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商平台法律责任定位现存的问题
1.合法性问题
目前我国通过合同法确认了数据电文的书面效力,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描述,所以对于数据电文特殊存在的发送、接收以及地点的确认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传统民商事领域的其他法律并没有涉及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的内容和信息,导致其法律效力存在着相当的不确定性。所以电子商务立法中对于电子代理人等数据电文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十分重要。
2.安全性问题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作为商法的特别法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电子商务的安全保障主要涉及的即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许多案例已经证明,一旦有人利用电商平台身份认证的网络漏洞进行虚假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也难以明确。
3.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导致在电商平台中产生的各种电子商务活动管辖起来存在诸多不便,管辖权问题难以确立,以此导致权利的救济与争议的解决难以实施。所以在电子商务中由众多主体构成一个完整的商务环境,明确各主体之间的管理与协调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二、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中的责任定位分析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倚借信息网络为载体的商务模式,其与传统的商务主体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方面,电商平台有着网络中介服务商中网络储存空间服务商的属性,并不直接参与具体交易,展现了中立性、被动型和技术性的特点;另一方面,电商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以及增值服务的推广者,其展现了积极、主动的一面,所以以单一方面来界定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地位是不全面的。所以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着相应的义务前提。即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
审查义务,指电商平台应主动采取合理措施对网络卖家上传的信息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有着合法、完整的授权文件。以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来看,不应当在法律层面加大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电商平台所接触网络的信息量之大,使其在技术层面很难做到对庞大数据的实时监控,若过分苛求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不利于行业的良好发展,且违背了电子商务法技术中立的原则。当然全面否定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对于市场会带来很大坏处,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在其提供的服务范围之内承担基本的审查义务是相当有必要的,其大致需要承担的基本审查义务有:①对卖家身份真实性的审查;②對提供增值服务的卖家经营资质的审查;③对侵权链接的审查;④对重复侵权的审查;⑤对明显侵权信息的审查。
注意义务,要求电商平台在运行时对于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作出预防措施并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作出自己能力范围之内的合理应对。由于信息网络具有相当的技术性,所以电商平台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以一般人的认知来断定,而应当以具有网络专业知识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来作为判断标准。对于电商平台而言,注意义务分为事前义务与事中义务。事前义务即电商平台在开始运营时即应当考虑到卖家的侵权可能性而做出的预防性规定,事中义务则是在电商平台街道了权利人的通知之后及时合理的避免侵权行为的扩大,避免权利人的进一步损失。在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电商平台即不再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在承担相应的义务前提下,电商平台作为商务活动的参与者,自然需要承担其相应的契约责任。对于卖家而言,电商平台的契约责任即对于卖家的权利保护。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商,保障整个平台的稳定运行,使得网上交易行为能够顺利进行是其对于卖家的契约责任的最基本内容;其次,对于卖家在网络交易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应当作出及时的处理,对卖家的损失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面对卖家的不当行为之时需要在合理的电子证据的支持下进行处理并且给予卖家申诉的权利,保障卖家的权利施行。对于消费者而言,电商平台的契约责任则在于尽到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以此保障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时的权利保护。
对于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首先电商平台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是肯定的,不能以电商平台的类似中介性质而免除责任。而对于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不应当对其适用严格责任,这样不利于行业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电商平台刚刚兴起不久时,就电商平台是否应当负有监控其网络平台中用户是否进行了侵权行为的义务的问题,就成为了社会争论的焦点。美国在其1996年的《通信正当行为法》中便采用严格责任。在美国大量的判例也是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如在1993年著名的花花公子公司诉Frena一案中,法院即判决被告Frena对其使用用户通过其网络平台对花花公子杂志的图片进行非法复制拷贝的行为承担严格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存在,这并没有关系,意图侵权并不要求发现著作权侵权。故意和知情并不是构成侵权的必要因素,因而无辜的侵权,也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电商平台承担严格责任。但这种严格归责原则的适用引起了众多电商平台经营商的反对,因为其极大地扩大了电商平台的责任,使得很多时候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根本不知情并且也完全不可能知情的情形下,必须承担其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行为的责任,从而阻碍了电商平台这种新兴产业的高速健康发展,最终,这种严格责任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在今天,已经不再针对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对于卖家产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补充过错责任更有利于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保证行业的良好发展。
综上所述,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中需要承担其基本的审查义务以及注意义务,对于网络卖家以及网络消费者同时承担着相应的契约责任,并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就自己确实存在的过错承担一个补充过错责任。
参考文献:
[1]刘伟炜.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江苏法院网
作者简介:
桂成潇(1992~),男,湖北武汉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