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若干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政策,创投业也在利用各种途径积极寻找高速发展的市场机会。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在这一系列利好的政策影响下准备突破资金“瓶颈”,但是作为受资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资金短缺和信用不良的问题仍然困扰着投资者。如何理性地开辟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市场,切实做到双赢结果,必须从投资者和受资者两方面着手,既要理顺和健全投融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融资方式、政策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环境;又要对受资企业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整合,提高其抵御技术开发和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状况进行长期调研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取消无形资产占股比例限制、创新公司股权结构是解决中小企业受资信用的根本法律保证。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有形资产入股的股权明显高于以无形资产入股的股权,这一规定直接导致了技术持有人在获得融资的同时需要付出多数股权的对价,意味着技方(技术成果或工业产权出资人,下同)对企业及技术实施的控制权和占有权的丧失。
股权的多寡决定了资方(现金或有形资产出资人,下同)、技方在合作和经营中的主次,也就决定了企业在发展中遇到融资、合作、股份转让、项目出售等重大决策问题时,资方将拥有决定权,企业成为资方的企业。由于缺乏相当程度的专业基础,资技双方非常容易产生了对技术和产品的认知差异,这种差异不但存在于目标市场领域,也存在于企业人事、经费使用、技术投入以及企业发展等各方面,差异往往引致相应矛盾的产生,矛盾发生程度越激烈、发生时间越早,高新企业就越难维持,企业信用就越差。
出资方对企业控股究竟对不对?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是以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实现对市场的占有,在这一点上,原始资金投入对项目启动具有决定意义,但对项目扩张和成长却不存在决定意义,而且,由于受到资方错误认知的影响可能还会形成障碍。另一方面,技术持有人并非对企业经营管理一窍不通,由于《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缺乏对参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所以技术持有人在行使股东权益时缺乏有效具体的法律保障,这一点是根本违背在协议合作时技方的主体意志的。
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已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时对其适用做了调整,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定,在该园区设立的企业的这一注资比例不再规定上限,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二、高新技术企业特征决定了技方股东权益的行使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
高新技术企业所蕴含的企业家精神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特点相吻合,使中小企业与技术创新具有天然的联系。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最根本的是摆正资本和技术在生产要素构成中的地位,我国企业的低技术贡献率的致命原因在于长期将资本置于企业生产要素的“控股”地位,资金来源难于技术产生,造成要素构成的“脑体倒挂”。因此,提高企业技术贡献率的出路在于以技术创新作为生产要素的中心,通过资本的有效配合实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这样,技术股权在高新企业中的地位应当优于资金股权。
另外,技术创新者对其所拥有的智力劳动进行了经济上的垄断,技术创新成果本质上归属于技术创新者个人占有。由于经济政策、法律制度及其工具影响了技术创新者在不同经济环境中的收入量,作为评价技术劳动社会价值的重要指标,收入量取决于技术劳动所交换的公司股权收益、劳动力报酬及其他财产权利,其高低将影响技术劳动主体天赋的发挥,即创新的积极性,所以技术股权权益的优劣直接影响了企业后续技术创新和市场收益的发生。
三、如何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股权结构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后续发展的持股机制和股权激励机制,形成技术、管理、资金三方面的有效制衡。创新后的股权结构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技术股权,包括原创技术股权、产品生产管理和工艺革新的股权激励机制、后续技术研发的股权激励机制;第二部分是管理股权,包括管理层的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第三部分是原始投入的现金和有形资产股权。
原始技术股权指公司股权组成时,部分股东以自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产品生产管理和工艺革新的股权激励机制是指技术从开发经中试到产业化的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原创模型至产成品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但需要技术的发明家,更加需要从事生产管理和工艺管理的专业人士,根据产品的特征和需要设定股权激励机制,作为技术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后续技术开发的股权激励机制是指技术由低级向高级、由单一领域向多重领域的成果实现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后续开发,这也是确保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创新的重要条件。股权激励机制不但包括股权分配内容,也包括由此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所有权的归属。
管理层的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是指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建立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使其与企业相融合,其自身利益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非常符合管理制度及其执行的延续。
原始现金和有形资产投入即原始股东以资金或有形资产投入所获取的股权,这一部分股权是确定的,也不存在衍生效应,而且不应当处于控股地位。
四、无形资产控股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企业注册资本中由于缺乏有形资产会不会导致企业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其实,这与我国公司登记制度实行实缴资本制是有关系的。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而且有形资产和现金必须占多数,由于许多企业采取冒名实缴资本的方式蒙混过关,法律法规还对注册资本不实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首先,要分析企业从事商业活动与企业实缴资本的关系,其相互之间是否具备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答案是否定的,即任何一家企业都不是凭借注册资本从事商业活动的,而是凭借商业信用从事商业活动。注册资本不等于商业信用,前者是企业从事工商登记时需要实缴的资产,商业信用则是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资格和保证,二者在内容上是完全不同的。有了注册资本不一定有商业信用,有商业信用又不一定必须依靠等额的注册资本,所以注册资本本身并不能够保证企业从事商业活动时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需要企业商业信用来维护。
五、改革思路
1.突破《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提高无形资产的占股比例上限,至少可以控股应当对《公司法》实缴资本制和无形资产控股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由法定限制、严格规定改为双方协议。
无形资产投入的价值评估应当由法定评估改为当事人选择主义,即评估作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
2.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权激励机制的规定股权激励机制应当作为一种制度在《公司法》中作专门的规定,即在公司设立的合同、章程中增加股权激励机制的规定,包括技术股权和管理股权两个方面。该机制的内容包括:(1)按照一定的标准设定的衍生或预留股权的归属和分配方法;(2)有关衍生资产,如新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权利归属。
3.在《章程》中应当明确和细化股权退出机制的规定无形资产占股比例限制取消后,现金和有形资产出资较目前法律将承担较多的风险,所以为了鼓励现金和有形资产出资人能够完成对高新技术“扶上马,送一程”的使命,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和细化资方股权转让和退出的途径和方法,以保障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