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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案例分析与对策思考

2023-12-07 15:1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九好集团是2017年第一家因“忽悠式重组上市”而被证监会处以顶格处罚的后勤托管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模式是作为中介服务平台为客户寻找后勤服务供应商,根据成交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手段,可以代表我国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普遍存在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总结审计对策,对其他财务造假审计具有指导意义。那么,九好集团是通过何种财务手段来虚增收入的呢?又该如何去治理和防范财务造假行为呢? 

  1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手段分析 

  九好集团在其2016年4月23日披露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年至2015年)》财务数据中,虚增服务费收入2.65亿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5万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未披露3亿元银行存款质押。 

  1.1虚构业务以增加服务费收入 

  九好集团造假作案手法的隐蔽之处在于将虚增的服务费收入分散到大量的供应商和客户中去,实地走访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财物,调查难度大。九好集团与125家供应商单位或个人、以及84家供应商对应的46家客户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方式增加服务费收入2.65亿元。此外,九好集团通过与供应商签订虚假业务合同来确认业务收入,在收到这些服务费后又从个人银行账户退回到供应商法定法人或其指定银行账户。尽管这些业务收入是真实的,但九好集团充当资金掮客的角色帮助19家供应商套取资金的业务模式并不属于九好集团的经营模式,不应该计入收入,可见九好集团虚构业务以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 

  1.2虚增贸易收入 

  杭州融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康信息)通过向九好集团采购货物存在业务往来,根据九好集团披露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年至2015年)》可以发现,其账务上确认了57.5万元来自融康信息的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回。然而,通过审计小组对融康信息的实地走访获知,融康信息并未对该笔采购业务确认收货,九好集团也退回了已支付货款。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来看,该笔业务不满足确认销售收入的实质,因此可以得出九好集团通过虚增贸易收入粉饰报表的结论。 

  1.3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未披露3亿元银行存款质押 

  九好集团运用的财务造假方式在实践中非常典型,即通过银行流水体外循环的方式虚增3亿银行存款。2015年九好集团通过虚构其他应收款、虚构银行存款转入、虚构退回购房款以及虚假记载收到上海九好等单位其他应收款的方式使得其账面存在3亿元虚假资金。同时为了掩饰账面3亿的虚假资金,九好集团首先通过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然后再将取得的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押担保,最后将承兑汇票以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并归还借款,九好集团通过如此反复銀行流水体外循环的方式使其账面一直保持3亿银行存款。截止九好集团公开披露《审计报告》附注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时这3亿银行存单仍然处于质押状态,但是九好集团并未披露这一事实。 

  2就好集团财务造假审计对策 

  九好集团自2013年开始财务造假至2017年初被证监会顶格处以60万元的处罚,此次九好集团造假也将其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推到了风口浪尖。相关专业人士指出尽管九好集团商业模式较新,但如果审计人员能够保持职业怀疑精神,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就能够能发布合理的审计报告。 

  2.1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风险导向审计中,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必要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观察和检查、分析程序以及询问内部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九好集团是一家后勤托管服务公司,号称“中国首席后勤管家”,主要业务模式是作为中介服务平台为客户寻找后勤服务供应商,根据成交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商业模式较新多为互联网平台业务,整个业务往来没有采购、生产、销售环节,没有具体的实物流。特殊的商业模式决定了采用如观察企业生产过程、询问企业的销售人员、盘点库存等传统的审计手段不能评估其重大错报风险。再者九好集团作为中国后勤管理第一家,缺乏行业对比及专业的机构分析数据,加大了了解其行业发展和环境的难度。因此了解九好集团的性质及环境可以从企业规章制度入手,如看企业是否有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内部审计人员对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的评估报告;职责分离的相关规定;企业的组织文化等。 

  2.2执行有效的实质性程序 

  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是一种职业判断,其质量多取决于审计人员自身的实务经验,因此,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注册会计师有必要针对所有重大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由于九好集团特殊的商业模式,审计人员应该从企业合同、财务资料入手,找到频繁、大额、异常的交易,再通过走访、函证等外部调查取证核实九好集团和供应商、客户交易的真实性,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全面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通过对15年九好集团披露的财务报表分析可以发现,九好集团15年末企业总资产为9.2亿元,货币资金为5.3亿元,货币资金占总资产57.54%。根据三大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可知,如果虚构营业收入,不仅会在利润表上体现,资产负债表上的科目如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甚至是在建工程也会有异常变动。由于九好集团的不存在存货、在建工程科目,因此应该将审计重点放在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科目上。

