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社会逐渐向和谐、法治、稳定的方向发展,但社会矛盾方面依然存在阶段性突发、群发以及高发的问题,社会矛盾种类繁多、形式各样,需要不断强化社会管理水平。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应该作为现阶段社会管理的基础指导理念,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同时,社会责任本位原则要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理论体系中,作为经济法学科的定位思想及价值取向。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能够从根本上体现出经济法的特有作用和规律,还能进一步体现经济法的自身原则。经济法作为社会责任的本位法律之一,其最高准则要符合社会责任原则的要求。不管国家、企业还是个人要求要对社会负一定的责任。不同的个体在履行自身责任的基础上,协调并处理好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会责任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出发点及最终归宿。
一、社会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以及价值取向
社会责任又称企业的社会责任,指的是一个企业应当按照对社会发展有益的模式进行自身的管理及经营活动,在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同时顾及企业员工、产品使用者以及企业所在地等相关者的利益,企业的社会责任把企业自身的运营目的由纯粹的营利目的转化为多元化目标。社会责任理论最早在20世纪初被提出,现阶段,不同的企业关于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理念有所区别,不过在社会责任多元化目标方面的理念近乎达成一致认识。同时,随着世界范围内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措施的实施,很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对本国的公司法进行修订,加入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社会责任理念也向不同的领域逐渐扩张,已然变为了决策者依据的重要理论。
我国的经济法自诞生开始,就把社会责任设定成为学科的基本定位,经济法注重社会的整体、长期发展,同时兼顾国家、组织与企业以及个人利益。经济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已经超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其提倡以客观经济规律为依据,通过多方协调的方法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同时注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社会关系的调整,使经济与社会能够快速、健康、稳定地发展。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源于经济法自身的固有社会属性。在市场经济的生产环境中,以私人劳动为代表的社会性质引起了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有之间的矛盾。为了更好地调节不同个体之间的矛盾,避免社会经济出现混乱,经济法便应运而生,这也就是经济法诞生的根本原因。经济法诞生的根本原因也决定了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自身属性,所以,经济法的出发点就是社会责任原则的相关内容。经济法的作用在于能够不断调整并规范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的全面、长期、和谐发展。经济法所拥有的功能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责任是经济法功能实现的根本,如果将社会责任剥离出来,经济法的功能就变成了空谈。
经济法和社会责任之间的融合可谓浑然一体。经济法将社会经济作为自身作用对象,采取综合调控的方式,目的是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快速发展。社会责任则对经济法进行了丰富,经济法反过来又拓宽了社会责任的内容。经济法坚持的社会责任原则让两者都得到了质的发展。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本质上属于静态的理论范畴,不会因为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改变而改变。不管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如何转变,经济法都始终将社会责任原则定位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经济法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律均是以解决社会中特定的问题而制定的,也是因为这样才使得法律更加地具有目的性以及任务性。所以,不同法律类别之所以有差异最本质的区别是体现在它们所解决的问题有所差异,从而导致了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目标以及任务有所区别。在社会的不断发展前进过程中,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社会问题,而社会经济问题是众多问题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弄清楚经济法要解决哪些问题。在分析经济法所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就必须依据经济法最初的起源以及整个演变过程来进行分析。
经济法起源的具体时间至今仍无定论,不过学术界很多学者都将经济法的诞生时间定义在19世纪末期。在随后的几十年间开始逐渐兴盛,直到今天经济法从诞生开始已经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与演变。在19世纪的末期,经济生产的方式逐渐向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在经历了第三次的技术革命之后,生产向着社会化又迈进了一大步,并且导致社会活动中的分工逐渐细化,使得社会上人们的关联性以及依赖性越来越大,每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的发展有了更大的直接关系。而经济法也正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开始出现的。社会作为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每个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和社会系统之间所存在相互依赖性就在根本上导致了,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个体所拥有的成就、个人利益等,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身内在条件以及个人付出存在很大的关系,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个人周围的社会经济状况影响。同时,国家作为社会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自身的经济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维护和保持国家社会的经济系统能够长期、稳固以及高速的前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以及发展的价值性,同时还能有效地提升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身利益以及福祉。经济法所产生的背景以及思想就是如此,所以,经济法所要解决处理的问题是国家社会经济这一个整体怎样能够长期、稳固、高速发展的问题,并不是解决社会中的个体怎样在经济活动里面得到效益的问题。也就是说,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问题,也是国家的社会责任之法。
