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产业的长足发展已经给世界和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随着信息社会的即将来临,世界各国都必须对于电信产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变化和挑战予更多的关心和注意。在电信产业带来的新变化和挑战中,电信一体化起着革命性的作用,它对现存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根本性的挑战。由于中国在这一领域还没有太多的研究,笔者试图通过对于电信一体化的原因及其影响以及对于现存法律体系的挑战特别是对英国现存法律体系的挑战的分析,以期对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研究起到一定作用。
一.电信一体化的概念
为方便本文的讨论,电信一体化的概念是首先需要定义的。电信一体化的英文表述为“convergence",其基本含义被一体化。根据牛津现代高汉双解词典,一体化是指“自四面八方向一点汇合;收敛;聚集”。特殊到电信这一领域,“convergence"被赋予了专门的含义,笔者在本文中暂且将其称之为“电信一体化”。
根据《电信、媒体及信息技术领域一体化及其对法规的影响的绿皮书》1,电信一体化被表述为下列两方面的内容:
(a)不同网络平台实现在本质上相近的服务;.
(b)电话、电视和电脑等个人消费设备的一体化。
英国电信办公室2在其向议会选择委员会提交的第二版报告3中将电信一体化表述为音视频通讯以及广播领域的下列的活动的混同:
(a)电信(包括声音和数据服务);
(b)电脑(包括接入公共通讯网络的硬件和软件);
(c)广播等其他基于网络的声像服务;
(d)上述内容的组合(例如互联网的互动服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电信一体化是指对于不同产业,特别是电信、广播、媒体以及信息技术的融合的表述。
二.电信一体化产生的原因
对于电信一体化产生的原因,国际上有广泛的共识,那就是电信一体化产生于技术层面。由于电脑、网络以及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原属于不同产业的传统的和新兴的通讯,不论是声音、数据还是图像,都可以通过不同的网络提供,并最终导致了电信一体化的产生。根据笔者的理解,电信一体化产生的技术原因如下:
1.数字技术
数字技术在电脑及电信产业等产业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微电子技术、软件技术以及数字传输技术。通过数字技术,信息被转换成计算机可执行的格式。简单来说,计算机会根据一系列的“开关信号”来作出反应并运行程序。这些“开关信号”要么是开要么是关,是二进位信号,被表述为:“0”或“1”。本质上,任何形式的信息,无论是声音、文本、照片、声音还是图像,都会被转换成一系列的二进位的指令,4待对方接受后,再还原成原始的信息格式,并根据需要进行处理。数码技术的高效性和高保真性远胜于模拟技术,从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信息的数码化构成了电信一体化的技术基础。
2.网络和压缩技术
通过新的铜导线、光纤以及无线技术的应用,网络的带宽已增加了很多。网络带宽的增加使数字数据能够被高速和高效的传输和接收,从而为高质量的声音和图像信号在不同网络间的传播提供了物质条件。此外,压缩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减少了需要传输的数据量,从而提升了现有的网络的传输能力,使原先认为只能在更高效和昂贵的宽带网络上才可能提供的服务也能在现有网络的基础上提供。网络的普及,网络能力的大辐度提升,网络使用者的增加以及网络应有软件和程序,特别是压缩程序的广泛应用,在电信一体化的进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网络和压缩技术的发展是电信一体化在事实上成为可能。
3.计算机技术
作为网络终端,个人计算机在互联网的发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到现在,个人计算机已经成为功能强大、高效、多功能的数据处理中心,有能力处理不同的声音、图像信号,甚至模拟3D环境。在强大的个人计算机的支持下,用户才能够真正体验到电信一体化带来的诸多好处。并且,个人计算机的价格也由于技术的进步以及竞争的日趋激烈而大辐下降,使一般消费者都能够负担得起。对消费者来说个人计算机已经不再是奢侈品,而是生活必须品。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电信一体化提供了应用空间。
上述技术特点为电信一体化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在这样的环境下,任何形式的信息都可以被数字化并且通过任何网络进行传输,并在一个或多个终端上复原到最初格式并加以利用。
三.电信一体化对于现存法律体系的挑战
