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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现状与完善启示论文(共3篇)

2023-12-09 23: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浅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大气污染主要集中于城市地区,尤其是以重工业为主的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最为严重。我国的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就是近几年来,多个地区接连出现以颗粒物(PM10和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灰霾天气,大气颗粒物目前已成为长期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也即是我们日常挂在嘴边的“雾霾”,在雾霾严重的地区,在雾霾天气时能见度极低。


  二、我国目前有关大气立法的现状


  我国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最早的立法,是1956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这部法规也只有关于防止企业内部空气矽尘对企业职工危害的法规。1987年9月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国也更加重视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且于2000年9月1日期开始施行。本法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车船排放污染做出了专章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有关于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大气环境污染一般很少会涉及到刑法领域追究责任,因此客观上不利于大气环境的保护,但是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心与力度。我国目前关于大气环境污染的立法保护主要倾向于专项立法,更多的完善和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专项立法。


  三、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量不断攀升。我国是世界上第一燃煤大国,除了日常的取暖需要燃煤以外,我国大部分发电需要依靠燃煤来供给,尽管我国近年来不断地在发展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等依靠自然能量发电的技术,但是我国每年靠燃煤发电量仍然占到70%以上。


  (二)我国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不断富裕,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于出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尤其是大中城市,机动车的数量不断攀升,一些小城市机动车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三)城市建设工程量堪称巨大。改革开放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也在成倍的扩大。城市规模的扩大对于城市建筑的要求量就会增多,城市建筑工程的拆建所产生的大量粉尘污染仍然是悬浮颗粒物的很大组成部分,对于大气也很有很大程度的污染。


  (四)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不理想。我国一些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地方政府在城市中批准建立一些经济效益好但是资源消耗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其中很多项目建设布局不合理、污染物排放超标、排放物过滤、治理不达标等现象层出不穷。


  四、对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以及对大气立法的完善


  (一)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


  1、燃煤治理加大力度。对于我国目前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燃煤量过大,无疑是造成大气污染污染的首要问题,缓解、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就要及时全面有效的治理燃煤问题。对于燃煤问题的治理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1)生产方面。对于排污企业治理设施齐全性、运行率、过滤、治理方面加强治理。(2)生活方面。为了减少我国燃煤量,在生活中的供暖中提高供暖技术,改善排放物的治理。(3)供能方面。对于单一依赖燃煤功能的模式方面要不断丰富,提高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在功能总量中的比重,减少燃煤量。


  2、机动车数量要控制。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无疑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尾气中的硫化物等物质对于大气的污染非常严重。对于控制机动车数量,政府可以适当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市民多多公共乘坐交通工具、建设驾驶私家车的频率;坚持采用“单双号”出行、“摇号”购车、上牌照等政策限制机动车数量。


  3、城市规划更加合理。环境治理与城市规划和建设是分不开的,我国大中城市在城市规划中要严格重工业企业的选址和布局设置,远离城市远离居民区。城市建设的拆建方面要适当的限制,不可随意的拆建建筑,这样既能节约资金,又能减少拆建建筑所产生的粉尘量有利于保护环境。


  4、环境监督执法加强。对于加强环境执法方面,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完善立法,赋予监督执法机关足够的权利,来加强执法力度。种种措施结合实施,环环相扣,对于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的完善、执法力度的加强很有益助,对于我国环境治理的政治力量要求也得到充分实施与满足。


  (二)大气立法的完善


  1、对于煤燃烧、机动车污染做出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我国2000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总章之后紧接着以专章规定了煤燃烧和机动车污染的防治与治理。所以,我国在修订完善大气环境防治立法中也更加明确对于煤燃烧的限制以及督促企业提高能源燃烧率,加强更新技术,控制减少我国煤燃烧。


  2、明确、放宽环境执法部门的权限。我国在完善环境立法的过程中要明确环保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责,使得我们的环保执法部门能够“挺直腰板”真正的做到“能执法”,积极执法,为我国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建立起一道行政屏障。


  3、对于污染分区治理进行明确划分。针对污染问题的差异性,我国完善立法中也应总体指挥,同时发挥地方的能动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有针对性的治理污染,以个个击破的方式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从而获得我国整体的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


  4、“三同时”制度慎行。对于污染源周围的企业建设“三同时”制度应慎行、“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资源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执行,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企业将环境保护设施于企业主体工程之前完成,来保障企业对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从根本上保护环境。结论: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也尽了很大努力,并且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广大国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状况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应该以立法与行政相结合的政治手段,通过法制化的制度来治理大气污染势在必行,立法是法制化治理污染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另外也需要行政机关的有效配合。


