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前市场经济阶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阶段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阶段,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时间维度全方位解读中国特色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经济法学必须能够解释和解决当下中国经济法治进程中的问题;中国特色经济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具有开放性、反映中国实际、具有中国风格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包含经济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经济基础法,会计法是典型的经济法的基础法。此外,从宏观经济发展视角看,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也可分为经济秩序法和经济发展法,经济秩序法多数属于基础法。
我国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律体系是伴随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三十多年来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的变迁受到市场化经济发展、重大政治决策和整个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动。本文分析中国特色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结合当前中国经济法治发展现状和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提出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建议和基本观点。
一、 中国特色经济法学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的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三十多年来,尽管经济法学界外对经济法学独立部门法地位存有质疑,经济法学界内部也存有不同经济法学观点的争论,但总体而言,我国经济法学及经济法体系已逐步成熟并自成一体。有关经济法学或者经济法体系构成的多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上世纪末出现的一种表述,即“按照整体经济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不同,可将其分为历史经济法、现实经济法和未来经济法”。笔者的理解是:所谓历史经济法包括西方市场发达国家的经济法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其中以西方市场经济下的危机对策经济法为研究重点;所谓现实经济法包括当代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法,其中以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经济法为研究重点;而未来经济法应该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包括中外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其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为研究重点。在此之所以按照以上粗线条地理解经济法学研究现状,是由于当前经济法学的不同观点更多的是在不同层面或不同视角下各自的表述,这些观点之间在深厚“统一”的基础上也存有鲜明“对立”的一面,每一种观点都有各自的合理性和学术价值。许多观点属于历史经济法,目的可能在于为当前的研究寻找理论根源;也有许多观点属于现实经济法或者中国转型经济法,目的可能在于解决当前中国出现的问题;还有许多观点属于未来经济法,目的可能在重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即中国特色经济法。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我们面临着立足当下,承继过去,开辟未来的重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任务之一就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把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学说作为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律系体和经济法学说一定是总结古今中外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满足当前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实践的需要并经受其检验,又符合未来高度发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和学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学说的看法要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判断一致;而对现阶段中国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学说的看法还要与对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判断相一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是切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因此,当前的中国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学说也一定是能够满足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学说。当前我们所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还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因此,当前的中国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学说也一定是正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学说。各种经济法学说中的深厚“统一”的方面构成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学说的坚实基础,而不同经济法学说之间鲜明"对立"方面的存在既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学说还处于初级阶段,也是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走出初级阶段的新生点和突破口。但是,无论哪一个经济法学说,验证其存在价值的基本标准是:是否能够解释和解决当下中国经济法治进程中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具有开放性、能够吸收世界各国法律文化优秀成果、结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风格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律体系也应该如此,尤其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律体系更应该以海纳百川之势,包容和吸收各类经济法学说和经济法律体系构建的特点,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逐步完善并形成高度共识性的学说和法律体系。
二、 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形成和发展
“人类发展阶段史就是各种利益冲突的博弈史;而利益博弈规则的制度则是提供基本的结构,在整个人类历史上,人们通过这个基本结构来创造秩序并减少交换中的不确定性,追求理想的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协调生态发展”。因此,法律制度是随社会集体与个体利益博弈客观规律的变化而变化,并具有继承性和发展阶段性的体系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经济法学和经济法体系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逐步发展和完善,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前市场经济阶段的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这一阶段为改革开放之始至党的十四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是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可以称为前市场经济阶段。在此阶段中,改革开放的第一批有关的经济立法主要满足对外开放和基本经济秩序重建的需要,主要是对外经济合作主体法,如“三资”企业法,由于发展外向型经济所引致的相关所得税法,基本经济运行所需要的经济交易法律制度和统计法、会计法等,约12部法律。①
