行为控制的核心手段。
然后,经济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始终通过市场控制能力予以自适应调控。
最后,在赋予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全面强化各行业领域的内在创新动力。
(二)民商法
从字面上去理解,民商法即为民法和商法。国内现行体例为民商合一,民商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影响就是微观调控。简而言之,旨在调控和处理统一进行单一经济活动的不同经济体系相互之间的利益相关性。现在,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统一配合工作持续推进,但民法和商法着力点不同,民法的作用在于达成市场经济背景下各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自治,而商法的作用则是在于保证各类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三)经济法
尽管经济法基本理念由来已久,在很多明文规定中都有标注,但经济法建立时间不长,这就造成了就经济法创建一般都遭受市场经济各类内外因素的交织影响,经济法的主要含义饱受各界争议。经济法的创设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作用便是对国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应该了解到,经济法实则是所有管控与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合称。简而言之,经济法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填补民法适用市场经济时,在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漏洞,经济法体系结构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提升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体控制效率与质量便是经济法存在之价值。
二、基于市场经济的民商法和经济法不同点
(一)调节目标的不同
需知,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落实,一般要面对诸多差异性,前者所面对目标为对等,主要是对各类保护目标关联性予以描述,以财产关联性、人身关联性等最具代表性。处在经济法条件下,核心调整目标即为针对国家市场的综合运作在经济环境下的关联性,主要囊括了国家和企业以及企业相互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公共经济联系,但往往人身关系的调整不在其中。
(二)调整手段的不同
分析经济法和民商法,调控手段的不同也是主要差异。其一,就经济法而言,关于调控目标的法律行为落实,此时多样性特点和整体性特点双向突出,与此同时,也涵盖了一定的社会特点与激励特点;其二,就民商法而言,它的落实更加注重目标调控,调控侧重点放在了分析各调控关联目标之间的联系调整层面,之后在此基础上使得不当行为、实践等获取相应补偿和优化,主要体现的就是社会个体特征。
(三)关联对象的不同
就民商法而言,关于企业自由人、法人、管理部门等所涉主体,所面对的落实目标具有统一性、对等性特点,这主要是因为此类目标之间的等级管理关联性、层次管理关联性缺失。但是经济法所面对的目标却和前者迥异,由于目标多样性,也就是说不仅包含了国家部门和社会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同时也涵盖了公司、个体经营商户和社会自由职业者,因此经济法所面对的目标具备多样化特质,并且会涉及到社会全阶层,具体落实期间通常都不能保障所有对象的地位统一与地位对等。
(四)整体内容的不同
民商法所阐述的重点内容,即为针对各个民商法适用对象、权益、职责、义务等予以限制,而在法律规定中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票据法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设计的相关重点内容上,标准化概念指出了经济法应维系市场有序、有效运行,且针对经济纠纷、矛盾等具备标准化管控结构和规章条文,也就是市场垄断和市场经济进步与优化等各方面的规则。
(五)社会效力的不同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因为各自价值定位不一,所以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社会效力与价值体现自然有着显著差异。民商法社会效力,体现在维持商品交易公平上。民商法被定性为服务于民众、服务于全社会的一种法规类型,民商法社会效力是维护民事主体目标权益,法律作用范围狭窄。经济法则不同,根据其法律效力差异性特点,涵盖了民事和刑事两大类,并且所覆盖的整体有着多样性特点,整体社会职能、方向等也相对宽泛。
(六)价值取向差异
基于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理念下,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快速发展。旨在夯实此种格局,首先要做的便是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创设出经济资源科学分配、财富划分均衡的社会进步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经济两极化状况的出现,推动和谐社会构建进程。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在具体运作流程中科学落实,体现出了国家、社会、个体等不同对象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侧重点在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权益,契合于我们国家的整体价值取向诉求;民商法与经济法不同,民商法侧重点在于维护社会个体权益,其执行优势尤为显著。民商法和经济法相融操作,可以有效协调和完善国民经济资源,对整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有着巨大推动作用。
(七)社会关系调整差异