三、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要求经济法遵循社会责任原则
所谓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在狭义上指的是社会利益,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这一前提下产生一定社会关系的人们所形成的有机整体的利益。市场经济体系本身推崇个人本位思想以及自由竞争意识,因此,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会使社会上个体意识出现迅猛发展,并最终导致个体主义思想的发展。所以,在市民社会中,最为根本的法律是民法,民法蕴含着很强的自治精神。民法能够很好地调节市民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同时保护市民不被政治、国家所侵扰。在市民社会体系中,个人能够享有非常广泛的自由,国家可以采取相应的手段保护市民的自由,但不会对市民的自由权利进行侵犯,只是在一定程度限制市民的自由。不过时代的发展并不能完全被我们所预料,之前被看成天衣无缝的民法秩序往往容易被时代发展所打破。随着科技进步所形成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到来,民法所维持的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社会秩序出现了矛盾。在个人本位思想的主导下,市场主体就会对自身的利益产生过度追求,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无视社会利益,给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进而形成了经济学中负外部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自由竞争在无限度发展过程中会形成一定的垄断,垄断的产生又会对自由竞争产生很大的抑制作用,给社会带来严重危机。所以,处于不同时代就会有不尽相同的利益追求,也就势必会形成法律的差异,以适应不同时期特有的作用对象。所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立法根本,揭示了经济法最深层次的内涵。经济法是我国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同时也是我国职能部门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职能而规划、指引、调控以及监管社会经济的一种手段,通过经济法实现对市场主体行为的不断规范,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个人欲望的恶意扩散,避免侵害社会经济正常秩序行为的发生。
四、经济法体现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良性干预
经济法所涉及到的干预,指的是通过限制、保护私权利,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保障。民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确权,能够起到保护交易、提高效率的作用,同时确保公平与安全。不过民法中的公平、安全以及效率和经济法中的有所差异。民法在保护公平方面的作用,指的是自由的私法精神突破封建精神以及自然经济,以达到完全性的平等。不过,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与进步的时期,法律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及时对民法进行调整,逐步体现出法律的社会化性质。然而经济法则将社会本位作为自身的理论定位,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目的,从经济法诞生以来,就把实质性的公平看成经济法所达到的目的。民法在保障安全方面能够提供内部安全以及个体安全,而经济法则能够提供范围更加广的外部安全以及宏观安全。民法能够很好地保障交易的动态安全性,不过其核心理论依然是利己主义思想,所以,不能有效地控制负外部性行为以及市场衍生出来的反市场问题。经济法通过宏观经济调控,解决市场经济中整合机制失衡的问题,限制市场投机行为的过度增加,避免国家的经济功能出现紊乱,从而达到市场、国家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经济法通过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权力对市场领域的私权利的良性干预作用,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完善经济制度。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在减少市场交易成本的过程中,民法的负外部性表现出其脆弱的一面,相对来说,经济法具备较强的负外部性。民法的这种弱的负外部性,决定了其可以通过私法规范本身而达到主体成本的内部化。而经济法因其具有强的负外部性特征,需要通过公权的介入来实现主体成本的内部化。因此,采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权力对市场领域的私权利进行良性的干预是经济法具备的基本特征。这是由于采用民事补偿的手段仅仅能够让特定的主体实现负外部性的内部化,而不能使全部的主体负外部性实现内部化,只有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加以调控才能够真正实现。
五、经济法是经济领域的法律社会化
经济法具备社会属性也具备经济属性,其目的是协调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经济法在社会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包含着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同时,经济法又具有自身独特的性质,既不能归属到传统的公法范畴,也不能归属到传统的私法范畴,其具备公法特征的同时也具备私法特征,并且已经成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社会责任原则本位法律,社会的整体利益赋予了经济法以“社会优位、个体基础”的辩证统一本质,也就是说经济法不仅使得个体的利益得到保护,也会在此基础上不断促进社会利益,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了去实现更大的社会、经济自由,达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统一。
六、结语
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国家在依据社会经济运行规律、符合市场自发机制的前提下,采取公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消除或避免社会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阻碍,指引社会经济依据期望的方向发展,以实现社会经济的正常、良性、高效运行,实现协调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所以,经济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