在广播、电信以及信息技术等原先被认为是完全不同的产业并且广播以及电信甚至有其专门的法律体系的情况下,电信一体化的出现打破了现存体系的结构,这些产业原先清晰的界限已经模糊了。并且,电信一体化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的产业的联合和合并。这样,由于法律指向的对象已经不在存在,现存的建立在不同产业区别的基础上的法律体系面临着电信一体化带来的巨大挑战。
另外,新的服务的出现以及现在服务的发展将很可能创立一个唯一的信息市场。新的信息市场的出现会导致一系列的全新的问题的出现,例如说垄断、价格控制、网络互通、公平竞争、消费者保护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等。这些新问题都是立法者所需要面对的。
1.对于法律一致性的挑战
在电信一体化的情况下,通过任何网络来提供日益增加的各种类型的服务是完全有可能的;但是现有的法律体系则是建立在按照不同的服务各自的特点进行区分的基础上的。比如说,尽管电影、音乐和文本现在都可以通过数字格式进行传输,它们仍然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管辖,特别是以这些数据不同的传输方式为基础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基于传输方式的法律管辖势必会导致对不同服务的歧视,而这种歧视又会成为公平竞争、投资以及服务本身的限制。再如传统的广播电视正受到新兴的基于互联网的网络电视的挑战,网络电视实际上实现的是与广播电视同样功能,提供同样的服务,只是由于传播方式的不同,就可以免受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的诸多限制,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对传统的广播电视并不公平。
2.全球化的挑战
由于国际互联网打破了国家的地理界限,全球化已经不再仅仅存在于想象中,而是我们需要面对的事实。在新的全球化的环境中,服务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提供,这样对于某一地区的投资也就在很大程序上取决于这一地区对于网络和服务的规范程度。某一地区对于网络和服务的过度或不适当的规范不仅会在技术上面临很多的困难,而且会经济活动的外流,从而会影响该地区的信息化。
3.充裕度对于以稀缺度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的挑战
基于对辐射频率及其内容等资源的稀缺性的反映,现有的法律规范通过许可制度来管理网络及资源的分配,但是这些法律规范正受到电信一体化的挑战。现在的市场及技术发展趋势,比如说网络传输能力的根本性提高,不同内容和服务在各类平台上传输的可能性,竞争性线路的增加以及数字压缩技术的提高,已经表明在完全数字化的环境下,稀缺性已经过时,显得不再那么重要。这样现有的法律体系也就需要重新加以评估。
4.对于公众活动和私人活动的挑战
现有服务根据其是公众活动还是私人活动由不同的法律规范。电信一体化意味着公众活动和私人活动的界线已经模糊不清。举个例子来说,原先的电话话属于公众网,现在由于网络互通,公众网和私人的网络已经混合在一起,共同组成国际互联网,在使用中无法加以区分;原先认为是公众领域的邮电、广播等产业也由于电子邮件、互动广播等方式的出现而淡化了其公众活动色彩。因此现在的基于公众活动和私人活动的区分的法律体系在技术调整发展的今天可能需要重建。
5.对于立法结构的挑战
在电信一体化的范围内的立法机构的分列性、复杂性以及多样性是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基于对于法规重复规范以及需要应付多重立法者的风险的考虑,经营者可能要求对现有的立法结构进行重新调整,以使其合理化,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障
碍。
四.电信一体化对于几个相关领域的挑战
为进一步的讨论电信一体化到底对现存法律体系带来什么样的问题和挑战,笔者将从以下几个领域进行讨论:
1.电信一体化对电话业的挑战
通过国际互联网的语音服务是电信市场近几年来的最新发展,这一新兴业务对现存的市场结构,尤其是对于基于公众电话网的电话业务带来了重大挑战。新技术的采用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已经对国内以及国际电话价格造成了很大的竞争压力,并导致对现存的电话费用结算体系的根本性变革。5从技术上来说,传统的电话要求在呼叫方和被叫方之间建立起一个固定的回路,但是“网络电话”则是将数字形式的声音信号通过一系列的网络进行传输,构成所谓的“虚拟回路”。尽管“网络电话”相对于传统的电话来说声音质量要差一些,但是仍在可接受的范围以内,尤其是考虑到其价格因素,并且由于技术的进步,“网络电话”的声音质量仍在不断提高之间,并且已经和传统电话没有太大的差距。“网络电话”要比传统的电话便宜的多,不仅仅是因为它能够更有效的利用网络带宽,并且可以通过压缩技术有效的减少需要传输的数据量。压缩技术带来的压缩比是惊人的,比如说20:1在现在就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压缩比例。除了数据是通过互联网传输带来的经济上的好处外,现存的互联网付费方式也是“网络电话”得以盛行的一个重大经济驱动力。由于互联网是使用公众网和私人网络的“网络的网络”,用户只需要向本地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6支付接入主干网的费用,而不论其传输了什么内容或者通讯的到底在相隔多远的双方之间进行。正是由于这种与距离无关的付费结构,使“网络电话”成为相对于传统电话更具吸引力的选择。作为电话的竞争者,“网络电话”对促进被国家垄断运营商控制的电话价格的下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对于国内电话还是对于国际电话。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电话”加速了电信市场全球化以及自由化的进程。
