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经济法角度对国企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分析,提出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完善措施,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国企垄断的经济法规制
首先应当明确反垄断法从来没有把国企垄断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本身,反对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七条有关于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我们承认这是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反垄断法从来没有把国企垄断排除在它的管辖范围之外,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国企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我们承认在某些领域政府可以实施准入限制和价格控制,但当这些国企有典型的垄断行为的时候,反垄断法依然要约束它。
我国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规制措施存在的几个问题:第一,信息不对称使政府对垄断性国企的产品、服务价格管制虚置,收效甚微。国有企业的代理人作为市场主体掌握着国有企业的经济指标及其全部动态信息,然而代理人的利益多元化,代理人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第二,相关规制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使得对垄断性国企的垄断行为的规制条款虚置。这里主要针对的就是《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予以保护,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哪些行业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因此很可能被理解为凡目前国有占控制地位的行业都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其次,虽然第七条还规定相关国有企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法律没有规定消费者等相关社会公众对其进行社会监督的途径。
针对以上具体问题,笔者认为完善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措施有:
1.完善价格管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国民,全体国民作为名义上的股东有权了解垄断性国有企业的详细信息,特别是关系国民利益方面的信息,因此在垄断性国有企业日常经营中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如成本利润、职工薪酬等详细的财务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以便全社会对这些国有企业的监督。
2.进一步健全竞争法律制度,规范国有企业市场行为
国有企业作为垄断主体,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使其他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平等竞争,规范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行为。
二、建议
我认为,国有企业领导就是负责管理,应该和公务员拿同样的薪水。企业挣钱多是因为国家政策好,而不是因为他自己有本事。他们把大笔的钱放入自己的腰包,这不只是一个公平问题,而是一个变相贪污问题。
我建议,应该由市场竞争和人才成本来决定最终的薪酬。应该形成合理的人才价格机制,至少不能自己给自己定价,决策人不应该是受益人,这样才能形成市场调控价格的合理机制。
改革:公益型国企还是竞争型国企?国企改革未来之路在何方?一种观点认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将使国企向两个方向集中,未来会逐渐形成两种不同类型国企:公益型国企和竞争型国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未来只需要一种国企,就是公益型国企。国企只需要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需要的领域,而不应该参与太多的行业,破坏应有的公平竞争。既然能竞争,就不需要国企,因为国企是在国家和政府的支持下成立的,政府不应该与民争利,因为国企本身就占有很多资源、政策、人才方面的优势,与民企竞争是不公平的,如果不是国家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就不需要有国企。
如果国有企业进入到竞争性的行业,给它一些优惠,这样既不能保证国有企业的效益,同时把民营经济搞死掉,非常不值得。竞争本身是好事,只有参与,才有竞争;只有竞争,才有进步。很多国企都可以进行改革并参与竞争。但改革了,它就不是国企,而是民企,这样才能真正进入市场竞争,并获得与别的企业一样的机会,同时,也承担同样的风险和挑战。
公益型国企不是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更多的是把国有企业作为提供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灵、干预经济生活的一种特殊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
对于中国垄断型国企向公益型国企转型,应是未来国企改革的趋势。供电局把配电箱、变压器都放在马路中间,在人行道上像一个一个的骨灰盒。这非常影响行人走路,也很不美观。其实只要挖个坑把设备埋在地下就解决了,为什么不这么做?因为服务意识差,投资大,操作麻烦,没人愿意动手。如果供电系统变成公益型国企,加强服务意识,在供电的同时把设备安装、维护等都一条龙做到位,那么这些恼人的事就不会发生了。
作者简介:
陈鹏(1980~),男,汉族,甘肃庆阳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