尽管民商法在财产分配、个人交易以及权力维护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相应的却遗漏了市场经济整体发展,这不利于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期间自治、契约等相继得到优化,推动社會经济发展的效果有目共睹,但过于追求个人利益的弊端却开始显现出来,同时便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出现,最终造成国民经济两极化发展,之后亦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基于此类背景,民商法单一调控过程中,过多体现个人利益价值,这是很难实现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只会徒增社会矛盾,和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目标背道而驰。追本溯源,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经济法本质所致,由于它主要是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注重社会经济关系调整,消除个体权利本位对社会整体经济发展产生的不良影响,处理个体私利和社会公利之间的矛盾,推动经济平稳发展。因此以民商法调节方式与经济法相结合,这样的干预模式才最行之有效,才能持续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联系
(一)二者内容相似性
就民商法和经济法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二者内容上的相似性最为突出,由于两类法规都是国家明文法规,同时也是为了优化国家监控手段而出台的,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差异性始终都是服务目标差异和服务职能差异。通常而言,经济法服务宗旨即为立足于国家整体角度,对经济资源进行有效分配与科学优化,此为维护各方权益的主要手段;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此处的分歧甚是明显,民商法所维护权益的主体方是社会个体,继而达成对整体市场经济的相关权益管理,但过度关注和维护个体权益,会给未来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威胁。相对来说,经济法太过注重对市场价经济的宏观调控,遗漏了个体目标的权益管控。
(二)二者都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都为国家发展提供保障,立足这一层面,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整体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但从个体角度予以分析,二者的保护目标、服务目标没有差异,由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获益对象是一般公民,这也深度阐释了我们国家诸多法律之间的互通性,一旦受害者权益受损,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落实,都以个体利益维护、组织利益保障为核心目标。
(三)二者相互补充
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具有互补性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民商法和经济法均可保证调整能效,之后在此基础上达成市场资源合理分配的目标。诚然,就经济法而言,经济法管控范畴宽泛,主要是综合管控经济市场,将国家整体管控视为重点,基于此来保障经济法对整个经济市场的主动调控能效。还有就是,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相互融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调控效果极佳,两者之间通力协作,必定会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从经济法和民商法差异性层面和关联性层面予以审视,二者建立目标都是为了促进国家不断发展壮大。
(四)二者价值观相同
中国经济发展和国外其他国家的资本主义社会有别,我国更为注重资源平等划分、贫富差距缩小、社会矛盾化解,由此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稳定、有效的发展。民商法执行和经济法执行,无论是哪一种法律法规的践行,均以社会主体性作为基础,在维系社会和市场的公平、协调、效益优化等层面都发挥着巨大作用。因为经济法有着均衡经济运行的一般化特点,在一般运用环节,以宏观调控为手段,继而干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和未来社会经济发展走向,以合理的模式去介入调整,改善经济快速发展中滋生的一系列问题,实现合理、公平的社会财产分配。民商法的出发点是对民事责任予以规范,对社会个体权利、个体利益予以维护。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都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有序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定,所以立足于市场经济发展下的社会关系维稳层面来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执行功能价值是一致的。
四、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完善举措分析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法完善措施分析
