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利益关系史,利益关系构成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以其独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兼顾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并以社会利益的增进为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以利益的协调平衡为己任,是利益和谐之法,实现利益和谐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一、利益和谐的一般考察
(一)利益和谐的内涵
中国的传统文化体现着深刻的和谐理念。《易经》讲“保合太和”,体现的是阴阳平衡;《论语》讲“和为贵”,彰显的是人与人的和谐;《中庸》讲“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关注的是大化和谐。因此,和谐是物之为物的自然本性,是事物协调的生存与发展状态。
人在宇宙的生命体中具有根本意义,因此,人类利益和谐也是一种根本意义的和谐。从中国传统文化关于和谐内涵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利益和谐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在利益关系方面的对称平衡和相宜相生状态。它既表征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也要求人类克服敌对状态,共生共存、互利互惠,共同维系社会的秩序和安全,促进社会良性运行以造福人类。利益和谐的实现可以通过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而经济法作为利益平衡之法,对实现利益和谐无疑起到根本作用。
(二)经济法中的利益和谐
任何法律制度都把利益的有效调整作为自身价值的衡量尺度,并以独有的调整方法,调整某类特定的利益关系。当立法者认为某类利益关系在人们的价值观念中占主导地位,对社会关系发生重要影响,需要法律予以确认并保障时,这类利益关系就可能纳入法律的轨道,甚至成为新的法律部门调整的对象。
19世纪末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加剧,市场缺陷及其引发的市场失灵在造成经济上严重后果的同时,也带来了系列威胁资本主义生存与发展的社会问题。实践表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那种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在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为应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凯恩斯主义登上历史舞台,把经济发展的自由放任纳入国家干预的轨道。经济法对个人利益进行有效整合,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祈盼和诉求,以增进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有力维护者。利益和谐是经济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理念。
二、经济法利益和谐理念形成的法理逻辑
虽然民法和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大基本法律,但是经济法对利益的调适,已经超越了民法的理念,是对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调和,并把促进利益关系的和谐作为自身的使命。
(一)意思自治与民法利益调整功能的局限
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民法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个人自治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民法鼓励个人以契约为手段建立经济关系,保障市场交易的自由,以达到个人创造更多财富的目标。在罗马私法的制度设计中,市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其主要的制度目标。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自由竞争思潮的影响下,现代民法制度得以形成,也是民法发展的巅峰时期。在民法设定的边界范围内,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利,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具体交易的内容和条件。政府被定位为“守夜人”,除了进行必要的市场监管外,并不干涉当事人的具体交易过程,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要素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的事情。因此,民法对个人权利自由的保护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现代民法制度也体现了其制度合理性。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在刺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经济垄断、贫富差距、环境破坏等现实问题,社会将面临新的冲突,蕴含新的危机。反思现代民法制度,每个人作为自由、平等、无差别的个体存在的假设具有明显的缺陷。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人与人之间智力、能力、交易机会、财富多寡等方面差别的客观存在,社会成员尽显自身才智,人人获得充分发展只不过是美好的愿望而已。民法作用的结果就是人们社会地位的拉开与不平等,凸显了现代民法制度的局限性。
针对民法在利益调整中的局限性,各国遂对民法作出修正,如对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的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以期限制个人权利的滥用。但是由于民法没有也不可能放弃私法基本理念,其为回应社会现实作出的某些修正,试图在民法制度中汲取一定的国家干预因素的改良尝试,也难以解决市民社会的新危机。
(二)国家干预与经济法利益调适功能的彰显
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就存在着,当时推行的重商主义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明显例证,但是当时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经济法。
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市场主体产生分化,一方面垄断组织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控制市场,滥用市场支配权;另一方面弱小的市场主体在强势垄断组织的压制下,市场交易自主权受到限制,市场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凯恩斯主义的兴起表明,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应有所作为,自由放任会带来社会的灾难。为实现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资本主义世界相继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垄断组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限制。但是,由于政府是由人组成的官僚机构,并不是完全理性的,决定了政府是有限理性政府。政府在干预经济的同时,也需要对政府进行干预,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害市场主体的利益。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规制,产生了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制度——经济法。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矫正市场本身客观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利用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其目的是通过增进社会整体利益从而达到保障社会绝大多数成员个人利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包含干预市场和干预政府的双重内涵,同时实现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重保护,体现了一种社会本位的和谐利益观。