2.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阶段的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这一阶段从党的十四大至党的十八大,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也可以称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阶段。此阶段的经济立法可以进一步细化分为两个小阶段,第一小阶段的经济立法主要反映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所需要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维护法律制度和交易法律制度等20多部法律。②第二小阶段的经济立法主要是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的需要,在金融和对外贸易方面的立法较为突出,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制建设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修法,③修法所折射出的法律制度变迁也反映出此阶段较之前一阶段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质的变化。此外,这一时期,2007年还颁布了对整个社会生活和经济影响巨大的基础性法律《物权法》,制定了基本的民事法律《侵权责任法》。2007年颁布了《物权法》和《反垄断法》,这两部法在同一年颁布纯属巧合,同在2007年颁布也属偶然,但总体是一种必然。这两部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即将迈迈上新台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法,这两部法的颁布也标志着与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
3.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阶段的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这一阶段为党的十八大至今,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初级阶段走向“升级版”的阶段,也可以称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阶段。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下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等。与第二阶段高位阶法律制定和宏大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为特点的法律制度建设相比,这些反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具体低位阶法律制度的发布以及对高位阶法律的修改,更能显示中国经济法律制度日趋成熟的现状。根据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及中国法治社会发展进程,可以合理预计,在未来三至五年,以反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主旨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大量修改必将成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三、 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重构
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市场化测度总指数从2001的64.26%上升到2008的76.40%,平均每年提高1.73%。从2009年至2013年的五年也是中国市场化程度稳步提升并在近期有了质的突破的时期。从2009年至2013年的五年间,中国经历了世界金融危机的考验;中国的GDP总量位列世界第二;2013年9月27日上海自贸区成立;2013年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政治决策等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最近五年中国市场化测度总指数会有很大提高。这种经济飞跃的现状,也给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其中的经济法制度的创新,提出了新的客观需要。用马克思主义者的基本矛盾论来说就是“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更形象地说,由于人作为社会性动物,“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双重需要就必然存在交易或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就产生了不同层次的利益冲突,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产生了包括国家和市场交易在内的各种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冲突各方的利益博弈均衡,实现各方利益共赢”。其中,具有决定性的博弈类型就是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对立统一,其运动决定了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制度的演化。因此,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构必须以现有的经济理论为基础,根据社会集体与个体利益均衡发展的客观规律要求来进行构建。
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体系概括的一个高度共识是“一体两翼”,即经济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其中,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维护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健康良性运行,都属于在动态中发挥调整作用。此外,还应该有与上述三部分相对应的基础法,以静态的方式发挥经济法维护社会经济和市场良性健康运行的作用。基础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关联度大,与其它法联系广泛,支撑非基础法的运行,为体系内其他法律制度的运行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其他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基础性经济法律制度的作用是“使市场机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环境”,具体比如会计法对经济主体的会计核算和监督行为进行规范,并对经济主体与其外界因会计行为而产生的关系进行调整,尤其是《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都有关于财务会计的规定。尽管会计法与税法、金融法等关系紧密,会计法治下产生出“真实而公允”的经济活动信息是经济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所依赖的基础,但会计法绝不是“一种单纯的调控手段或规制工具,而是一种特殊的“让事实说话”的威慑力量,即通过连续地、完整地、全面地、系统地提供市场主体以及经济活动的图像,形成对市场主体的特定行为的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法是典型的经济法的基础法。
此外,从宏观经济发展视角看,作为服务于经济运行的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可以大致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经济秩序法;二是经济发展法,经济秩序法属于基础法。通过立法目的考察,会计法和破产法都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最终目标,是典型的经济秩序法,而按照部门法划分的一般标准,属于民商法部门法的物权法也属于经济秩序法;而证券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预算法等都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最终目标,属于经济发展法,而按照上述思维路径,从形式上看,属于民商法部门法的合同法也许应该划属于经济发展法,但是,从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和发挥的作用看,实质上应该划属经济秩序法。以上分析可知,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基础法律不只是某一个,经济法体系内的基础法由多部法组成,它们共同发挥基础法对整个法律体系基奠性的支撑作用。
作者:马立民 来源:现代管理科学 2014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