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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程序问题研究

2016-04-13 11:0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提升体现经济法本质的独特的经济法理念与建立相应的经济法程序规则是经济法研究的当务之急,经济法程序机制的构建对于经济发展和经济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认清经济法诉讼程序的盲区,解决立法程序的失范问题,是经济法程序建设的重心。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法律程序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经济法程序是指经济法的程序规则,包含诉讼程序规则、立法程序规则、执法程序规则。而我国经济法尚未成熟,其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比比皆是,本文将对经济法诉讼程序和立法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加以探究。

 

  一、诉讼程序

 

  ()经济诉讼程序的理念

 

  经济诉讼,也称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经济纠纷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经济诉讼主要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此,其诉讼互动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

 

  ()我国经济诉讼程序的盲区

 

  我国的诉讼法把原告的资格做了相当严格的限定,那就是对于这个案件申诉人必须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样的话如果是社会经济公益问题的相关案件,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就将不被法庭承认,这在法律上是一个极大的漏洞。因此,传统诉讼制度虽然在保护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却屡次受阻。当我们的社会经济公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或者有被隐性侵害的危险时,我们无法根据经济法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或者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而导致此种现象成为一种在我国随处可见的不可诉现象。

 

  ()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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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社会生活复杂、利益关系多元,要想解决这一大难题,我们需要能精确定义受害者和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将公民的个人私益与社会公益同时维护和保障。在这一前提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出现在了研究者的视野中。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既是增强经济法可诉性的有效途径,也是对我国经济法独立诉讼程序的有力建构。虽然公益诉讼的自洽性在理论方面得以实现,但是若想在实践中取得强效有力的制度效果,进而解决公民的公共利益受到普遍的法律漠视还有司法不力、法律预防不足的社会问题,就要对公共利益被侵害的多方面的原因有一个明确而清醒的识辨,不管是公民侵权行为还是法人侵权行为;更甚是社会组织对公民利益的迫害,抑或是行政机关的渎职滥权给公民利益造成损失。这些行为问题统统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以法律维护公益时必须坚持两个方面,即综合审理和能动司法,它要求我们打破传统思维,重新对诉讼类型加以分析分类。把公益诉讼行为分为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的简单分类方式已经远远不够应用了,我们可以根据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即经济领域、政治领域还有社会领域三个方面进行分类。建立制度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公益侵权行为起诉、审理、执行三大阶段的特殊性问题以及制度和传统诉讼制度的不兼容等诸多问题,否则在案件审理时实践效果也不会太理想。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将是我国的必要制度,然而对于它的探究和完善任重而道远。

 

  二、立法程序

 

  ()经济立法程序的理念

 

  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公开性、交涉性、自律性等属性。当今立法程序的价值体系主要由正义、效率和秩序等构成:正义奠定道德基石;效率赋予经济内涵;秩序注入制度理念,其建构和运作遵循正义为先,效率、秩序兼顾的方针。

 

  经济立法一方面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指经济方面的立法活动,即起草、拟定、颁布及修改等工作。在我国,经济法规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直接负责起草、拟定或由各部、委负责起草、拟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审查,分别由各级政府颁布。

 

  ()我国经济立法程序的失范

 

  中国作为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监督调控、管理参与是必不可少的职能,政府对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掌握程度相当大。中国经济法是体现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实现公法与私法、国家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有效工具。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经济立法程序,但是它的规范程度仍待提高。社会生活中的经济领域各个行业对于自己的权力部门都需要有统一的规章制度,也就是立法。经济立法常常因为各部门权利的不明确性导致立法时重复、交叉、冗杂、混乱。还有些部门立法的专业水平很低,使得经济立法时出现立法不当、立法不具权威性等等失误,在经济法实践时造成极大危害。

 

  ()解决立法程序问题的途径

 

  解决经济立法程序问题的重点在规范经济立法行为,做到经济立法专业化和政府市场齐控权。为了保证经济法的确定性和正当性,实行一种专门化、职能化立法的模式,专家立法既能避免立法的混乱失衡,又能降低执法和司法的成本。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并不是当代经济社会的万能药,一旦其经济权力缺少限制与约束,市场自发调节将会受到极大的阻力而难以进行。政府在立法时对于经济法原则上的核心问题应该确保其稳定性,而对于周期波动的市场部分则应进一步简政放权,由法律实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进行自发的模糊的调整。法无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大大减少,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经济活动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结论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经济法程序与经济的实体规则共同构成经济法部门的全部,是经济法理论与实践中至关重要的内容。完善经济诉讼制度使经济公益得以保障,规范政府经济立法使市场调节得以发展,是我国经济法程序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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