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文明社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职务犯罪的存在仿佛是一颗公害性的毒瘤,从根本上在威胁着各国的经济运行秩序及社会稳定环境。我国历来注重对犯罪的控制和预防,近几年更是着力于反腐败,然而职务犯罪却仍然屡除不净,严重损害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如今我国各种社会矛盾初步显现,针对职务犯罪各方面的机制体制又还不够完善,直接导致当前职务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在这种背景下,反职务犯罪无疑成为我国面临着的一个重要课题。那么首先就要考虑如何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即需要着力于消除职务犯罪可能产生的成因与条件。
一、我国公害职务犯罪现象
严格地说,职务犯罪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我国法理学界对职务犯罪基本的概念定义众说纷纭百家争鸣,许多学者专家都提出了不一样的理解,国内刑法学界也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
关于职务犯罪概念该如何界定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其一是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二则是职务犯罪所包括的具体犯罪行为。提及职务犯罪的主体,有些观点认为应划在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之内,也有观点认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犯罪中的“职务”应是指依法或授权委托而担负一定工作的职权与职责的统一。只有当一个人依法或者被授权从事某种特定的工作,且拥有一定的权力并有义务承担一定的职责,其在依法或授权委托过程中的行为才能称为职务行为。但不可忽视的是国家职能部门分工的转变,在社会管理结构、民间团体管理机构以及独立生产经营的单位当中,同样也需要这些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综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将职务犯罪的主体定义为:“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则会更加科学、严密。关于职务犯罪所包括的具体犯罪行为,主要争议则是在于是否应当包括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只有弄清楚了职务犯罪概念的明确定义,精确定位了职务犯罪的含义内容,结合职务犯罪主观及客观方面的构成条件,才能正确认识职务犯罪。
二、从职务犯罪的心理病理学分析个体心理结构
我国的职务犯罪,必须从文化沿袭的身份与角色期望上,从资源有限并分配不平等的竞争事实上,从个人发展的本能驱力上,从克服罪恶感与罪责感的心理机制上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关注人格障碍引发的犯罪问题,了解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素,使职务犯罪预防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针对每个心理要素,制定具体的措施。
职务犯罪心理是发动职务犯罪行为的内部原因和根据,是多种消极心理因素的复杂组合,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讲,这种组合呈相对稳定的结构形态,因此又称为职务犯罪心理结构。职务犯罪者心理疾病的病因不外乎两条,一是个体原因,二则是社会原因。个体原因即内因,是决定一个人态度和活动倾向性、选择性、积极性的诱因系统。需要偏离是职务犯罪的源泉,动机偏离则是职务犯罪的直接动力。职务犯罪个体心理异化,社会关系作为外部的力量支配着个体,其影响是巨大的。
职务犯罪的个体心理结构中有几种非常典型的心理诱因,首先是贪婪心理,对金钱无止尽的渴求使他们不惜违法犯罪,肆意收受财物,贪污挪用公款,更有甚者,贪婪心理也体现在对权力、美色的追逐中。其次是失衡心理,总有认为自己在某些方面得不到应有报偿的人,会开始利用手中权力为己牟利,求得“补偿”。在某些权力要害部门,贪污受贿的犯罪人以“群体”的形式存在,这即是一种典型的从众心理的体现。职务犯罪人几乎都是高智商、高学历的“成功人士”,这样的身份或许会让他们有一种错觉,认为自己能够只手遮天,逃避法网,且有关部门监督机制的匮乏无力和社会对职务犯罪的轻视程度、监察部门的低查处率也会给犯罪分子们一丝侥幸心理,这就足以让他们铤而走险。职务犯罪人普遍或德高望重,或位高权重,下属的阿谀奉承,也会使他们因虚荣心理陷入职务犯罪的泥沼。最后对抗心理也是职务犯罪心理中常见的逆反心理,因日常小事故意泄私愤或是对工作职责保持冷漠态度。
一旦出现合适的犯罪时机,职务犯罪人会有模糊抽象的犯罪意向,行为人在犯罪心理的驱动下,在刺激和情境的诱发下,产生犯罪动机,确定犯罪目的,最后,职务犯罪人在犯罪动机形成后,还会根据自身的心理特点考虑采取何种手段满足其欲求,比如究竟是采取挪用手段还是贪污手段,挪用或贪污时采取何种作案方式,这都是在犯罪决意阶段完成的。
三、职务犯罪中犯罪心理的转化
