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中国梦是一个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的过程。在追求社会经济秩序的同时,公平决不可偏失。经济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和谐的社会公平观。在实现“中国梦”的大背景下,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法律,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完善和发展经济法,进一步加强对以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的经济法进行体系建构和价值实现。
一、解读“中国梦”
2012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带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参观中国国家博物馆“复兴之路”展览现场。习近平定义“中国梦”--实现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而且满怀信心地表示这个梦想“一定能实现”。
及地方立法机关应立足本地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地方经济优势,依据法律程序快速制定相关经济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并及时清理地方相互冲突、矛盾的经济法规,使经济发展具有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经济和谐发展离不开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是实现和谐社会必备条件。
(四)实现“中国梦”需要强化经济法制的问责制度和审计制度
经济法在目前社会转型中尚未完善,另外因为经济法制的本身政策性,一些经济制度体现于政策中。这些政策中大多无明确性可操作性的违规问责任制。一些地方领导滥用国家之权、钱,建立所谓富民经济项目。他们对国家之钱的项目缺乏可预见性、长远性的认识,只抓形象工程,忽视国家之钱怎样用、如何用、是否有效益等。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国尚无相关经济法制问责制去规范其地方领导及行政部门的经济作为。这就需要经济法制建立并加强相关经济问责制和审计制度,使国家的钱运用起来安全,保证国家财政资金收支的安全化、规范化、有效化,使社会经济活动、经济秩序有章可循。只有这样的经济法制问责制度和审计制度才能保证地方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四、实现“中国梦”过程中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依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经济法的价值可界定为社会整体利益公平和社会秩序、社会正义。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中,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不可避免,民商法在保护个人私益上做到了极致,但无法解决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中的矛盾,而经济法恰恰以此作为价值追求,即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基点,适应经济和市场的社会化的迫切要求,并为解决社会化中产生的利益冲突而存在。经济法关注的是在个人利益实现时,他人利益如何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否遭到破坏,并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的和谐发展。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同时,是通过秩序的维护来实现的。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无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对市场秩序的规制,都体现了经济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
在追求社会经济秩序的同时,公平决不可偏失。作为经济法价值的公平,是指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质公平,而非形式公平。经济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和谐的社会公平观,它不同于形式公平、机会公平、代内公平,而强调分配公平、结果公平、代际公平。但是其可以通过地位的公平、机会的公平、机制的公平来实现。经济法的公平是实现“中国梦”的基础工程,没有公平的社会结构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结构,在当今条件下,必须将公平作为第一价值取向。
总之,在文明社会里,社会构成的各要素都按着一定秩序和谐地组合在一起,并有序地运转。在经济建设中,要想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坚持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辩证统一。经济法的理念蕴含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通过法律手段为实现经济发展的井然有序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并有力保障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这一宏伟目标。
这一时代解读,既饱含着对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深刻洞悉,又彰显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宏伟愿景,为党带领人民开创未来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梦”深刻道出了中国近代以来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深情描绘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生生不息、不断求索、不懈奋斗的历史。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是全体炎黄子孙的“中国梦”。然而,这一美好蓝图的实现离不开具体制度的构建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孟德斯鸠曾说过:“良好的法治是国家繁荣的奠基石”,实现“中国梦”要求公平与效率并重,社会结构更加合理,人们行为更加规范。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和发展以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的经济法。
“中国梦”的本质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当代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梦”的根本要求,相应地,“中国梦”也呈现出这个阶段的诸多重要时代特征。
党的十八大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升华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标志着中华文明格局开启了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全面发展的更高阶段演进的新里程。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梦”的实现,中华文明必将放射出更加灿烂的光芒。
二、经济法理念的定位
经济法是近代法学发展的结果。就我国而言,经济法是改革开放的直接结果。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蓝图,即一方面“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尽管早期有过关于经济法是否从属于民法和行政法而不能独立为法部门之争,但现在都基本上认同经济法是独立的法部门,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其发挥的作用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替代。所以,通常把其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就经济法的理念,当前法学界还没有达成一致看法,但可以肯定的是,作为独立部门的经济法,它也同其他部门法一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理念。对于法律理念而言,其不同于一般信念,它是人们关于借助法律可以实现某一领域的理想生活模式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念。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关于借助经济法可以实现理想的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法律信念。②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也应当要有其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而为其所独有的公平正义期待。这种公平正义应该是追求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己任,只有如此,经济法自身独有的公平正义观才能与其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理念相协调、想匹配发展。
因此,众多专家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③另外,经济法本位观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并且兼顾个人本位的综合本位观,这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理念既要追求公平正义,也要坚持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发展观。换句话说,经济法一方面要坚持最高性的社会利益,以最广大的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还要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协调与统一。
三、实现“中国梦”背景下经济法体系的构建
“中国梦”的本质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追求经济腾飞,生活改善,物质进步,环境提升;追求公平正义,民主法制,公民成长,文化繁荣,教育进步,科技创新;这种背景下要求国家在经济生活中依法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就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所关注的最基本的问题,也成为构建经济法体系的逻辑依据。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之所以需要国家干预,主要在于市场经济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无法解决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市场竞争秩序、宏观经济、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三个重大问题。
保障市场秩序的经济法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使一切市场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制度,并坚决查处、制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不法行为。二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尤其重要。三是为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同样不是万能的,必然要以不妨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前提,以弥补市场缺陷为目的。
所以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市场管理的职能机构、职权范围、方式程序,既使其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又避免主观性、随意性等滥用权力破坏市场机制的行为出现,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而酿成“政府失灵”的恶果。四是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意识到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并不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因此,宏观调控法在允许国家基于经济社会化要求,广泛深人地介人经济生活,干预、调控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从法律上明确政府的权限和责任,以保证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运行。
实现伟大的“中国梦”不开法,特别是经济法。经济法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面经济利益公平,这就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少的必要手段。
(一)实现“中国梦”需经济法对纯粹“经济人”予以规制
人性趋向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西方人的眼里,人性是“恶”的。因此经济行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在自己利益趋动下,可能会损害他人、集体或国家、社会的利益,这就须经济法去进行引导和规制其行为,使其向正常方向发展。
(二)实现“中国梦”要求经济法的宏调平衡协调功能启动,从而达到社会财富分配公平,进而实现整体和谐
经济法有其显著的功能,就是平衡协调,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和规制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人目标的统一。这一平衡协调发展的理念贯穿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过程中,它通过完善市场体制,深化改革,使资源配置得到充分优化,同时通过宏观调控维护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使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通过财政、税收、信贷、金融、市场规制等经济法的手段达到某种公平,从而实现和谐的目的。
(三)实现“中国梦”要求经济法快速回应社会、关注社会,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法制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它所要关注的是社会和需要。目前,经济法制表现出杂、乱现象,相关的经济法制相互予盾,且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一些地方尚无经济法实施的相关配套细则,使法律的地域差异矛盾凸现。因此,地方经济职能部门,地方相关行政部门。
作者:余凤枝 来源:商业2.0 2014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