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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特色文化下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理性思考

2015-12-14 15:2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关键词:独立董事;儒家思想;经理市场

  论文摘要:独立董事在中国的实行还刚刚开始,公司文化在中国的历史还比较短,独立董事如何配合董事会有效的开展工作?诸如此类的问题的解决还都缺乏本土化的实证研究对国际经验的比较研究、结合制度背景和丈化背景的研究也远远不深入。鉴于学者们都囿于从独立董事制度本身进行研究。本丈不再沿袭以往学者从制度本身分析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而是将独立董事制度扎根的这片土壤的特殊性出发,结合中国文化背景和法律环境,深入研究制约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发挥作用的外部因素和深层次的内部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文化的几点建议。

  一、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势在必行

  独立董事制度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项公司治理制度,其对于制衡控股股东,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起,为有效解决内部董事不能独立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在内部董事架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潮流,由于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的独立判断,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可制约内部董事直接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阶层,因而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独立判断。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可制约内部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管理阶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但是,迄今为止,还有一个没有说清楚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那就是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国外的先进经验却在我国实施得不到应有的效果,如何使独立董事在中国扎根并发挥作用?对于此问题我们给予的关注还远远不够。更多的法律学者和经济专家更多的从只是将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现象追踪它的产生和变迁我们清楚独立董事制度不是一个单独的制度,它必须与中国国情和文化环境密切联系,无疑正是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影响了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玑实生活中的功效。

  二、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冲击

  中国匆忙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没有考虑中国是否有适合独立董事发挥其作用的文化或政治土壤。中国拥有五千年的悠长历史,人文环境不同于英美国家,传统文化思想源远流长,深入人心,其中夹杂了不少道德说教和儒家治国思想。纵观中国政治思想史,无论是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西汉时期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代的“礼法合一”、“德本刑用”等治国之术,还是清代的“礼法结合”、“以礼化争”的治国之道,所关注的无一不是道德的说教,而忽视了制度的约束。重礼教轻制度,是“人治”的核心,古代以贤人治国,以孔孟圣人之言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思想,特殊阶层的个人意志代表了制度。中国文化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一部维护皇权为本位的权力至上的人治历史。“人治”必然会优先维护特别阶层少数人的利益,重视对权力的掌控,忽略大众的权利,当权利不能限制权力的使用,权力就会铍统治昔滥用甚至践踏公民的权利。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很容易发现明显的重权力、轻权利、轻分权的倾向。封建王朝是个高度集权的社会,皇权贵族用儒家思想控制人们的精神行为,使普通民众“愚忠”于统治阶级。封建集权思想根深蒂同,重集权、轻分权的思想使独立董事难以行使参与权。崇尚权力、追求权力、滥用权力是中国法文化无法抹去的伤痕。重集权、轻分权的民族文化同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取向严重背离,是独立董事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文化根源。特别是目前的中国还没有完全市场经济化、资源配置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许多措施都是靠政策或行政决定、命令来实施的。所以谁掌握了权利就控制了资源配置的武器。

  第一,重权力、轻权利至上的思想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行使权利。许多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案例频频发生,体现出了大股东的法治观念淡薄,权力至上的思想,也显现出股东间的社会地位不平等。控制股东往往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打着维护国家利益的旗帜来滥用权力,独立董事在国家利益与股东权益的抉择上,往往选择前者,独立董事此时体现不出其应有的价值,也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二,集权思想还使决策者缺乏“依法办事”的理性原则,容易出现目无法纪的法律虚无主义状态。甚至为了牟取个人的非法利益,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阻碍独立董事行使参与权。在这种情形下,独立董事就不“懂事”了。