  作者:崔倩倩

  第2篇:“雾霾”天气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完善


  伴随着工业化与现代化的飞速发展,人类所处的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从大气污染到水污染,再到噪音污染与光污染,污染种类越来越多,对人类的威胁也越来越大。因此,各国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来遏制环境污染的趋势。在这些污染中,与人类联系最紧密的莫过于大气污染。在这个化学产品横流的世界,大气已受到了严重的破坏,越来越多的城市被冠以“雾都”之名,“雾都”不再成为伦敦的专用名词。


  一、“雾霾”及大气污染的概念


  雾霾,是指大量的粉尘颗粒悬浮在空气中,使空气变得混浊,能见度降低、空气质量恶化的灾害性天气现象。雾,指在接近地球表面、大气中悬浮的由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水汽凝结物,是一种常见的天气现象。当气温达到露点温度时(接近露点),空气里的水蒸气凝结生成雾。霾,也称灰霾,是指原因不明的因大量烟、尘等微粒悬浮而形成的浑浊现象。霾的核心物质是空气中悬浮的灰尘颗粒,气象学上称为气溶胶颗粒。一般相对湿度小于80%时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霾造成的,相对湿度大于90%时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雾造成的霾,相对湿度介于80-90%之间时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霾和雾的混合物共同造成的,但其主要成分是霾。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


  二、我国大气污染现状和原因


  (一)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


  2012年2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正式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按照新标准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评价结果表明,地级以上城市达标比例为40.9%,下降50.5个百分点;环保重点城市达标比例为23.9%,下降64.6个百分点。


  地级以上城市中,4个城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超标,占1.2%;43个城市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超标,占13.2%;186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超标,占57.2%。环保重点城市中,2个城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超标,占1.8%;31个城市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超标,占27.4%;83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超标,占73.4%。


  (二)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原因


  大气污染的来源主要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两类。前者是指工农业生产、生活活动中由设备装置、燃料燃烧设施和固定操作作业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后者主要包括机动车船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


  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重工业比重较大,且以燃煤为主要能源,所以固定污染源较多,是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此外,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的发展也逐渐变得迅速起来。私家车的大量使用与交通运输业的持续发展,使得这些移动污染源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三、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防治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工业及交通运输业的蓬勃兴起导致了大量污染物的排放,大气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使得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不再和谐。近年来,我国中东部地区经常出现雾霾天气。大气的严重污染,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在造成人们呼吸系统损害,引发呼吸道、肺部疾病的同时,还因能见度降低导致了视觉障碍,从而成为交通事故的导火索。因此,防治“雾霾”污染已变得迫在眉睫。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治理:


  (一)完善围绕《环境保护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加强环境立法,加快配套规定的制定,加强对环境污染现象的监督及处罚力度。如今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几近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因此对于环境的法律保护应落到实处。在行政执法方面,应严格审查违法行为,并实施执法责任制与过错追究制;在监督惩处方面,应鼓励举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人员不作为的行为,明确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法律责任。


  (二)进行总体规划,切实落实大气环境的治理战略


  在城市规划等城建过程中合理布局,重视环境保护。可以采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控制大气污染的区域计划、产业规划及技术应用措施,将造成大气污染的重工业逐渐发展成为新兴产业,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减少环境污染程度。


  (三)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鼓励科技创新


  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体现在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在环境保护上,其重要性也被表现得淋漓尽致,它贯穿于大气污染治理的整个过程。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鼓励企业、工厂采用新的工艺手段,进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科学技术可以提供可靠的治理依据,使得国家可以从宏观上统领全局,做出更快更有效的决策,进而取得较好的收效。


  (四)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治理


  对于大气污染,应从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进行改革,不能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也不能仅仅依赖人们的认知与责任。大气污染的防治,需要政府积极有效地制定并推行相关政策,需要人们从对大气污染的关注转化为对相关政策的支持和执行。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减少并治理大气污染,在政府的大力引导下,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与重视。


  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完善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0世纪70年代,我国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作出了规定。随后,1987年9月,我国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首部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的法律。1995年8月,《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针对燃煤实行了酸雨控制区或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定制度。2000年4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二次修改,加强了机动车污染防治。


  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1)一般措施。第一,对燃煤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削减。具体措施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对清洁能源的生产、使用进行大规模推广;第46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的燃煤类物料,要采取有效的防燃、防尘措施;第52条,统筹规划城市燃煤供热地区;第60条,对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炭减少开采。


