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学,其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遵循普遍性、特殊性以及合宪性的标准。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学术界对此存在争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表述不一。但是仔细推究起来,只是存在详尽和简略的区别。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适度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引言
经济法作为一个基本的部门法之一,是国家从宏观角度,对一些公共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经济法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的准则之一,在近些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李昌麒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①漆多俊认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②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③这些观点在表述上存在不同,但都一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成为贯穿于经济法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指导性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在确立上应当遵循一些标准。
首先,普遍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指导性,既能够对所有的具体经济法律法规起到宏观上的补充和指导作用,又能够在执法、司法、守法活动中得到具体普遍地遵循,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的始终。经济法下面的一些具体法律法规有着不同的原则,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自由竞争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原则都反映着不同法律所具有的独特性,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能够超越其下属不同法律原则的独特性,能够形成一些原则,对经济法下面的所有法律法规起到一个宏观上的指导作用。
其次,特殊性标准。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法,表现出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不同的特点。因此,相较于其他部门法而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特殊性,能够反映经济法独特的价值追求和精神本质。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一系列的干预,使得各项经济活动能够在国家的调控管理之下合理健康发展。国家之所以需要对一些经济活动进行干预,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公益本位,经济民主”应当成为经济法独特的价值追求和精神本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这一点。此外,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出比其他部门法更为突出的现代性。再者,每个国家的经济政策有所不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会有所不同。在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时候,应当从自身国情和实际出发,发映出与其他国家经济立法不同的原则。
再次,合宪性标准。宪法是我国的母法,是处于第一法律梯队的,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所作出的相关规定,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合宪性,与宪法的原则、规定相契合,不与宪法相抵触,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这就需要我们在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时候结合宪法,探讨宪法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明确在宪法语境之下所确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使得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能够与宪法的精神相统一,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法治进程的统一化。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就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学术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④虽然这些学者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存在着不同认识,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表述不一。但是仔细推究起来,只是存在详尽和简略的区别。对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适当干预,因此,适度干预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既强调政府的干预行为,又强调政府干预行为的适当性。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则会导致市场的任意发展,行政调控手段最终失灵;如果政府干预过度,市场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则会导致市场失灵。因此,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前提之下,国家要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当的干预。具体而言,适当干预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法干预,一是谨慎干预。合法干预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国家及其相关部门要想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有法律授权,如果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则不能进行干预。就程序性事项而言,适当干预原则还要求国家在依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不能任意为之,保障程序合法。谨慎干预要求国家在对经济活动干预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市场运行规律,干预力度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力度过大,则会导致市场紊乱,市场作用难以发挥,市场活力被遏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力度过小,干预的目的难以达到,使得一些市场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依旧存在。
第二,合理竞争原则。竞争性是市场的基本属性之一,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让各个市场主体在这一环境中能够自由发展,充分竞争。但自由是相对的,并不是无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自由性、竞争性必须要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转,这离不开国家对竞争的自由性作出一些限制,实现合理竞争。首先,有效竞争要求竞争的有序性。一切活动的进行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秩序,无秩序则会导致社会陷入混乱之中。因此,竞争活动也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秩序,例如,对于一些假冒伪劣、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绝对禁止,保障市场竞争的有序性。其次,合理竞争还要求竞争的有效性。有效的竞争能够充分激发出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调控的目的就是为了恢复市场的活力,而有效竞争又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最佳手段,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当经济活动中出现不公平竞争的时候,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不能忽视充分发挥有效竞争的作用。
第三,平衡协调原则。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就是要在保障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方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平衡协调原则正是符合经济法这一基本的价值追求。首先,该原则要求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兼顾。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经济个体因为过于追逐个体利益,而使其他一些经济个体的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遭受损失,对此,需要国家对这种现象进行一个适当的调节和控制,保证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协调。其次,平衡兼顾原则还要求实现市场作用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平衡兼顾。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使得经济迅速发展。但是,市场还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这些难以避免的缺陷,这些缺陷很容易让市场陷入混乱,扰乱市场秩序。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国家及其相关部门进行干预,采取措施来协调矛盾,使市场恢复秩序。国家干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状况,使市场恢复正常。因此,干预必须要适度,在一定限度内进行,不能用干预代替市场的作用。总而言之,平衡协调原则要求以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兼顾各方利益,方式上要注重国家干预和市场作用的兼顾平衡。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同时又保证后代人的发展。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离不开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的协调配合。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符合时代的需要,又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经济守法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该原则要求在追求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注重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社会的公平。
四、结语
虽然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存在不一致的看法,至今尚未达成统一。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适度干预原则、有效竞争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不仅具有普遍性,对经济法的下属具体法律具有宏观上的一般性指导作用;还具有特殊性,既突出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之处,还表现出了经济法的时代性特征和现实需要。除此之外,这些原则还与宪法相契合,能够对经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起到好的指导作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付飞 来源:时代金融 2014年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