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发展经济学中,经济转型是指从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而计划经济体制的推行则被认为是另一条通向工业社'会的道路,“十月革命”以后的苏联正是这样走的。为了应对内忧外患,苏俄形成了战时共产主义的经济体制,使苏俄形成管控整个国民经济的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不久,苏俄国内爆发了严重的社会危机,鉴于此列宁决定推行新经济政策,其目的就是运用商品货币关系,迅速恢复瀕于崩溃的经济。对于新经济政策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但是后来苏联的模式僵化了。
随着《苏俄民法典》的公布,经济法学派和民法学派第一次论战开始了。苏俄的民法学家认为民法包含了经济法,反对把经济法当作独立部门法,更反对经济法典。此时经济法的两层分法说登上历史舞台,其代表人物是斯图奇卡,他认为:“民法——调整以自由竞争和无政府性为特征的私有经济关系;经济行政法一调整以计划性为特征的公有经济关系。”尽管该理论受到当时许多民法学家的批评,但却开创了部门经济法主张的先河。”p]但是先天不足“忽视了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对市场关系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民法调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之应然性和长期性缺乏正确认识。”
随后金茨布尔格和帕舒卡尼斯进一步发展了斯图奇卡的思想,即战前经济法,他们认为:应颁布专门的经济法典,由它来调整经济组织一切基本财产关系,这是苏联民法学者不愿看到的。而这种观点实质上还是“惟经济法论”,借此来否定民法。此时苏俄立法的指导理论也是民法理论。“部门经济法主张,由于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商品货币关系,同联共(布)大力发展苏维埃,发展商品交换的方针尖锐矛盾,这正是三十年代苏联立法机关一再拒绝制定经济行政法典和制定经济法典的根本原因。
1936年苏联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斯大林经济体制正式确立。此时苏联经济法思想所体现的就是建立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以计划的形式依靠政府行政命令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经济体制。苏联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非常大,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曾一度接受了该理论,普遍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1938年全苏苏维埃法和国家科学会议上,维辛斯基作了主要报告,批判了斯图奇卡和帕舒卡尼斯等人的法律观点,而当时严峻的政治环境,对当时持不同意见的知识分子,进行政治迫害。从此苏联经济法被束之高阁近20年。
赫鲁晓夫上台以后,推行改革,改革推动了经济理论的发展,尤其是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理论,当时不少学者提出新的看法,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利别尔曼建议,其主要观点就是认可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建立新的计划制度。在此期间苏联对市场与计划关系的问题上有了些许进步,仅仅把市场机制纳人计划中,市场机制必须通过计划发挥作用,而本质仍然是单一的计划调节。随着《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的讨论,在这期间纵横经济法学说或者战后经济法学说登上历史舞台,成为社会主义经济法学流派影响最大的一支,其代表人物是拉普捷夫和马穆托夫。他们继承了部门法的基本观点,并在理论上不断完善。在领导经济活动中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关系,被称为“纵向经济关系”,进行经济活动中的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被视为“横向经济关系”。民法学派认为:民法应该统一调整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上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纵的关系,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会和已经存在的部门法发生没有办法解决的矛盾。《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的通过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民法学派的观点,同民法学派的争论,经济法学派再一次败下阵来。谢怀栻先生曾说:苏联经济法和民法学派的的争论仅仅在一些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上,对经济法规的处理没有提出完整意见,未能解决经济立法的实际问题。两派的争论一直持续到80年代,直到苏联解体经济法典也没有被立法机关通过。
―、向苏联学习阶段
建国以后“苏联法律对我国法制建设影响极其深远,我国法律界就自觉不自觉地树立了‘学苏批资’的法制观念,开始大规模地继受苏联的法制模式”'就连1954年宪法就是以苏联1936年宪法为基础而制定的,其在总纲里面明确写明中国实行计划经济。大量翻译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苏联法学家的理论,移植苏联法律,当时的苏联没有部门经济法,因此我国在这阶段也没有部门经济法。但是经济法规的制订也不少,仅从1949年10月到1958年4月,经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法规有10110件,其中经济法规就有8017件,占总数的79.3%。%0年代后期,由于“左”的思想越发严重,不仅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经济立法工作遭到挫折和忽视。文革期间,我国仍旧沿袭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经济法制遭到了严重摧毁。
二、开创与调整阶段
热若尔•罗兰对转型的定义转型即一种大规模的制度变迁过程或者说经济体制模式的转换。”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历史上伟大的转折,把重心彻底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各项事业开始蓬勃发展,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进入了发展的新时期。虽然我国拉开了经济体制转型的序幕,但是我国在这期间仍然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经济法律法规,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至1991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104部,其中经济法48部,占46%;国务院公布的法规596件,其中经济法规就有425件,占71%,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法立法的第一次高潮。
