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国的经济法学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各种先天的不足致使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始终有所牵绊,或沉溺于部门法之争,或步入 “注释法学”的误区,至今尚不完善。笔者认为,经济法的研究更应注重对基础性问题的阐释,对切入基点的把握。本文将对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作以简要阐释,并对经济法的研究基点问题谈几点意见。
关键词 经济法;哲学视角;认识
一、有关经济的部门法产生的经济及法哲学背景
人类经济经历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的几个阶段,到今天的市场经济阶段,不同的经济环境滋生了不同的法哲学思想,从而建立起不同的法律体系。人类早期社会以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为主,商品交换关系简单,市场不发达,人与人之间、各地方之间联系疏散、任意,基本上呈现各自隔离的生存状态,为自然经济社会。从古希腊到古罗马,直至乌尔比安将公法解释为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将私法解释为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对后世影响至深;又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将调整经济的法律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基本成就了有关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较完备的法律形式和较完整的法律体系,达到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到封建社会末期,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商品经济发达起来,逐步上升为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商品经济社会正式建立,后来随着市场的日益发达,人们又把商品经济称为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成为人们各种经济活动的枢纽,连接着从生产到消费的社会再生产全过程。传统的商品市场更加繁荣,又陆续出现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各类市场互相关联,有机结合。地域上也打破了割裂封闭状态,逐渐形成统一的全国(或大地区)大市场体系。各地方、各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自由出入这个统一的市场,进行各种商品交换,并开展自由竞争。这就使市场具有了统一性和开放性。在统一和开放的市场上,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的效果为大。”1这就是著名的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原理。这时的国家一般不介入经济生活,国家调节职能不发达,被古典的自由主义表述为守夜人式的国家,国家不能因某种目的——哪怕就为扩大个人权利的目的——而为它的某一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辩解,社会经济基本上全靠市场这一调节机制,而它在事实上也足以有效地进行调节。因此人们一度认为市场是万能的,这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的情形。这个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一系列思想,诸如“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自由是天赋的人权”2“人人是平等独立的,因此,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所有权”3、“没有本人的同意,最高权力不能从任何人那里取走财产的任何一部分”4;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没有全 体人民的同意,它不可做任何有害于任何人的事情,每一个国民都有权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自由地追求财富和幸福等。这些思想推动了全社会的思想解放,成为现代法学思想的哲学源泉,促使人们树立新的法律理念,即在人人绝对平等的前提下,以保护私权为中心的个体权利本位的近代法律体系。至此,强调人的自由意志,以及财产的稳定性(物权制度)和流动性(债权制度),从人的自由与对财产的完整性保护这两个基点出发的传统民法体系得以完整构筑。这种法律体系与当时的经济环境相适应——以小商贩、小手工业者、小作坊和小农产主为市场的主体而形成的小商品生产社会,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暴露出弊端,市场出现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市场势力呈现积聚化态势,阻滞自由竞争的进行,产生垄断现象;信息获得状态不对称或不完全,即市场交易双方对交易对象所掌握的信息从决策的角度来讲不对等;公共物品基于其使用的不可独占性而在市场条件下呈现稀缺和无效率状态;一些非价值物品在完全放任的市场方式的作用下呈现失控状态,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特质日益显现,造成从个人到社会的经济效益和利益的损害日益严重等等。市场完美的神话就这样被一层一层地剥落,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世界性经济危机的爆发而被彻底粉碎。可以说,市场完全自由发展的结果必然是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由公平走向不公平,由高效率走向低效率。这在理论上是确定的,是任何市场所不可避免的。这也构成经济学家解释政府对市场进行合适调制的理由,也成为法学家们解释政府干预、政府权力介入经济的说法。经济学家、法学家们开始进行痛苦而艰难的制度与学说的反思和重构。在经济领域,崇尚经济自由主义的古典经济学派逐渐让位于凯恩斯主义,政府对经济的渗透作用积极起来,打破了原有的最弱意义的守夜人的角色安排,针对垄断、与社会道德相冲突、经济的外部性、市场的不完全、分配上的不平等等问题加强了政府的协调管理功能。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中将政府在现代混合经济中日益扩大的作用归纳为三个方面:政府支出的增加;国家对收入的再分配,直接调节参与经济生活5.在法哲学领域,传统的权利本位受到质疑。人们发现,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维护,如今并不能当然地导致社会公平和正义,还往往妨害其他个体和团体的自由和权利,损害社会的总体利益,影响整个社会良性秩序的维护。人们逐渐意识到,权利本位只是塑造了形式正义的理想态势,而实质正义的实现尚需寻求其他路径。既然个体与团体、与社会整体存在矛盾冲突,就应加以协调,即社会经济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和机制进行积极作用,来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这时的国家再次被负以重托,其职能被赋予新的内容及意义。完全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经消失,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演进,以寻求社会整体秩序与利益维护的“社会本位”的法哲学思想逐步建立,法的基本价值实现了潜在的转换和位移,相应的法律体系也随之调整。其中对于经济领域的立法,一方面传统资产阶级民商法出现社会化倾向,另一方面,适应社会经济新调节机制即国家调节出现的要求,经济法出现。经济法理念比民商法等法律更加鲜明地体现了整个法理念的社会化新时代特征。人们希望藉助于此法(再同民商法等部门法律互相配合)可以克服或缓和由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等等引起的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冲突和传统法律理念的混乱,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实现个体同社会在利益、效率与秩序上的和谐,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质正义。当然,经济法自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双重功能,除了对阻碍社会整体利益与秩序的行为、现象进行适度矫正外,还要对政府行为进行适度规范,即要严格遵从行为的目的性及实践性原则,重质而非量,重效果而非形式。
二、有关经济法研究基点的几点看法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主张在研究经济法时要重视经济科学的作用,要转变原来纯粹法学的方法,将经济法放到社会经济生活当中,习惯以经济的背景为指引,再附之以经济分析的方法,再结合其他的社会系统,来探究经济法现象的存在实质和发展脉络,这样才符合研究的理论及实践意义的要求。与此同时也要注重法价值的研究,要注意法基于不同的时代背景,其暗含的基础要义、基本价值也会随之改变,不同的时代特质对于经济法所提出的总体价值要求不同。以往许多学者习惯以调整对象入手,来研究经济法,为经济法下定义。比较而言,过去的经济形势发展的比较稳定,要经过很长很长的时间才能孕育萌生新的特质。因此作为法的调整对象也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很长的时间里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不会有实质意义上的变化,可以较固定地开展纵深层次的研究。但是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现在和未来的经济也呈现出高速变化的态势,有人称现在的经济为信息经济,其是否准确不作判断,至少这种称谓指出了现代经济发展迅速、发展模式及其载体崭新等特征。作为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也已逐渐退却其稳定性,开始呈现相对频繁的变数。因此笔者认为,现在的法学,尤其是像经济法这样随着新经济时代而诞生的法学,其研究基点应落在相关背景特征的准确掌握及相关部门法价值的总体把握上。对于经济法,一方面要进行横向研究,不断地匡正其确切的调整对 象的范围,以跟上时代的步伐,使法学研究更具现实意 义。另一方面,要深化经济法的纵深价值研究,即要从 法哲学这一更深层次上把握经济法的制度内涵,准确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抽象出经济法的共同本质及普遍 的运动规律,从而作出合理而富有创新的前瞻预测,发 挥法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增强对现实 的指引和预测功能。
「参考文献」
1.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J],《经济法研究》。
2.卢梭:《社会契约论》 [M],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3.4.洛克:《政府论》 [M](下),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方法论》[M],华夏出版社。
5.萨缪尔森:《经济学》 [M](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