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改革蓝图,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已进人新的重要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当前,工商部门体制职能改革正在深人推进,以法治“掌舵”部门改革的总方向,进一步调优市场监管的核心功能,才能在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中有所作为。
一、工商市场监管法治化的主要衡置标准
(一)法治条件下市场配置资源的自主程度市场与法治拥有重合的灵魂。契约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纽带。法治思维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保障,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终极目标就是维护契约精神,使市场主体设立和交易在法定轨道中有序进行。工商部门不能凭空设计和加重市场主体的负担,应把法律授予的行政权用于保障市场交易自由。特别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应排除干扰,奉行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积极清除违反法治精神、不符合市场规律的部门审批特权。
(二)公平正义思维下市场监管的社会公信度法治的价值核心是公平正义。
没有法治,社会无法走向公平正义。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存在较多盲区,执法部门主持公平正义的手段有限,违法成本与违法获利的不对称性,导致一些市场主体唯利是图。所以,工商部门法治化建设,需要把“公平正义”的价值核心外化为工商部门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使市场经济法则变得更加公平正义。当前,工商部门法治化的中心工作是把法治精神渗透到日常管理中,市场监管执法不以部门私利为中心,职能管理服务不以部门营利为重点,坚持反对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式的行政管理模式。工商监管的各项改革,必须围绕调优职能,彰显法治精神本质。
(三)法治实施程序中公民救济的保障力度法治是程序之治。世界上不存在程序以外的实体,同样也不存在无实体内容的程序,任何主体的行为都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完成的。只讲实体不讲程序不符合法治精神。市场监管工作应坚持程序法定,坚持程序的正当性,让正当程序与法定程序髙度统一,充分保障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基本权益。涉及社会民生的重大决定应根据规定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意见。
二、法治化进程中工商部门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形成原因
(一)垂直管理后部门执法仍难超脱地方利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心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
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秩序,“大市场”与“小政府”发生矛盾在所难免。虽然工商部门推行了十多年省以下垂管,但受执法手段所限,常常需要地方政府出面协调。当前,全国统一的网络市场监管模式难以形成,根源就在于工商部门的监管体制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特别是当前工商部门常常处在“收不抵支”的境况,这就容易造成乱收费、乱罚款,影响工商部门执法的公平性。
(二)职能交叉带来的选择性执法不利于市场公平监管
长期以来,各个市场监管机构的部门立法存在竟合现象,一直没有得到科学处理,形成了以部门利益为导向的选择性执法。按现行体制,有市场执法权的部门包括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防疫等,职能交叉现象较为严重,不利于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
(三)工商部门缺乏相应的执法手段
在执法手段上,工商部门执法检测所需的硬件设施得不到有效保障,其合法性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从执法配合的角度看,工商部门需要很强的联动性,常常依赖公安、法院的司法强制力。在行政处罚中,工商办案人员不仅需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还需要注重处罚后的执行情况,执行工作难以到位,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有效执行,这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协调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关系。
(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各地工商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很多情况下难以收到实际成效,工商执法干部的能力提升十分有限。同时,由于执法水平不精和法治意识不强,执法人员有时会忽略一些手续,致使一些违反法定程序的事件发生,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工商法治化建设的改革框架及路径设想
工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复杂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工商部门应正视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市场监管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一)上下互联的市场监管立法改革刻不容缓
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应进一步理顺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完善立法制度,逐步推进立法与执法的有效结合。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市场监管立法应破除“谁起草,谁优先”的立法思维,确保法律的可施行性。给予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相应的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从法律上减少市场主体主动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减少由于立法不足或立法界线不清而导致的选择性执法现象,通过法律层面的健全完善,对行政执法进行规范和约束,有效改变部门权责不对等的局面。(二)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建设如箭在弦。
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执法队伍的素质。建立一支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队伍,必须从人员的选拔、培养、待遇等方面着手,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引人竞争机制,制定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对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发放执法证。坚决清理不合格执法人员,实现执法队伍规范化,杜绝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招用人员应严格按照程序,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执法人员,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三)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众望所归
工商法治化进程的重点是形成有效的行政执法监察机制。工商部门必须下决心解决执法的软肋问题。应与人大、纪委、检察院等监察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将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当做常态。通过深入基层和广大群众中调查了解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发现查找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整改、纠正措施,督促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此外,应加强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工商部门对下级工商部门的监督。
(四)科学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是长治之策
必须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形成一整套执法绩效评估和奖励办法,并以此作为任用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明确划分各级工商部门的职权,把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及执法人员。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建立健全以部门主要领导承担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