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形势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须面对现实,调整、充实和提高“国际游戏规则”来协调和约束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以求国际经济的有序运转。在这一背景下,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与未来趋势对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或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囊括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国际税法学等分支的庞大体系。布雷敦森林体系的建立标志着国际经济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后 60多年,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化,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也不断发展。
一、国际贸易法
自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国际贸易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该回合通过了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一系列多边贸易协定、协议、决议和谅解,并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它标志着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
(一)贸易自由化是国际贸易法的必然选择。
贸易自由化,是指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中,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协议,逐渐减少对商品、服务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投资、知识产权等在国际间流动的行政干预、放松对其贸易的某些限制,以获取本国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和最佳的经济效益的过程。
目前,国际贸易法强调贸易的自由化,淡化国家管制法的地位和作用,努力在国际层面上建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私法自治。但是,我们应看到,绝对地强调私法自治会使国际贸易失去公正性。贸易的自由化和公正性的结合在国际贸易法中应是统一的,否则,贸易自由化是不会持久或深化的。
(二)区域贸易协定的推进以及对中国的影响。
随着国际贸易中新事物和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原有的多边贸易体制难以快速反应,而区域贸易协定涉及成员方较少,相互间更容易达成妥协,因此通常比多边贸易谈判包含更广泛的内容。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组建是新一轮区域主义浪潮形成的最重要标志。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急欲通过TPP,以求在WTO之外为消除“边境线后”的贸易壁垒角力,并为21世纪贸易制定新的规则。
区域贸易行为对我国的敏感部门和行业带来一定冲击,倒逼我国改革的速度和深度。中国需要在国际贸易新规则形成过程中及时转变策略、积极应对,加快上海自贸区建设以及与东亚经济体实质性区域经贸合作进程。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一)全球投资走向便利化。
国际投资便利化,是用来简化并协调投资者在FDI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程序,其内容包括投资促进中的部分措施、减少投资者权利限制、减少与行政效率和腐败行为等有关的“紊乱成本”、提供信息服务与技术支持、融资便利活动及国际政策协调等非常广泛的范畴。
根据联合国发布《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目前全球外资政策总体上走向开放和便利化。在国别层面,各国出台的外资政策继续朝着投资开放、投资促进及便利化方向发展。在国际层面,国际社会制订新一代国际投资规则的努力持续进行。
(二)我国深入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多年发展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RCEP可成为我应对全球自贸区建设热潮的基石,有效抵消TPP在政治和经济上可能给中国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RCEP将进一步简化和统一亚太地区相关贸易规则,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有利于我企业的海外市场开拓。但是,RCEP也可能给中国带来一定风险和冲击,需要多管齐下及时应对新形势可能带来的挑战。
三、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即跨国货币、资金流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迄今为止,学界尚未形成完整统一的国际金融体系。
(一)国际经济发展与金融市场化。
金融市场化,也被称为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理论主张改革金融制度,改革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放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限制,增强国内的筹资功能以改变对外资的过度依赖,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使之市场化,从而最终达到抑制通货膨胀,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金融自由化促进了金融发展,金融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但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加剧了金融脆弱性,其引发的危机促使经济衰退。这是金融自由化的二重性。但理论和实证分析表明,金融自由化的收益大于风险,所以应当赞同金融自由化。在实践上,由于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压力,金融自由化又是一个不得不走的过程。因此,必须推进金融自由化。
(二)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
我国利率市场化经过近20年的改革,初步建立了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代表的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同时,市场主体也通过金融创新加速利率市场化的步伐,银行理财产品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是此类金融创新的典型代表。
与利率市场化相呼应,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亦是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中备受关注的内容。人民币“入篮”可以促进中国加速推进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倒逼资本和金融账户加速开放,这有利于中国老百姓在全球范围进行资产配置和交易。
四、国际税法
学界普遍赞同的广义国际税法学说认为,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一)国际税法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法定主义是人民财产权利的守护神,它已成为最基础最核心的首要的税法原则。
在我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在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中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
(二)我国税收现代化建设。
一方面,加强全球税收交流与合作。要更加积极地参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后续工作,同时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谈判,进一步深化与OECD等国际组织及相关国家的交流合作。
另一方面,完善国内税收制度。积极参与《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工作,全面推进“营改增”,进一步落实国税地税改革方案。
作者简介:刘青(1985-),男,汉族,江苏仪征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非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