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正在不断探索中上升,经济法研究也成为一大热点。本文从中国经济法基本概况分析入手,对美国经济危机以及中国民间融资做出分析。
法是从习惯发展而来,开始形成于奴隶社会。但法与习惯不同,习惯在人们长期生活中形成,并且是自发的遵守,而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在中国古代,法律都是诸法合一的,不分类别,并且中国古代仰仗的是“人治”,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更信任于一个“强者”,而法也是位列于皇权之下的,当然这与中国的社会性质、经济形态、风俗文化脱不了干系,但本文不加论述。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也分成篇章,从而再形成各自独立的部门法典。
“调整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是民、商法”,“调整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是经济法”。
从这两者中看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是以国家权力调整国有和私有经济的产物,是国家推行经济政策的一种工具,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法律手段,是宏观手段,因而具有鲜明的行政性,而这与民、商法不同,民、商法属于私法,它们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横向的关系,是以保护私权为己任。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与经济法有关联,笔者认为,所有的法律都存在着某种联系,不存在两种毫无关系的法律,因为它们共同调整着一个社会,而最终的目的都是规制一个“优秀的社会”,不管是横向还是纵向关系的良好,都包含于同一个社会。
但在实质上经济法又有其自身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点。中国不似西方,因此在经济法的产生上也与西方不同,并不因垄断资本主义的需求而产生,准确的说,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就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产生而逐步产生。
本文对辛亥革命至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之间的经济法不予细述,因为在那个阶段社会很“特殊”,可以说是“变态”的,因而也并未有非常统一的法律,如一定要说,当然首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严格来说,从中并未有标准的经济法,更多的是以经济条令的形式展现的。
史际春教授在《经济法总论》中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做出以下论断:法律部门的产生和存续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其中主观方面是主导性的。立法和法的部门的划分都是主客观的统一,但就法律部门划分来说,则必须强调法学的主观能动性。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具有振聋发聩的功效,对传统的“客观论”发出了挑战,而这一观点更适合于整个经济法部门产生的一个过程,在以往我们过多的将精力花在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而忽视了经济法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既已大致顺理了经济法的产生并说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那么现在就该对“中国经济法”下定义了。长久以来,对经济法的定义有很多说法,包括广义经济法说、狭义经济法说、行政经济法说。
但这些说法很多都是“舶来品”,不足以确切表达中国特色的经济法概念。尚法今教授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经济法浅说》编写小组对中国经济法提出如下概念:
“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国民经济和经济组织自身在经营管理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部门法。”
这里所说的国民经济,是指国家范围内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的总体。
诚然,上述中的“国民经济”中既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也有在这种公有制经济领导和制约下的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也发生了变化,现在我国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当然发展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则笔者认为更好的定义为: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定义中,我们所要把握的三个点是: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三个要点很简单,但却环环相扣。首先,经济法顾名思义是调整经济的法律,因而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则这个经济法律规范需要调整经济关系,但经济法不是“保姆”,包办一切,为了整个法律体系的运作,也为了经济法的专业性,它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一步一步有逻辑的进行。
根据定义我们又出现了新的讨论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物什。一般来说,每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就比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强调的是平等主体以及财产和人身关系,这也是民法是私法的原因所在,它以维护私权为目的。
而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包括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相互交叉,复杂而又多层次,可以简单大致归为经济组织关系(国家的政策等)、经济管理关系(国家对经济运行的监管等)、经营活动关系(包括一些企业、投资等)。
讲完最基本的概念后就要继续深挖。理念是西方哲学史的重要范畴,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理念”一次源于古希腊,原意是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理解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笔者认为,理念是一种基本观念,也是事物蕴含的最高价值和终极价值。而理念因其蕴含在经济法的方方面面,很难非常确切直接表述,但是基本原则却是可以的。
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用以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经济立法的基础,经济司法的依据,经济活动的守则。而我国现在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现存许多说法,笔者认为,主要的基本原则有如下几点:
(1)经济法主体利益相协调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最后达到社会利益发展的效果。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的原则。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兼顾法律,促进本国经济井然有序发展。
至此为止,已经将中国经济法一些基本概念厘清,接下来则要运用到实际案例探索经济法的价值性问题,也可以说是“理念”的探讨。
经济法的价值不仅是经济法本质的外在反映,而是经济法的目标和原则据以确立的基础。因此,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在金融领域,中国的企业“跑路”现象也与美国金融危机有着非常大的相似性,用陈醇教授的说法就是都属于“金融领域的大规模违约”。我国民间融资现象杂乱无序,民间融资可以说体现中国经济法的另一种价值——经济自由。在美国的经济体系中不难看出它崇拜一种自由,自由的经济。
因此在美国的金融危机中,新自由主义政策对危机的爆发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再者来看,美国的金融家们从整个国民经济着眼,去寻找“暴利点”,这无疑暴露出美国的经济体系中缺乏一种有效的经济管理秩序,或者说在经济法中这一秩序的作用显得十分微弱,而相比较与中国的政府监管,这无疑对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当然,美国所追求的“自由经济”与中国经济法的“经济自由”还是存在区别的,中国经济法的经济自由讲求的是经济发展的空间,是建立在经济发展规律至上的,并不是不加束缚的自由,因此,两者在“度”这个上面存在很大的不同。
至此,对整个中国经济法已经在初步的探讨后进行了价值的深挖,则整个浅议部分完成。
作者:季晨沁 张彩霞 来源:西江文艺·下半月 2015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