2.电信一体化对广播业的挑战
由于广播业的特殊性,广播活动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甚至是复杂的或是多重的法律规范。从事广播业除了需要许可证并受到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管辖以外,服务提供商还要受到内容以及传播方式方面的法律的管辖。电信一体化却给广播业带了巨大挑战。迄今为止,只有重要的并且适合的公司才会被有关广播部门授予相应的广播许可。通过这种方式,广播部门能够控制服务商的活动以及在其运营频道上的广告活动等;小的公司根本就不可能取得提供广播服务的许可证。建立在技术的发展基础上的电信一体化却使这种方式面临种种问题。服务商开始通过互联网来向客户提供电影、电视或音乐节目,只需要满足电信部门的有关要求就行了。这样造成的区别对待是明显的:仅仅由于传输方式的不同,同样的内容却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法规进行管辖。这样,互联网广播服务提供商就规避了广播部门的监管,而传统广播服务提供商却仍然受其管辖。电信一体化给广播业带来的另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就是基于TCP/IP技术7,网络广播已经从“广播” 8转变成“窄播”了,同时个体用户可能通过互动方式来接受内容,从而使“推出”技术转变成“吸收”技术。由于现存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广播”的基础上的,即充分考虑到广播系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但是现在在电信一体化的情况下“广播”已经变成了“窄播”,原有的法律体系已经不再适应新的环境下的广播业。
3.电信一体化对移动电话业的挑战
在电信领域,基于迄今盛行的费用、带宽以及通讯质量的不同,移动电话与固定电话并不被认为是相互补充的。随着GSM标准移动电话技术的发展,如GPRS,以及第三代移动电话技术的成熟,移动电话网络的能力得到巨大的提升,从而能够提供原本仅属于固定电话网络服务范畴的多媒体服务,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接入等。同时,移动电话市场在近十年中取得了扩展。根据中国信息产业部的统计,2003年中国移动电话用户将达到2亿。出于对移动电话网络基础设施投资的鼓励,各国往往对移动电话业采取鼓励政策,并给予种种优惠,但是随着电信市场的转变,主要是移动电话业的发展及其移动运营商市场地位的提升,移动电话市场将受到更多的管理并承担更多的义务。在英国,电信办公室就确定vodafone和BT Cellnet两公司9对英国移动电话市场具备“市场影响力”。这样,这两空公司就需要面对法律规定的具备“市场影响力”的种种义务和限制,以及这些义务和限制对于其提供网络互联的条款和价格的影响。
4.电信一体化对于企业合资的挑战
电信一体化进程以及互联网和在线服务的高速成长对公司企业来说意思着意味着战略性的机遇,并且导致一系列的企业合并及联合的发生。原属于不同市场的主要市场经营者,无论是在广播业、电信业,还是在信息产业等,纷纷通过设立合资企业来发挥和扩展其市场份额及影响力,从而在新的大“通讯市场”造就出新的巨型垄断企业。例如英国电信(British Telecom),英国天空广播公司(BskyB),米德兰银行(Midland Bank)以及松下电子欧洲有限公司(Matsushita Electric Europe Ltd, may build)共同出资设立英国互动广播公司(British Interactive Broadcasting),从而向互动数字电视市场提供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新设立的合资公司依靠英国电信在基础设施方面,天空广播在节目内容及卫星设施方面,米德兰银行在资金方面,以及松下电子在技术方面的支持,很有可能成为新的市场垄断者,影响这一领域的公平竞争。但是由于这样的合并造有可能刺激技术的进步并且给用户带来更多更好的服务,管理机关并没有简单的依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1)之规定10对其加以禁止,而是采取了积极的态度,试图平衡合资带来的垄断后果以及给用户带来的实际利益,最终在附加诸多义务的条件下,充分合资企业的设立。基于这样的观点,合资企业在承担能够防止滥用其垄断地位、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应义务的条件下,一般能够得到许可。这些义务包括网络互通、网关接入、非歧视性待遇以及价格控制等等。
五.立法结构的变革――单一立法模式分析
