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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当前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面临的困难与对

2015-12-14 15: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尚未褪去,我国外贸出口形势严峻,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帮助企业规避出口风险的重要对外贸易政策工具,本文在分析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掣肘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的几大问题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最为重要的是借鉴国际经验实行“双轨制”,打破出口信用保险垄断经营机制,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短期业务经营,促进中国信用保险健康有序地发展。

  论文关键词 出口信用 保险 双轨制

  当前,始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尤其是欧债危机爆发以来,世界经济增长步伐明显放缓,国际贸易的信用风险程度明显加大,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出口面临的信用与结算风险持续增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尽快完善我国现行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制度。

  一、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出口信用保险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作为被保险人的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一种特殊协议。根据该协议,出口商按信贷条件出口商品,在进口商不能按期付款时,保险人将赔偿出口商因进口商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到期的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经济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一项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也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是各国政府为推动本国出口贸易发展的一项经济保障措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由于这些风险具有难以估算的不确定性,是商业保险难以承受的,因此由政府来承担这一保险职责便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识,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基本规则之一。发达国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制已有85年历史,我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成立于2001年,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风险基金,是我国唯一承办政策性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保障外贸企业收汇安全。防范及避免可能遭遇到的财务损失是出口信用保险的应有之义,在企业自身无法实现追偿时,专业信用保险机构可以以其更强的催缴以及追偿的措施和能力帮助企业实现安全收汇。
  其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比较高,和全球100国家银行签订了银行保险合作协议,通过该协议银行可以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提供相应数额的无抵押担保的贸易融资。这为外贸出口企业,尤其是缺少抵押物的外贸出口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很好的融资渠道,也从而扩大了我国的出口贸易规模。
  再次,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出口风险。当前,很多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获得客户的主要渠道是网络,而网络信息很多情况下是虚假的,所带来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将对我国的外贸企业带来相当大的收汇风险,而中国信保可以以其自身优势调查国外买方的基本情况、经营作风、资产负债情况等,还可以分析相关国家的国别风险。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信息成本,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中小企业在信用保险方面遇到的困境

  (一)缺乏法律保障,需要专门立法
  我国自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以来,主要由部门规章、政策而未设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在《保险法》某些条文中涉及到了相关国际贸易保险的规范,很显然这种粗略的规定忽视了国际贸易保险的特殊性。2004年4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对外贸易法》中,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职能和作用首次得到法律的确认,但未作明确规定。法律保障的缺乏,严重制约着出口信用保险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供求矛盾突出,对中小企业保障尤为不足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经营机构,其在经营过程中要配合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另外,其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限于该专项基金的数量,中信保势必在经营中更倾向于承保风险较小的业务,因此,相应来说大型项目、大型企业更受青睐,主要是我国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大型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大型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等。与之对比,中小外贸企业就目前来看尚不能进入中信保的主流业务,而众多的中小企业其实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更为强烈,从而造成了较为突出的供求矛盾。
  另外,由于出口信用保险为外贸企业提供的理赔额有额度限制,该额度的高低主要依据进口商的资信等状况,进口商的资信等越好,相应的理赔额度就越高,反之理赔额度就较低。我国中小外贸企业出口规模小,买家分散,通常注定了其国外客户往往会面临更大的资信风险,因此,对中小外贸企业因进口商违约导致的出口损失受理赔额度的影响更为严重。