首先,做好行政立法完善工作。若想建立优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确立与完善就显得势在必行,由此方可深度规范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管控,保障市场良性竞争,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最近几年,国内经济领域的立法已多次对外公布且颇见成效。但因为经济法确立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全权负责,对专业领域没有深入研究,最终造成立法质量低。部分行政机构旨在将执法权“收入囊中”,造成很多机构重叠管理现象存在,当出现违法犯罪情况时,涉事机构互相推诿,继而就会接连发生职责不明、责任模糊的情况。还有一些法律制定时,过度追求理论依据,导致实践执行能力弱化,执法机关在实操阶段随意解释法律的状况屡见不鲜,执法尺度一时一个样,造成监管矛盾和监管冲突的出现。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之前存在的相关经济法规条文已然不能满足现在的经济发展需求,亟待修订整改。
其次,与宏观调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市场经济优缺点并存,自发性和盲目性缺陷甚是明显,所以要求政府一方要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去适时干预经济。现在,我们国家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型期,新的市场经济体系有待建立健全,既往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尚未根治。此类情况便意味着宏观调控一定要有持久性,从而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业结构再升级,促进国家货币政策和基金政策的相继完善,使内需得以扩大、使市场得以开拓,此类宏观经济行为均要依靠法律来做支撑。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完善措施分析
社会经济日益进步,民众生活方式上的变化可谓天翻地覆。民商法始终都是维持和社会经济秩序相辅相成、和平共处的关系。在现阶段,民商法务必要加以改变,唯有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成为“适时之法”:
第一,创新法律观念。要及时转变裁判法学观念,形成新型的法学思维。要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提出一系列的可信性管控措施,及时按照市场基础性变化规律等,对法律体系做出有效调整和优化。市场经济发展,客观层面上要求商品生产经营方要突破人身依附限制和等级枷锁限制,拥有独立人格权力,按照本体意愿去自由参与到市场竞争活动,在交易中保持相互平等的状态,以自愿协商来达成契约,继而完成商品交易的整个过程。
第二,做好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的改革工作。以积极有效的变革让民商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体系,尽管法律各部门之间会存在责权归类,亦或是存在复杂部门关系,但一定要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实情,及时改变政府职能,让此类职能可以助力市场经济调节,由此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条不紊发展,在市场经济中优化执法机构自身法律法规和条文规章,使其可以从容面对复杂市场关系下衍生了一系列复杂问题,推动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第三,全球统一。当前时代是信息化时代,网络拉近了国与国的距离,让国家和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频繁,尤其是全球一体化趋势下,如今民商事等活动在网络的作用下开始日益普遍和共通。民商法处在该类环境之下,需要立足于全球经济角度,法律观念和法律标准务必要和民商法达成统一。应该了解到,不同国家之间的风俗、习俗以及法律条文各不相同,所以各个国家的民商法要按照实际适用环境做以调整,但最终都是根据大同小异的脉络向前发展。
第四,隐私保护。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民商事活动中,交易双方彼此通过网络沟通,但在沟通时难免会涉及到隐私问题和利益问题等,此类信息发布会涉及到信息发布一方。基于上述所言,关于信息所有者的保护,民商法自当要发挥功用。民商法及时调整对象,这和周边环境的发展趋势密切关联,现在的民商法处在信息化时代中,必然就要对民商事交易双方在信息交流时的若干行为予以良好规制,从而最大限度上彰显出信息交流作用。
第五,范围拓展。民商法需要给予信息提供者更多权利,之后在此基础上创建较为完备的民商事信息库,这是一种保障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表现,是维护他们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现阶段的信息过还有待优化,要以域名的形式应用在民商法内,域名目前为止未能真正体现民商法具体定义,拘泥在虚拟地址层面。域名是信息化时代的科技产物,民众网络信息交流过程中,通过域名去搜索与访问,通过网络去查询所需信息。所以域名便是信息沟通、信息传播的有效渠道,域名已然成为了一类商业符号,诸多商业行为可以借助网络达成关联,最为常见的就是商标注册行为以及知识产权行为等。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以互联网作为发展平台可以提升企业竞争力,域名是商场竞争中决定胜负的筹码。基于上述所言,民商法一定要对域名加以保护,从而更好更优的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性,经济法功能体现在维持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协调稳定上,我们要正视经济法和民商法二者之间的差异性与关联性,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这两种法律可以相互适应、相互配合、相互作用、一同显效,之后在此基础上构筑完成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出法律的作用,民商法和经济法结合起来,一同发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促成社会公平竞争、良性分配的格局,在维护各方利益的同时,促进社会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