为迎接电信一体化所带来的挑战,现在的立法体系应当进行一定的变革。但是这种变革到底是在现有立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改良还是建立一个新的单一的立法模式是值得探讨的。由于仅靠现存立法机构的进一步合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立法的重复和混淆,单一的立法模式看起来更加适合电信一体化后的信息社会,尤其值得关注。具体来说,单一的立法模式具有如下优点:
1.有利于监控整个通讯市场
由于通讯市场是是电信、电话、广播以及信息技术市场的融合,存在不同产业的联合或是合并,只有单一的通讯管理部门能够有能力和可能在宏观上监控整个通讯市场并能够评估对某一领域的决定对另一领域的影响特别是涉及跨领域问题的处理。
2.有利于减少机构重叠带来的不确定性
在多机构管理的模式下,由于有不同的立法机构以及管理机构,人们常常会觉得无所适从,尤其是在还没有深入了解相关领域的情况下,根本就不知道应该找何部门解决问题。而在单一的立法模式下,经营者或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不需要再为不知道应该找何部门解决问题而烦恼了,因为有且仅有一个通讯市场管理机构,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在这一机构得到解决。
3.有利于立法的一致性
作为管辖领域互相重叠的结果,不同的独立立法机构倾向于根据其自身的考虑来进行立法,基本上不考虑其对重叠领域的影响。这样的立法势必会造成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在单一的立法模式下,这种情况将会被改变。最适合电信一体化后的通讯市场的法律的协调、政策的一致将成为立法的主旋律
。
4.有利于立法和监督的有效性
对于电信一体化后的通讯市场中存在的仍具备一定特点的领域,单一的立法机构仍可以通过设立下属部门的方式来加以特别的管理,同时作为同一机构的共同部门,通过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可能消除独立的机构各处立法的不协调的风险。另外由于部门存在共同的上级机关对其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必然能够提高相互间合作的效率。
5.有利于节约社会财富
与多机构立法模式相比,单一的立法模式可以消除不必要或是重叠的部门,裁减冗余人员,从而大规模减少支出。这样单一的立法模式将更加经济,有利于节约国家在这方面的支出,节约社会财富。
与立法模式密切相关的另一问题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即如何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特别法规在电信一体化后的通讯市场的关系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原则无论在任何产业或领域都应当适用,但是由于其过于广泛,不能完全适合于具体领域的自身特点;而通讯市场的特别法规也不能够脱离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而存在。因此,笔者认为二者的关系是互补的,而不是互相替代的。上述的单一立法机构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指导下,结合通讯市场的自身特点进行相应的立法,从而促进通讯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都权益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六.电信一体化给英国立法体制带来的影响
对于电信、电视及广播等产业,英国现在采用的是基于其不同产业特征的多重立法体制,部分如下图所示:
(图表请打开: http://www.law-lib.com/lw/doc/1337.doc ;)
为就电信一体化对英国现存的法律体系的影响作出相应措施,英国议会文化、媒体及运动委员会就电信一体化对英国经济的影响展开了一系列的听证和辩论。11对于立法模式的改革,主要形成了两大意见:一派以英国电信办公室为代表,认为应将现存的立法模式改革为双重立法模式,即仅留有两个主要的立法机构:电子通讯标准局和电子通讯委员会,12其管理的范围如下图所示:
无线电管理局及独立电视委员会反对这一结构,坚持认为根本就没有办法明确区分内容/文化和社会公共政策信其他经济考虑。
在仔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委员会作出的结论竟然比电信办公室还要激进,认为应当设立一个单一的横跨整个通讯市场的立法机构,称之为“通讯规范委员会”,由该机构全权负责广播、电信和通讯基础设施的立法工作。13
对于这一问题,英国政府起初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态度,并在与电信一体化相关的政府绿皮书中表述了一种“等着看”的态度,以防止立法过于超前所带来的风险。14英国政府支持保留现存的立法体系,同时宣布主要的立法机构将增进相互间的合作。
另人感到惊奇的是,英国政府的态度在2002年12月发生了重大转变。在政府白皮书中,英国政府计划为通讯业和媒体业设立单一的立法机构,通讯办公室,由其管辖电信、电视以及广播等领域,无论是经济范畴还是内容范畴。