  (三)保费率偏高,抑制企业投保需求
  2004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费率为0.8%,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金融危机后的2009年6月1日开始,中国信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在2008年整体平均费率基础上下调30%左右,降低到不超过0.45%,即便如此,相对于我国大量的处于保本微利甚至是亏损经营的外贸企业而言,国内的出口信用保费率表现出了相对较高的情况。这无疑会增大企业经营成本,进而降低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保费率偏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信保独家经营,缺乏价格形成的竞争机制而成为垄断价格。同时,由中信保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性质决定的非商业化经营的模式也会带来费用和赔款支出相对规模过大,降价动力不足。
  (四)“统保”承保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采用统保的方式,即出口企业一次性办理其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市场上的所有出口业务。这一方式对承保人较为有利,因为扩大的承保面可将风险分散。但是对出口商而言,这种方式则明显僵化,它使企业无法单独投保其认为高风险的业务,而企业处于营利性考虑,对其低风险的优良业务并不愿进行会增加成本的投保行为。可以说这一缺乏灵活性的承保方式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拓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五)中信保缺乏市场化运作机制,绩效低下
  独家经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中信保成立时间晚,加之其自身明显证的行政机构特点,缺乏市场化运作机制,因此绩效相对低下,例如不完善的信息系统导致目前为止资信调查业务都是间接调查,即委托国际上知名的资信调查公司进行,这势必造成高成本、长周期,很难满足主要经营短期业务的中小企业的需求。
  另外,在产品设计上缺乏创新,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舶来品”,因此很多产品的设计不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国别风险限额政策为例,目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约占总限额37%,而我国拟重点开拓的非洲、拉美、东欧及前苏联地区仅占总限额的6%,难以体现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的外贸战略,也难以满足企业投保需求。

  三、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打破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垄断经营机制,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短期业务经营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本身是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发展来的,那么从制度建立到完善过程中也应不断关注成熟国家在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上的改革与创新。作为最早开展该项业务的英国与拥有目前全球最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法国都进行了“双轨制”改革,将政治风险与商业风险分流经营,在短期业务经营上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
  中信保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低格高补贴机制,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另外,政府管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的政治风险,以上特点决定了其对于中长期项目以及大型项目的较强适应性。但对于短期业务则有诸如上文所述的明显缺陷,因此,鉴于我国仍处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初期,笔者建议目前可保留其政策性保险特征不变,可以享受国家补贴。但同时应当按照当前国际通常作法,对于完全能够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短期业务,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营,可以由中信保提供再保险支持。此模式一方面可以经由市场化经营提高中信保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政府出口信用保险专项基金财政预算不足的压力。
  (二)努力降低保险费率
  尽管在金融危机发生后国家相关部门及中信保都采取了积极措施降低保险费率,但是就目前各项指标来看似乎仍不乐观,尤其是中小企业参保率依然低迷,而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的最直接、最有效办法莫过于降低投保成本,因此,在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短期业务增强竞争性,从而带来良性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基础上,也可以考虑以下措施:对连续多年无风险、信誉较好的外贸出口企业,可适当降低费率;对自控能力较强、赔付率较低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降费或退返费用等,甚至可对参保的企业给与财政补贴,以此降低投保成本,调动起投保积极性。
  (三)创新承保模式,提高灵活性
  自2009年6月起,中信保为方便出口企业投保,针对大型生产型企业出口,推出简约承保模式;针对中小型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推出代理业务承保模式;针对企业的特殊需求,推出特定风险承保模式。这些可以看做是对“统保”方式一统天下局面的突破,但是,显然在提高承保模式的灵活性问题上仍大有可为,应淡化以往作为政策性机构的“管理”职能,强化“服务”意识,秉承经营理念,本着风险保障全面、操作简单快捷、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开发设计新产品适应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的实际需求,最重要的是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差别化的产品,例如结合投保人的企业基本信息、交易类别、交易历史、买方资信等状况提供风险预警以及解决方案,将产品与承包模式进行交叉组合,构成覆盖全程立体式的产品设计。
  (四)推动出口信用保险专项立法工作
  健全立法是国外出口信用机构经营运作的前提,许多国家也是利用法律来约束出口信用机构的行为,明确其应尽的义务。例如,美国进出口银行是根据《美国进出口银行法》来实际操作。法律规定进出口银行的使命是通过为出口进行融资和保险帮助私营企业创造和保持美国的就业机会;日本也有专门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对贸易保险的费率、各险种的手续及规则、营运资金不足时借入的款项数额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中国应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推进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项立法工作,制定专门法,明确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业务领域、参与机构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基金补充方式等,使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有法可依,参与各方职责明确、行为规范,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营设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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