  第二,对普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管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为特定工业区。对上述区域执行相应的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作为较为重要的综合性排放标准,具体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2)特别措施。第一,严格控制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将依法通过行政手段对总量控制区和两控区的指标进行控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并收费。


  第二,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进行合理规划。依据我国国情,我国在短时间内基本不会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重点控制。


  第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实施。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区域必须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2.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第32、33、34条,对在用车燃油质量、监督检查、使用和维修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


  3.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在防治废气污染方面,在回收利用可燃性气体和减少废气的排放上对工业生产作出要求;在防治粉尘污染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56条作出了关于除尘措施及净化处理的规定;在防治恶臭污染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存在的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法律效果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效果,其原因可能是:


  1.立法目的存在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使得该法无法满足我国空气质量保护的需求。若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诉求并列,那么二者发生矛盾时,一旦注重“先污染、先治理”之路,就会造成环境的不可逆转。


  2.制度设置存在缺陷,保障措施缺少实际操作性。该法只从宏观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并没有落实到切实可行的实施程序上,造成了制度的摆设性与空洞性。


  3.对燃料商的制约不足。移动污染物质排放源若为劣质燃料,将会影响降低空气污染的目标进程,这是除尾气排放装置以外仍需关注的问题。


  4.执行力度不足,处罚强度过低。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罚款的“起步价”为一万,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比较来看,很多国家是采取“按日计罚”,时间越长,数额越大。这一做法值得在修法时借鉴,对于违法者的严惩,将会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最好的推进。


  5.没有规定对于受害者的损害补偿条款,此条款对于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完善


  1.调整立法目的的价值取向。将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空气质量作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写入法律。


  2.重新划定总量控制区域。政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跟据地理区域的特征而不是行政区域对空气污染物质总量控制区域进行划分。同时,我国可以参照美国清洁空气法,由国家专门单位对个别大型排污企业进行管理。


  3.应增加燃料生产企业的责任。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清洁空气法中的“功效全面一致”制度,增加燃料生产商的责任。


  4.提高经济制裁的处罚力度。《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罚款最高限额规定,根据违法排污行为的恶劣程度给予不同的经济惩罚。


  5.对于受害者的损害补偿,应给予相应的规定,从而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作者:冯敬炜

  第3篇: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中,仅空气污染事件就有五个,而其中欧盟所属国家就发生了两起,即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和1952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这两个事件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由此,欧盟对大气污染高度重视,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以预防和治理。


  一、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框架和特点


  大气环境质量是人们主要的关注对象之一。从20世纪70年代起,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成为欧盟最活跃的立法领域之一,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空气质量法、大气污染物质排放治理法以及与交通有关的空气污染治理法。


  欧盟关于空气质量的立法主要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估和管理指令》(空气质量框架指令,1996)、《关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微粒物和铅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一子指令,1999)、《关于环境空气中一氧化碳、苯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二子指令,2000)、《关于环境空气中臭氧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三子指令,2002)、《关于环境空气中砷、镉、汞、镍和多环芳烃含量限值的指令》(第四子指令,2004),《关于在成员国内建立环境空气污染监测网和站点相互交流污染信息和数据的决定》(1997)、《欧洲环境空气质量和更加清洁空气指令》(2008)等。


  欧盟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排放源立法主要有:《欧盟关于限制大型火力发电厂排放特定空气污染物质的指令》(1994,2001)、《关于从汽油仓库和从终端到汽油站运送过程中导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指令》(1994)、《关于限制在特定活动和设施中使用有机溶剂导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指令》(1999)、《关于降低在特定液体燃料中硫含量的指令》(1999)、《废物焚化指令》(2000)、《关于国家特定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最高值的指令》(2001)、《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指令》(2008)等。移动空气污染源主要是指交通中使用的汽车污染源和船舶污染源。主要立法有:1998年的《关于汽柴油质量的指令》(1998)、《关于修订1998年汽柴油质量的指令》(2003)等。