但犯罪心理在形成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与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相似,职务犯罪心理的转化也有规律可循,可分为两种情况,即良性转化与恶性转化。职务犯罪心理的转化过程,实际上就是矛盾的运动发展过程,是各种主客观因素转化的方式、方向的最终结果。不同性质的犯罪,不同的犯罪人,不同的犯罪情境,都会影响都最终决定犯罪心理的转化结果。
客观来看,职务犯罪心理的转化由许多外界因素影响。犯罪行为人与准备实施或实施时所处的犯罪环境是否适应有很大关系,职务犯罪行为人作案时,总会选择有利于犯罪行为实施的环境,促使行为人迅速实施犯罪,而变化了的环境使行为人感到难以下手或迫使其作出新的选择时也会影响犯罪心理的转化。微观生活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社会文化环境,都会造成心理状态的变化,进一步影响犯罪心理的变化。职务犯罪的实施与完成一部分是共同犯罪,每个人的犯罪行为事实实际上就是他人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那么行为人犯罪心理的形成与转化也会受到他人行为的影响。
除了客观的因素之外,职务犯罪心理的转化与行为人的身体、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的变化也有关系。一个人处于健康状态或病理状态时,他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都会有极大的差异,在生理条件和需求渴望上必然会有很大不同。职务犯罪心理的转化,与行为人的个性特点也有关系,对即将着手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是恐惧、犹豫还是兴奋、迫不及待都有影响且具有双向性。职务犯罪行为人之前有无犯罪经验,或具有不同的犯罪经验,在面临作案现场的情景变化时,会做出不同的反应。具有职务犯罪经验的人,通常在遇到阻碍时不会轻易停止作案,较难发生良性转化的情形,而缺少犯罪经验的人,一旦遇有犯罪阻碍时,就可能停止作案。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及心理疗法
职务犯罪的几大病态心理的源泉在于需要偏离,所谓职务犯罪的心理疗法是指防止和控制职务犯罪为目的,对个体所进行的心理疏导、心理保健和心理控制的治疗方法,引发职务犯罪的心理因素是诸多因素组成的连续链条。从行为科学理论的角度出发,只有控制和打破犯罪所形成的链条,才能达到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对处于职务犯罪心理的潜伏期的个体应采用疏导法,该阶段职务犯罪个体的偏离具有隐蔽性,犯罪意向不显著。个体内心表现为徘徊、迷惘的心理状态,对此阶段个体进行疏流引导能起到“早发现、早治疗、早控制”的效果;对症状明显的个体采用心理控制法。该阶段职务犯罪个体偏离明显,犯罪意向明确。个体内心表现为犯罪意向坚定的心理状态,采取强制学习、强制反省等方法能减弱动机偏离强度和控制职务犯罪;对需要偏离处于未然状态的国家公职人员采用心理保健法,通过健康心理教育,消除不良状况,树立正确权力观、价值观、人生观以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职务犯罪人员一般原本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若能适时地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潜移默化方式,使职务犯罪恩怨从内在提高自身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以达到自身放弃犯罪的想法。同时外在因素的促进也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从完善监督体制起,如从制度上强化人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在立法依法方面保证法律的强制力,或贯彻通过群众来监督职务犯罪,拓宽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渠道,建立群众监督的有效机制。其次加强经济制度建设,培育和发展健康的市场体系,促进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严禁不正当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最后,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针,预防职务犯罪离不开完善法制保障,确立严惩职务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做到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制定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完善法定刑的设置,加强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和活动的立法,加强反腐败机构建设,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保障,在司法保障方面双管齐下,才能事半功倍。
作者:王荟清 来源:今日财富 2016年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