结论
由于电信一体化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而是对全球的技术、经济、社会及法律产生广泛影响的普遍现象,中国必然会受到其影响。对于中国来说,现在这一领域仍没有太多的研究,基本采取广电部负责广播电视、信息产业部负责电信的分而治之的模式。具体到某些案例来说,为防止出现垄断或是在某些领域内减少竞争而人为的采取种种过激措施更是在实际上为电信一体化设立了障碍。但不管如何,电信一体化正向我们走来,这一结果并不因我们对其采取何对态度而有丝毫的改变。中国在电信一体化的过程中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讨论和解决:到底那种立法模式适合中国?如何在新的通讯市场中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特别法规的关系?如何采取适当步骤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的总体目标?等等。为此我们应当努力进行研究,采取积极的态度和稳健的措施以迎接其带来的种种挑战,否则我们将会在即将到来的信息社会的竞争中被其他国家远远扔在后面。
1 Green Paper, 'On the Convergen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Media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tors, 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Regulation. Towards an Information Society Approach', Brussels, 3 December 1997, European Commission
2 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
3 'Beyond the telephone, the television and the PC III'(3/98)-see www.oftel.gov.uk
4 Telecommunication Law(first edition, 2001), by Ian Walden and John Angel, Page 408
5 'Regulatory Implications of Internet Telephony', Computer and Telecommunications Law Review, Ian Walden, 1996
6 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7 TCP/IP(传输控制协议/网间协议)是一种网络通信协议,它规范了网络上的所有通信设备,尤其是一个主机与另一个主机之间的数据往来格式以及传送方式。TCP/IP是INTERNET的基础协议,也是一种电脑数据打包和寻址的标准方法。
8 “广播”系指将无线电信号或电视信号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
9 vodafone和BT Cellnet是英国最大的两家移动电话运营商,此外英国还有T-mobile,Orange, Virgin移动电话运营商。
10 Article 81(1): "The following shall be prohibited as incompatible with the common market: all agreements between undertakings, decisions by associations of undertakings and concerted practices which may affect trade between Member States and which have as their object or effect the prevention, restriction or distortion of competition within the common market.", EC Treaty
11 Fourth Report of the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Select Committee inquiry into the Audio visual Communications and the Regulation of the Broadcasting , May 1998
12 OFTEL‘s Second Submission to the Select Committee, 'Beyond the Telephone the Television and the PC III', dated March 1998,
13 'The Multi-Media Revolution', May 1998
14 'Regulating Communications: Approaching Convergence in the Information Age', July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