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在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和国内法律规范的统称。通过分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下的国际经济法的内在变化,探讨国际经济法在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下对其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认真研究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制定相应的对策,完善我国有关立法,以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我们认识的经济危机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危机,而是全球经济的急剧变革。这种急剧的变革,带来了世界经济秩序的新变化。现在世界上有三个主要的学术观点:单级世界理论,多层次模式理论和超多强理论,第三种观点获得大家认同是最多的。
当前美国仍然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其经济,军事和软实力,使其他国家都难以接近他现在的实力。同时,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仍然主导着整个世界经济,这是目前世界经济格局。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代表新兴经济体迅速发展的中国,对世界经济影响是巨大的。
一、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
(一)世界贸易体系的逐步演变
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复苏乏力,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力量正在逐步成长,持续在全球范围内的这种经济变化是经济变革的表现之一。一些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复苏,缓解了长期以来的经济乏力,但仍有一些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经降到了最低点。可是自60年代以来,20世纪的亚洲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稳定的发展。这种经济发展重新分配了世界经济实力的格局,并开始在世界经济展现出显著的影响。现在最显著的经济变化表现是世界经济中心已经倾斜于亚洲。
例如,2001年推出的“多哈回合”,它的发展主题旨在通过采取相应措施来更多的关注发展中国家的行业,这一严峻的现实表明:战后世界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秩序领导地位已经继续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如果现在经济发展的一些变化趋势能够继续,亚洲将在未来可以与欧洲,北美的经济竞争中占据优势。特别是中国,印度,越南等国家,由于吸引大量外资,从而使这些国家的能够迅速融入世界市场。
(二) 在国际货币和金融法秩序上的逐步演变
战后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依据相应的协议条款制定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狭义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目的和本质是让美元取代英镑成为具有和黄金地位平等的国际货币,然而,广义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并没有因此被拖垮,甚至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体系中,美国作为唯一具有否决权的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依然没有改变,因为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议,任何重大的决定作出前必须是得票率超过85%,而美国仍然是唯一有超过15%的投票权的成员国。
在这个意义上,战后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秩序没有因为美元让位给了“纸黄金”与数个通用国际货币相结合的现行体制而发生根本变化。美元的贬值,日元相对下降,马克,法郎,英镑等老牌国际货币相对衰落,近年来,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投票权有所增加的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人民币国际化正在不断演变。
二、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一)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加强
自上个世纪以来,国际条约就一直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来源。建立了大量的国际经济条约,这使得国际经济法律的过程包括国际商法的统一,明显加快。在国际商法中建立了更加统一的法律规范,统一的国际商法在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调整下已经在过去这些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际商会在近10年一直主持着商业惯例是推动国际商法统一的主要动力。虽然不同的国际公约或国际习惯法,在国际商业看来不可以说是强制性的,但国际商业惯例直接反映了实际需求,反映了未来国际商业交易的发展方向,它在实践中具有深远意义。成熟的国际商业惯例,以吸收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上升为法律,以推动国际商业法的统一。
(二)多边贸易显著,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多边贸易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社会传统,不同层次的生活,不同的政治环境下的许多多边贸易国家引起了贸易摩擦。例如,在欧洲和美国受到来自发展中国家廉价劳动力的影响,这些国家可以进行低成本生产,而发达国家已经渐渐失去在过去生产领域中强有力的霸主地位。这种变化的结果,使得西方国家将永远不会再自己去定制一套经济运行和竞争的规则。
(三)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关系的统一趋势
国际贸易的逐渐扩大,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加深。一个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互利双赢的,各国经济关系形式正逐步形成。在这种密切的联系,单点的国际经济关系与国内法律调整和规范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国际合作与相互协调。通常一个国家的经济条件的变化,会使和它有主要贸易往来的国家也受到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全球的经济。因此,国际经济法的统一,实质上是各个国家在国际层面上的统一,是国际经济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四)对各国国内法影响日益加深
一个显著特征是:当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的同时,国家实现和发展战略选择总体对外开放经济,同时加强内部市场化的改革, 国内经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从而促进国际经济法律,特别是成为国家经济的起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体系。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WTO,欧盟和其他国际公约组织越来越大,加入的国家也越来越多,每个缔约方和申请人必须按照国内法律对相关合同或协议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国际经济法规会越来越多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适用性。
(五)最优惠国待遇体系正在发生变异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制度,也帮助所有WTO成员国,这项基本制度体现了非歧视原则。根据例外的最惠国待遇制度,WTO成员并不在WTO体制下和区域贸易协定的WTO体制下成员之间相互给予优惠;然而,由于WTO成员绝大多数也是一个或多个区域贸易协定下的成员,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并在世贸组织内的快速增长,使各成员国在享受区域贸易协定相关优势待遇的比例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宽,换句话说,最优惠国待遇不是普遍的WTO体系,其成员待遇也因为其不同的地区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或贸易协议的成员是不一样的。事实证明,作为WTO非歧视原则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制度正在经历一场变革。
三、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一)跟随国际趋势,更多地使用法律机制解决贸易争端
越来越多的国际经济组织由于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作用,多边贸易的执行机构日益完善,约束力和强制性逐渐增加,国际贸易争端主要是依据国际法律手段进行解决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对于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不理想,不但远远落后于美国和欧盟,也落后于巴西,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加强我国对WTO争端的法制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努力研析 WTO各项规则和制度,合理有效地利用WTO豁免、免责条款或例外条款,尽可能减少损失,切实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主要集中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实体规则的分析研究,充分研究和利用WTO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其他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行业知识,提升整体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观察和学习其他成员对WTO规则的理解和学习,通过机制解决实际贸易争端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充分和有效地利用保障体系,以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加强和维护国家主权。
(二)建立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法律制度
中国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法律法规处于被动局面,必须加快相应的立法步伐。经济发展中修改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法律法规,对目前的国际经济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努力加强精通国际法和国际谈判的相关人力资源的建设和培养,对现有情况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抱着更新观念,解放思想的积极态度去研究对经济生活中的保护功能的法律和规定,不断探索创新具有指导以后经济发展的立法,以适应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人们的政治文化生活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的传统观念,为将来的新挑战和新发展机遇做基础。
更重要的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份子,应该积极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合作,应在制定和完善的国际规则中起着积极的作用。坚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使在国际争端中更加公平合理,并与第三世界国家建立经济互利,真正合理的,公平的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为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和民族长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提炼中国经验,积极倡导和参与创制新的理念和规则
国际经济法的变化,中国应认真细化其发展的经验,倡导新的创意理念和原则,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到国际经济规律,去创造,去发现这些思想和原则的新规则。事实上,我国一直以来都在为此而努力。在1996年初的苏比克会议上,我国就已经详细地提出了APEC合作机制,充分尊重各成员的多样性,承认不同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利益和需求的不同。强调灵活性,渐进性和开放的共识;遵循平等互惠互利,求同存异,自愿原则,寻求共同点。2005年,联合国成立60周年之际,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首脑会议上创造性地提出“和谐世界”理念,强调要注意各国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惠及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已有广泛影响。在未来,这种做法的延续,巩固和加强直接影响更多的国际规则和解释的权利。
四、结语
在世界经济秩序的变化的今天,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国面临的金融,财政和教育的综合挑战日益加强,由此建立一个全面的经济战略。当然,在变化中的世界经济秩序,同时也带来了机会,无论是东亚国家新兴工业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为欧洲和美国经济复苏都带来了有利条件。因此, 当今我国决策者和公司经营者们想在国际经济发展中获取最大的利益,当务之急是如何把握住世界经济秩序的新变化, 如何加强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制定合理的发展策略,促进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作者:许国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