  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律规范详细,可操作性很强。比如,欧盟2008年颁布的《欧洲环境空气质量和更加清洁空气指令》中,主要分六大部分对空气污染防治和维护空气环境质量做出规制,分为一般条款、空气质量评估、空气质量管理、空气质量规划、空气质量和污染信息报告制度等。在空气质量评估一章中,第一部分是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微粒物、铅、苯和一氧化碳等做出规制;第二部分对臭氧的评估做出规制。在每一部分中,都包括有评估体制、评估准则、样本选择等内容;在空气质量管理一章中,首先对限值以下的污染物水平做出规定,然后区分出保护人类健康所需要的限值、警报阈值和临界值;对以保护人类健康为目的的PM2.5暴露削减目标、达标值和限值做出规定,划分区域和城市群,确定不同的臭氧浓度超出目标值和长期目标的要求,并规定了出现超标时要采取的措施,还考虑到自然资源对污染治理的贡献,冬季沙化道路或盐碱道路对空气污染的影响,同时也考虑到各区域的特殊情况,规定最后达标期限的延长以及遵守特定限值义务的免除。二是注重大气污染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欧盟在《建立更加清洁空气的指令》中专门规定了空气质量和污染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主要是公众获取相关信息和执行报告,各种环境空气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免除义务信息、延期遵守信息等,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多种媒体免费获得;各种执行报告包括所有污染物质控制的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超出限值、目标值、长期目标、信息阈值和警告阈值的水平等。三是注重成员国之间的区域合作,共同降低空气污染。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欧盟建立了《成员国内环境监测网络和站点之间空气污染测量信息和数据交换指令》,使成员国能够及时获得空气质量和污染物的相关信息。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框架和特点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系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的部门规章——《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1]。


  (一)有针对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我国实行的这种总量控制制度是针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二)燃煤大气污染防治


  燃煤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占到能耗的70%,造成的大气污染也比较严重。《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了:控制煤的硫分和灰分、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与使用、发展城市集中供热、要求电厂脱硫除尘、加强防治城市扬尘工作等。


  (三)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机动车船属于流动污染源,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门对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船;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同时对机动车船的日常维修与保养、车船用燃料油、排气污染检测抽测等做出了原则规定。


  (四)废气、尘和恶臭的防治


  废气、尘和恶臭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在防治粉尘污染方面,要求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在防治废气污染方面,要求回收利用可燃性气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在防治恶臭污染方面,规定特定区域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以及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方面,要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提高人均绿地面积,减少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消除或者减少本地的空气污染源;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方面,要求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的污染。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方面,专门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制定,其间1995年和2000年分别修订至今,主要针对的是城市煤烟型污染,重点解决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PM10为特征的城市污染,但对当前以细颗粒物PM2.5、臭氧、酸雨和烟霾为特征的区域性污染则没有涉及。由于空气污染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对解决区域性(特别是区域污染严重的地区)污染问题的措施和手段还缺乏法律规制[2]。


  三、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规范,增强可操作性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操作性不强。以《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总量控制的规定为例,该法只是宣告了总量控制制度,但并未对如何实施该制度做出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则根本未涉及总量控制制度。而欧盟则非常重视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如为执行大气污染的情报信息交流制度,专门制定了一部立法,促进成员国基于空气质量和污染监测网络和站点之间进行信息交流,该指令详细规定了针对哪些污染物质、交换涉及的监测站、交换涉及的情报信息、数据,以及交换的具体实施程序等问题。应借鉴欧盟相关立法经验,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的可实施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贯彻落实。


  (二)根据空气污染变化,增加针对PM2.5微粒污染物、臭氧等空气污染物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大气污染近年来呈现出新的变化,由原来的煤烟型污染为主逐渐演变为以PM2.5微粒污染、臭氧、雾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等为主的复合型污染。形成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城市机动车使用量剧增、生态环境持续破坏、成品油含硫量过高、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等。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尚未包含针对这些污染物质的法律规范,而欧盟早就针对这些污染物专门立法,如空气质量框架指令下的四个子指令(《关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微粒物和铅含量限值的指令》、《关于环境空气中一氧化碳、苯含量限值的指令》、《关于环境空气中臭氧含量限值的指令》、《关于环境空气中砷、镉、汞、镍和多环芳烃含量限值的指令》),可借鉴欧盟经验,考虑在立法中就每种具体污染物质制定部门规章或以法律附件的形式加以规制。


  (三)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构建具体实施制度


  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已经成为现代环境法制的一个基本制度。然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只是象征性地宣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3]这种宣言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加以实施,使得公众作为最广泛、最直接的环境监督者难以发挥作用。欧盟为促进公众参与,专门立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免费提供空气监测信息和执法报告供公众获取,《欧盟环境空气质量评估和管理指令》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使公众能获得足够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总之,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许多方面都有值得我们考量研究的内容,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2013年年初发生于北京等多个地方的严重雾霾已经给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借鉴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成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改造利用,是解决当下中国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的可行性途径之一。


  作者: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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