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的现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着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走向。所以,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一定要得到法律制度的强力支持,特别是给予其以经济法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农业是我国十分重要的一项基础性产业,对于一个已经拥有十四亿多人口的世界大国而言显得极其重要。自从本世纪初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更快的发展,但同时又导致原本基础就相当薄弱的农业面临着愈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所以,一定要建立健全自主化的现代农业发展体系,从而真正实现我国农业的产业化。
1 现代农业产业化需要得到经济法支持的迫切性
(1)农业产业化能够凸显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经济法属于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追求社会总体利益为其主要任务,追求经济安全、经济自由和社会实质公平的。因此,追求社会效益应当优于追求经济效益,并且要将重公平和兼顾效率视为重要的行为准则。
我国农业产业不仅风险大,而且投资的期限长,收益也不够稳定,但这一产业对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却有着无法忽视的重要价值,所以其社会效益强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效益。施行农业产业化是提升农民群众收入的重要方式,能够让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和别的市场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从形式上的公平逐步转化为实质上的公平,这也是经济法观念的一种表现。
(2)农业产业化要切实遵循经济法国家干预之原则。当前,"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改革开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是由于将我国这么一个广阔地域范围之中数量尤其是拥有如此巨大数量的农民群体置于显失平等或者公平境地的社会发展现状,这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目标以及宗旨显然是格格不入的。正是"三农"问题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劣势地位以及处境,决定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一定要坚持国家适度干预之原则。
(3)切实落实解决农业产业化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含于经济法体系当中。经济法体系主要有市场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农业产业化中的大量问题通常就集中于以上各方面。有鉴于此,运用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农业问题的有效解决,进而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新发展。
2 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农业产业化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绩,也呈现出极好的发展趋势。然而,在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也产生了一部分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四点。
(1)农业市场主体制度不够健全。首先是缺乏农业产业化经营载体,力量不够充实。专门开展农产品加工与经营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力量十分薄弱,同时组织制度建设也不够完善,无法有效带动广大农户实施专业化生产。
其次是农户合作观念与意识不佳,缺少相关的合作法律制度,缺少对农户合作进行引导与组织上的规范,以至于农户组织化与协调化能力较差。最后是尚未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农户组织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缺少激励制度加以支持。
(2)农业市场总体发展水平偏低,竞争能力不够强,市场秩序也不够规范。因为我国农民通常采取的分散型生产经营方式制约了农产品更好地进行交易,大量无组织状态进入到市场之中,导致其在市场中往往处在被动的地位上,缺少足够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无法与社会上的各种利益集团分庭抗礼。因为缺少代表其利益实施市场竞争与自我保护的相应市场主体,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够匹配,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3)对农业产业化层面上的调控力度还不够大。鉴于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持续发展,资金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地增加,这就需要有全面的金融服务和财政支持和其保持配套。然而,我国农村广泛存在着的抑制金融与财政供给的相关政策,导致农业产业化无法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影响到了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4)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在我国这么一个农民群体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始终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含了养老保障、医疗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各个方面。一直以来,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十分滞后,这已经成为我国社保机制建设中的薄弱一环,甚至已经成为妨碍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一大障碍,突出表现为社会保障的层次偏低、覆盖面偏窄,社会化程度和保障功能比较差以及社保项目管理混乱等方面。
3 经济法支持下的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策略
(一)加强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支持
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当然是农民,而农村地区的民间组织则是我国农村经济与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之一,在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加。我国《农业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要积极支持与鼓励农业、农村以及农民自发组织的民间社团。在现实中也相应地建立起一些民间组织,然而因为各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导致以上组织尚未真正发挥出自身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之下,十分有必要重新审视农村民间组织所具有的突出作用,大力培育各类农村民间组织。
有鉴于此,要尽快制定出台《农村民间组织法》,以指导农业市场主体的健全完善工作。因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还不够明晰,一定要全面界定农户对于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保障土地权利人能够享有知情权与参与权,并为培育健全完善的农村土地市场创设出相应的条件。一定要在给予农民足够土地财产权的基础上承认农民拥有对土地地面价值增值具有的所有权,明确国家与农民间存在的租佃关系,推动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入力度而提升生产率。
要精心呵护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与主动性,尽快健全完善《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从而为合理使用农村土地与稳定农村社会关系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农业市场交易秩序的经济法支持在当前的市场交易过程中,处在弱势地位上的农业市场主体通常都会成为各类垄断、不公平竞争以及别的商业欺诈行为所产生的牺牲品。为切实保障市场交易能够得到有序推进,有效保障农业市场主体所具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全面借鉴美国等国的做法,运用立法对各类垄断行为进行明文规定,并把非股份制和非盈利性的合作社加以豁免,从而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起更加公正、更为合理的理性市场交易环境,为入市进行交易的广大经营者规定经营的行标准,并且保障农产品运销加工活动能够得到持续推进,切实避免农产品价格上的剧烈波动,这对于有效保护农业主体权益以及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都有极强的保障作用。
有鉴于此,建议尽快健全完善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农业市场交易环境提供充足的法制保障。要立足于市场竞争法律的健全完善,明确农村经济主体均可平等参与到竞争之中,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要运用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式,对农村商品经营企业实施准入制,做到监管关尽量前移,以提升广大农村消费者的维权保障能力,提升政府在农村消费维权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健全完善相关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切实有效地降低农民群众的维权成本,进一步提高针对农村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刺激消费,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三)加强农业产业化调控的经济法支持
如今,我国政府所实施的宏观调控正面临着城乡之间利益失衡的状况。在大力实施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之中,农业基础设施以及农业科研始终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以及保障,更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关键环节。所以,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财政投入农业产业化对于广大农民群体收入增长所具有的巨大作用,建议尽可能地健全完善财政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强化农村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力度,特别是要提升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科研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强度,从而推动农业科研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在此基础上。还应当结合实际不断调整财政资金支出的结构,积极探索新型财政支农产业化工作模式,确保财政资金得到高效化利用,并且发挥通过财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新机制。因为我国农业融资能力相对较差,金融供给也不够充足,要尽快健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立足金融创新以提升金融支农之幅度,运用有效扩大对农村地的区金融供给以刺激农村金融方面的需求,进而带动农业产业化之发展。
(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经济法支持
目前,我国维护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法律非常少,其主体还是一些政策性文件,这就造成了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很难得到切实履行。由于我国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大量农民进入到非农领域之中就业,以至于许多被征用土地农民处在既无地无业、又无保险的状况下,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一定要加快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法》的步伐,争取运用立法形式完善我国农村社保制度。
在此基础上,还应专门出台调整农村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健全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事业,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新农合医疗制度。同时,鉴于我国当前实施的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中,农户绝大部分为单产作业,可调研制定出《农业保险法》,以健全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也就是说,要运用健全完善有关立法工作,形成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的含有政府合理补贴与农民合理支出的新型农村会保制度,以求妥善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
作者:王维新 来源:科技经济市场 2015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