三、经济法促进利益和谐的制度价值取向
针对现实生活中的矛盾,经济法通过转变制度理念,开拓利益调整的新路径,谋求利益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安全有序发展。
(一)实质公平
经济法克服民法的形式公平观,走向实质公平观,是对社会现实的深刻反映,也体现了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性。因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个体能力强弱、财富多寡、环境条件差异、机会的多少是客观存在的,加之市场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等,个人即使初始机会平等与勤奋,也并不可能保证每个人都是强者,个人的差距不可避免。经济法正视个体条件的客观差异,既禁止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个人谋利营造良好交易环境;又通过税收、金融、计划等手段,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发展。
(二)社会本位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的增进为出发点,并认为在个人充分发挥自身能力的过程,必定会与他人展开能力竞争,由于市场经济的逐利本性,每个人能力的发挥与群体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民法虽然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通过这些原则性规定对人们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限制,但是在民法个人本位理念的约束下,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的救济功能极其有限,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恢复权利的受损状态,其对社会利益的保护难以走出其个人本位的籓篱。
(三)人本主义
市场经济是逐利性较强的经济,市场规则是弱肉强食的规则,任由市场调节资源配置而不加以合理引导和干预,社会的公平正义是难以实现的。对于强弱关系、贫富关系,既是民法导致的结果,也是民法不能够调适的,因为民法对那些个体能力较弱的人,不能给予相应的倾斜保护。而经济法通过独特的制度设计,在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也使个人利益得以实现,实现社会利益和谐,体现出深刻的人文精神,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
四、经济法利益和谐理念的实现
经济法对利益关系的调适,是通过独特的制度设计实现的,一般认为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分配法律制度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制度体系,是实现利益和谐的基本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的理念,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参与市场交易的机会,在市场的大潮中角逐利益。在经济法的视域中,市场主体并不是为所欲为、我行我素,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其活动要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即受到国家的干预,无论是行业协会、企业,还是政府,概莫能外。
(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市场是分不开的,有市场就会有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假冒伪劣产品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这些仅仅依靠民法是难以规制的,既然依靠私权利无法实现,就得寻求公权力的救济。通过强有力的法治化的国家干预,建立有效制止破坏秩序行为的法律制度,促进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
(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在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民法的意思自治不能自动实现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平衡。反之,民法还可能引起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的后果。而经济法通过产业调整法、计划法、投资法、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从宏观上实现国民经济总量平衡,担负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使命。
(四)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由于资源的有限性或稀缺性,国家必须确立一种实现有限资源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的分配制度,维护社会持续发展的分配秩序。在分配关系的调整方面,民法主要是利用契约手段,通过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实现的,由于民法的私法本性,其调整的分配关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经济法主要通过税收、计划、财政等法律法规,调整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具有强制性分配的特点,如税收就是典型的强制性分配。通过经济法对分配关系的调整,实现利益分配之实质公平。
总之,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和调整方法,是对民法在现代利益多元化条件下利益冲突的调和,是利益和谐理念的具体实现。
五、结语
经济法以利益和谐为理念,秉承实质公平、社会本位和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通过制度创新,在应对利益关系复杂化和利益失衡常态化方面,具有其它法律制度无可比拟的功能。但是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民法和经济法的良性互动,不可偏颇任何一方。此外,利益和谐是一个动态均衡过程,经济法的利益和谐具有相对性。当然,经济法促进利益和谐,并不是消除利益矛盾,而是缩小或抑制利益冲突,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与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