    其次,执行有效的细节测试。一是通过查询启信宝、公司官网甚至是实地走访可以获知与九好集团业务往来较为频繁的供应商和客户的真实情况。九好集团提供的1200家供应商联系方式中,错号、空号263家,查无此人或长期无人接听的210家。二是调取企业信用报告和已开户清单。通过企业信用报告可以获知九好集团在银行的开户注销和贷款情况,以及隐藏的九好集团对借款关联方担保行为。将调取的已开户清单和九好集团账面的银行账户进行双向核对,可以发现以公司名义开户,但是账面没有的账户,如果存在销户,应该向被审计单位取得销户证明。三是实施有效的银行函证程序并核查银行流水。实施有效的银行函证可以获知九好集团定期存款被质押的情况。对已质押的定期存款,检查定期存款并与相应的质押合同核对,同时关注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质押借款有无入账。对于未质押的定期存款,检查开户证实书原件,确认该笔定期存款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目前的金融环境下,银行流水造假难度大,通过核查银行流水可以发现九好集团通过银行流水体外循环的方式虚增存款。 

  3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成功暴露的问题 

  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案,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不仅是自身审计程序和方法的问题,与其所处的审计职业环境也密切相关。 

  3.1处罚不力下的违规成本低 

  此次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根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证监会责令九好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60万的罚款,与“忽悠式重组上市”成功将带来的数十亿、甚至是上百亿资金相比简直微不足道,如此低额违规成本与巨额的利益诱惑助长了企业财务造假行为的频频发生。反观证券法第202条、2013条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企业处罚金额是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在“唐汉博案”中,证监会对其处以高达12亿元的高额罚款,与九好集团60万元的罚款相比,12亿元的高额罚款足以让企图违法人员望而却步。而从以往发生的财务造假案例中可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虚假陈述给证券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往往并不亚于甚至比企业通过局部内部交易、市场操纵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更为恶劣,但证券法对前者的处罚力度却远低于后者,可见证券法的处罚条例并不合理。 

  3.2高质量审计需求不足 

  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规模小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为了获得审计业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往往不能保持独立性,满足被审计单位不合理的要求。A上市公司对审计质量的需求主要与政府的管制行为有关,如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将终止上市、上市公司配股需要满足一定的盈余条件,多次暂停IPO发行等。上市公司对高审计质量的需求并不是由于市场行为,而是为了满足政府管制的条件,获得最佳利益。因此上市公司在选择事务所时考虑的不是審计质量的高低,而是经审计后公司是否能够满足有关部门的管制要求以及是否有助于公司实现利益最大化。 

  4思考与建议 

  4.1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一是要修改证券法条例。对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进行修改,即加大对虚假陈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顶格罚款数额,使之与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相协调。二是完善会计师职业标准规范。改变因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导致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但注册会计师基本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现象。加大对涉嫌财务造假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数额。三是建立集体诉讼制度。行政处罚力度有限,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其高额的民事赔偿足以杜绝大部分企业的投机心理。目前我国集体诉讼制度还不够完善,可以通过借鉴美国股市中的集体诉讼制度,或者设立代表中小投资者向上市公司集体索赔的总代理机构等方式完善我国集体诉讼制度。 

  4.2加强监管措施 

  一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改变我国大多以年检、整顿清理为重的监管方式,加强事前监管和治理,严格监管签字会计师资格和审计师任期,不断进行风险提示,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二是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措施,建立高效快速的投诉通道,如网上匿名举报窗口、举报专线、举报专设邮箱等。对举报人员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且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人们对财务造假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三是监管机构介入拟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改变拟上市公司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现象,转为由证监会、证件交易所等第三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拟上市公司向第三方交纳审计费用,再由第三方与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同时严格遵循审计费用的高低取决于审计质量的高低,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合谋造假行为。 

  参考文献 

  [1]应里孟,阳杰.于财务舞弊GONE理论的新大地财务造假动机案例分析及审计启示[J].商业会计,2016,(9). 

  [2]周超,魏开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审计失败的原因与对策思考——基于万福生科造假的案例分析[J].西部财会,2013,(7). 

  [3]母颖琪.财务舞弊、审计失败与事务所发展——机遇金荔科技的案例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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