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于传统法学院的商学院经济法课程
电机学院商学院的经济法课程具有目前国内商学院经济法课程的普遍特征。目前,全国高校商学院体系普遍开设有经济法课程,可以说经济法是每一位商学院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然而对于商学院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改革,目前相关的研究仍然较少,其原因除了商学院会教授经济法课程外,传统法学院会开设经济法专业,而经济法专业无论从师资还是理论上,都较商学院的经济法课程有较大区别:
首先,授课目的上有所区别。商学院的经济法课程被作为一门基础课程,目的是补充同学在学习经济理论时的法律知识,也就是说做一名既懂经济又了解法律的人才,从这一点上讲,商学院的经济法课程可以作为一门社会实践性课程。而对于法学院来说,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极强的课程,一般是学生学完基本法理后所学的专业课程,对于经济法法理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授課内容上有所区别。商学院的经济法课程基本以学生应用为主,会考虑各个部门法中学生的应用性,因此往往会从传统的民商法课程中抽取各种内容,甚至会讲到诉讼法。而法学院的经济法课程从概念上有明确定义,是政府管理市场经济法之法,包括宏观调控、微观竞争、涉外经济、国有企业与市场监管五大部分,也就是说现有的商学院经济法课程与传统的法学院经济法课程,其授课内容具有很大的区别。
最后,教材选用上也有所区别。现有的国内经济法教材一般分为两块,一块是传统法律院校的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从教育部统编课程的情况看,法学院的经济法教材似乎更加具有权威性与专业性。而商学院所适用的经济法教材,则更倾向于界定为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课程。
二、电机学院商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的问题与矛盾
教材上的差异并不代表商学院经济法课程不重要。课程重要性应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所涉及学生的多少,因为学生越多其社会影响性越大,全国商学院的规模明显超过了法学院,而且只要是商学院基本都会开设法律课程;另一方面是对学生未来的影响,毫无疑问从这一点上讲,商学院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是无法与传统法学院校经济法课程相比肩的。
目前商学院经济法课程所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教学内容过多。从整个商学院经济法的课程体系看,目前的经济法课程内容远远超过了理论课时的要求,以合同法为例,在传统法学院往往会作为独立课程讲解,还有知识产权法甚至是法学院中的一个专业,而目前经济法课程大约包括10-15门独立的法律,且相互之间并不具有较强的联系,而从课时上讲,每学期36课时远远无法满足上述内容的学习,如果真正要完成上述内容的学习,至少需要一倍以上的课时,显然在现有的课程体系下这一点是难以做到的,就目前而言,对于商学院经济法课程的讲授,主要有两种思路:
一种是选择个别重要的法律规则进行讲解分析。通过多年的教学摸索,经济法课程的重点课程一般会包括三门:1.公司法,这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公司法可以说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商事规范;2.合同法,不言而喻大部分市场交易行为都要求学生对合同法有较好的掌握;3.劳动合同法,虽然其在理论上并无很大价值,但是从学生就业的角度看对劳动法的学习有利于未来学生毕业以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是全面讲解所涉及的所有章节。相比于重点讲授,毫无疑问可以扩展学生的知识面,但也存在无法将规则讲透的缺点。从商学院的教学目的而言,如果将经济法作为一门辅修课,无疑可以使学生能够多学一点知识,但是如果将经济法作为一门专业课程,则将经济法讲深讲透似乎更加困难。
不同的教学方法将对商学院经济法产生不同的影响。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商学院学生普遍对经济法的教学存在一定的畏惧心理,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之前没有学过法律而不知道法律的学习方法,显然如果课程无法把握重点,则很有可能使学生无法理解课程内容,从而影响教学效果。从这个角度看,对于商学院的经济法教学,更应该有重点、分层次,然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无法弥补课程内容上的缺憾。
三、商学院经济法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经济法教学内容过多容易导致教学课时不足,仅仅选择重点课程教学又不能保证课程体系建设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做到以下两个方面,可以发挥最好的教学效果:
一方面,从备课实践上讲,应该做到深入浅出,选择合理的教学内容。目前市面上的经济法教材大部分根据法律规范所编写,虽然融入了编者的一些想法,但是对于学生而言,也增加了学习量。从法律学习的角度看,最好的方法是对法律规则进行总结与归纳,实际上法律规则本身就是最好的教材,而课堂教学的目的则是简化规则便于学生理解,帮助学生形成知识体系。
另一方面,应该做到讲授课程的体系化。经济法课程的讲授应该进行区分,从现有的经济法教学体系看,主要包括主体法(例如公司法、破产法)、行为法(票据法、保险法、劳动法)以及市场基本规则之法。如上述内容无法完全讲授,应该开展公选课,让有兴趣的学生能够进一步深造。
参考文献:
[1]唐波.新编金融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顾耕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3]吴弘.华东金融法制评论(第2卷)[M].华东政法大学,2006.
[责任编辑谷会巧]
来源:学周刊 2017年21期
作者:宋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