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发展的根源
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直接影响着一定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因此,作为最具强制力的社会规则——法,自产生以来,就担负着调整经济关系的职能。这既是其重要作用之一,也是其产生的原因之一。通过对经济关系的规范、调整,就可以使统治者在经济领域的意志得以实现,在经济领域的地位得以巩固,从而获得统治者所期待的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由此,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以来历史上所有的政权组织无一例外地、均以法律手段对经济关系进行了直接或间接、强烈或平和的调整。
在当代社会,经济活动与个人、组织、社会和国家的密切程度已远远超过历史上的任何时期。而与此相随,法对经济关系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也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在这一点上,中国社会也不例外。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领导经济领域的工作,保障国家经济计划的实现,我们制定了大量的、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政策,建立了经济领域的法律制度,尤其是1978年以后,全社会普遍重视法律的作用,经济领域中更是进行了大量的立法,逐渐形成了我国的经济法制。法制指的是一国或地区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1笔者认为,一国或地区在经济领域所形成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可称为经济法制。我国所建立的经济法制,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国民经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国家职能也发生了重大调整。国家不再坚持计划经济,在经济领域大力恢复和发扬经济民主,对企业不再肆意干预,而是放权让利、松绑搞活尊重企业的独立地位,承认并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获得了更多的权利,享受到更多的经济民主。在这一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调整经济关系,保护、巩固改革成果,利用经济规律促进经济建设,国家制定了大量的、充满着民主气息的经济性法律文件,建立、完善了许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逐渐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中的法治——经济法治。与法制相比,法治更注重对民主的体现。经济法治,指的就是在经济领域形成法律的统治,是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经济秩序,这种秩序至少包含着如下内容: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国家权力被有效制约、行政权的行使得到严格限制、司法公正、各项经济法律法规得到普遍地遵守和积极的利用。
二、经济法是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利用法律手段调整、保护、引导经济活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使命,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根本目标。7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活动对法律调整产生了迫切需求,“经济法”应运而生,一系列关于市场主体、宏观调控、市场运行等的经济法律文件相继制定,关于经济执法、司法的制度也被确定下来。经济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内容,在经济法中得到了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经济法与中国的经济法治建设形成了难以分割的联系。
学者们普遍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显然,市场经济对经济法治有着内在的需求,而要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单靠一个法律部门是不够的,它需要宪法从根本法的高度对相关制度予以确认和保障,需要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行政法等共同调整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特别是经济法,更是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大法。市场经济要求实现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的有机统一,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实质就是一个“在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的前提下,恢复和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的过程。2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恰恰就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和发展的基础,它是”经济法的本质和灵魂“。3
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对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进行均衡协调,既保障权力的有效实施,又维护权利的真正实现,它切实贯彻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极大地满足了现代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全面调控、综合治理的需求,4从而成为我国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具体体现、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要求,准确表现了经济法治的基本精神,并与民法、行政法一道,在各自的位置上发挥社会主义法的调整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经济民主的发展相随的必然是民法的显达。旨在保护个体权利的民法确实能够有效地推进着经济民主的进步,然而民法只注重个体权利的抽象的平等,忽略了具体主体之间的绝对差异,其所维护的民主和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市场优胜者的民主,对缺乏经济实力而又占社会的大多数主体来说,他们所享受到的民法上的权利是有限的,因为他们无力加入这种经济活动。这样,民法就成了少数人的法,他们借助民法的帮助为自己谋取更多的财富,而不是积极促进公共财富的增长。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状态必然使社会整体的利益遭到损害,多数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在努力推进经济民主、彰显民法作用的同时,考虑多数人的利益、考虑经济领域的实质民主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些矛盾,只有通过站在社会利益角度的经济法才能予以解决。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它能给以有效协调既使个人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满足,同时又不对社会利益造成伤害。可以说,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法的繁荣,同时又通过自身的价值优势弥补了民法功能上的不足,从而实现了对市场秩序的有效保护和调整。
经济法既体现经济民主的内容,又符合经济集中的要求。它与行政法共同在经济管理事务中按照经济法治的要求发挥着作用。行政法,主要是经济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保护市场秩序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它与经济法的功能有很大的不同。经济行政法承担的仍是行政管理职能,尽管现代行政法的管理手段与传统行政法相比已发生较大的变化,但其本质并不会更改。比如行政指导,作为现代行政法中一种新的管理手段,它也强调管理的民主性,也强调对行政相对人意志的尊重,但一旦指导错误或失当,导致行政相对人遭到重大的损失时,行政机关却不承担责任,这是由它的本质所决定的。经济法则不同,经济5法认为,国家机关在实施经济管理过程中,若因管理的原因导致被管理方遭到损失,管理机关得负责任。这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中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同时也体现了对被管理方经济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显然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二者不可替代、不可混同。它们相辅相成,共同实现着经济法治的任务和目标。
三、经济法治建设的发展将进一步促进经济法的完善
经济法治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内部各要素的不断发展必然推动着工程整体的进步,同时,整体的提高也会推进各个组成部分的完善。经济法治水平的提高,意味着随着市场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宽和深入,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产生,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的能力已然提升,经济民主也已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将会继续促进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使立法者能够制定出更高水平的法律规范,司法者和执法者能严格地依法办事,体现立法者的意图,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要,实现国家对经济的调控,继续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法治水平的提高,表明经济领域的法律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遵守,标志着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增强。这种素质上的变化将使人们深刻领会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把遵守经济法律、法规内化为自己的信念。这种变化还将会增强经济法研究者的信心,促使他们勇负重担,刻苦钻研,不断推动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使之更加成熟、完善。
参考文献:
1.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73、74 页。
2.刘文华:《法制日报》,2004.01.07.
3.刘文华:《法制日报》,2004.01.07.
4.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 3 版,第 40-45页。
5.参见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载《中国法学》,2002 1,第6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