  三、中国特色的社会秩序对独立董事的影响

  不同于英美国家的社会秩序,中国是熟人社会,以血缘亲情为中心,外加姻亲、师生、同学、同事、战友等组成了个交际圈,然后不断向外扩张。中国古代社会讲究“百行孝为先”,情义无双,都是对社会秩序稳定的一种儒家思想,孝乃对家庭内部秩序的稳定,义讲究对朋友肝胆相照,是对家庭以外的社会秩序稳定的道德标准。国家法律并不能完全覆盖公民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些没有被国家法律所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由谁来维持其稳定呢?这就需要几千年传统文化积淀形成的道德准则来填补法律才的空白,弥补法律的漏洞,积极的维持社会秩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些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道德准则为大家普遍认可,有的逐渐形成了公序息俗,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传统的道德准则有着消极的一面,存在着大量的与实体法相冲突的规则,包括大量的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在司法、执法领域的存在导致权力滥用,是腐败的温床,是法冶的羁绊,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障碍。日前我国的企业中存在着大量的潜规则:1.“人情关系”:2.“面子问题”:3.中庸的处世之道。几千年来的形成的道德潜规则和儒家文化的崇尚,使得身为公司外部人员的独立董事不便提出过多的疑问,有的独立董事还与内部董事沾亲带战,裙带关系明显,并且独立董事的任命和薪酬是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大部分的决议由控制股东或大股东把持。作为寄人篱下的独立董事深知“水秀于林,风必摧之”、“枪打出头鸟”等道理的深层含义,在此背景下,我们还能期望独立董事甩掉“裙带关系”不顾面子,不顾薪酬的行使权利维护公司的利益吗。可想而知,在这些潜规则支配之下的独立董事真的很难做到独立,违背大股东的意思。’

  四、独立董事人才市场不完善

  中国的独立董事通常包括高校的教授,行业管理协会的成员、退任的政府官员,甚至还包括管理咨询公司的顾问、律师等。比较美国对独立董事的选任,我们发现:其一,我们没有从个人关系上考虑。独立性往往是与客观、公正相联系的,而客观、公正又往往是非常微妙的。董事与管理层的个人关系,如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亲友关系等都会影响董事的独立性,导致决策与监督失效。因此在选任独立董事时,要充分考虑董事与管理层的个人关系。其二,中国独立董事包含灰色董事。管理咨询公司的顾问和律师都是灰色董事,他们与管理层存在雇佣与铍雇佣的关系,难以保证其独立的行使职责。其三,中国独立董事中没有包括职业经理人员,而职业经理人员所具有的管理知识和经验又恰恰是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不可少的。

  因此,中国在独立董事的选任方面,还需要借鉴美国的做法,执行更严格的标准,以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一)积极培育经理市场和独立董事市场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颇有成效,是与经理市场和独立董事市场的成熟分不开的。美国大多数公司的独立董事由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或是重要的决策代理人担任,丰富的管理知识和经验使独立董事能较好的审视公司的重大决策,识别管理层的利己和欺诈行为。同时,在经理市场和独立董事市场的约束下,独立董事能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中国的独立董事通常由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业绩并不是决定其人力资本价值的主要因素,其人力资本的价值主要由其学术成就和社会知名度来决定。无法形成对管理层的监督。如果选任职业经理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可以提高独立董事在决策和监督中的有效性。当前,应以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为契机,积极培育经理市场和独立董事市场,建立起以职业经理人员为主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选任和约束董事方面的有效性。

  (二)独立董事的文化建设

  衡量某一制度是否有效不能囿于该制度本身,而应关注该制度生存的外部环境。因为,同一制度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会产生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移植于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亦不例外。很明显,作为舶来品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缺乏文化基础。因此,独立董事制度要想在我国茁壮成长,就必须加强自身的文化建设。笔者认为:加强独立董事自身文化建设,首先对公司文化中的儒家思想进行“取精华,去糟粕”,公司是社团法人,即“人的组织体”,人治色彩浓厚,其中积淀了不少的封建残余思想,形成了不少潜规则,限制了独立董事的权利行使。改善公司文化,形成维护股东利益的治理观念,防止控制股东的“一言堂”。其次,培养独立董事和股东们的正确的社会意识和价值理念,使之具有民主、法治、平等的理性价值导向。公司治理模式的创新需要观念的更新与之相适应,需要健康德公司文化氛围为保障,需要公司董事、股东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理性的价值观为基础,没有能够容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现代公司治理文化氛围,任何公司治理模式都不可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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