法学界就经济法调整对象这个中心问题,进行了大讨论,形成了许多经济法学说,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纵横统一说,出现原因:“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迫切需要加强经济建设和法律建设,由于当时苏联经济体制同我国基本相同,我国的法学思想理论和立法长期受其影响,所以,人们最容易接受前苏联的学术观点,无需作大的修改即可拿来运用”。191民法学派和经济法学派的争论比苏联的争论有过之而不及,“我国民法学派与经济法学派的争论也是非常激烈,甚至在有的时候,这种争论已经超出了学术的范畴,要么与人们的政治倾向相联系,要么彼此之间反唇相讥,要么成了一种门户偏见”。中国的纵横统一论学说产生于经济体制开始转型时期,有的学者指出:“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产生‘纵横统一说’等经济法学说,而且这些学说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亦不无道理。”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法律上打破了纵横统一的经济法学说的理论基础,否定了经济法调整横向关系这部分,同时在立法上支持了民法学派的观点。《民法通则》凸显着在国家计划管理经济外,独立的平等主体间的商品货币关系的诞生。《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对于众多经济法学派可以说是致命的,但也促使经济法学说反思以后的发展方向,对于调整对象强调经济法应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可以这样说《民法通则》的颁布,让经济法学说逐渐找到了调整对象共识。
三、迅速发展阶段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无论是中国还是苏联和东欧各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先后被否定,市场经济成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整个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如何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而在西方面对该问题时有三种理论:英国亚当•斯密提出夜瞥国家论,强调市场体制和自由竞争,不需要政府过多干预;凯恩斯主义认为政府应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新自由主义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对经济的过多干预。在该问题上,邓小平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种鞭辟入里的分析,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做属于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正式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1993年的宪法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从此我国经济开始发生重大的转型,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开始摆脱苏联法学的束缚,开始向西方借鉴,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使经济法翻开了崭新的一页。“此时的经济法学说开始以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的双重性为基点,而不再以‘计划因素’为基点来探求经济法概念。”
四、全面发展阶段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七个部门法中,包含经济法,经济法的地位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认可。我国经过近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起来,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为主体的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建立起来了。各种理论共识在增强,“尽管这些‘调整对象’众说纷纭,但大家基本上都承认,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或市场管理)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是难得的‘基本共识’,也是区别于德国和日本经济法的特色之处,是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了加强市场的作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由基础性作用向决定性作用转变,市场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这是这次会议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对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理论认知上,对于市场的缺陷,政府加强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的同时,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因此,在这期间,既要“更加尊重市场规律”,还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经济法在该阶段的任务,有学者提出,经济法在转轨时期的历史使命不是要通过政府干预来弥补市场缺陷,而是要培育统一有序的大市场;其核心任务是反行政干预而不是反垄断;其基本功能不是授予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而是限制政府的经济权力。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逐渐发展壮大,对市场经济认识的进一步深人,必定能增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和部门法地位。中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不同于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之路,因此走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发展道路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